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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與技術沒有非常大相關性, 但是可以略窺現行規定, 版豬沒有預設立場, 在閱讀產業報導或企業建言同時,(如王永X之類的) 可以回歸基本規定, 然後思考一些新聞常見用語... 例如:戒急用忍.商人無祖國.全球佈局.資金移轉....etc 至於此項規定所引發的經濟效果, 可以參考朱敬一教授(等七位)的「經濟學」 [資料來源]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 http://www.tsia.org.tw/default.asp ---------------------------------------------------- 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八吋以下晶圓鑄造85421910、85423010、85424010 (c.c.c.code)等三項產品項目之投資案件。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應由經濟部組成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進行審核。   前項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擔任幕僚工作。 四、本要點之申請案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申請人為台灣之晶圓製造公司。 (二)申請人在台灣已投資設立十二吋晶圓廠, 且該廠已進入基本量產階段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對該大陸投資事業須具主控權,並以直接投資為原則。 (四)以申請人之晶圓廠舊有設備作價投資者為優先。 (五)大陸投資事業製程技術限於0.25微米以上。 (六)大陸投資事業所取得應歸屬我方之智慧財產權,須歸屬申請人所有。 前項所稱「基本量產階段」係指該十二吋晶圓廠之製程技術已通過客戶驗證, 並已接獲客戶訂單且出貨。 五、主管機關審核申請人累計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其淨值計算應以申請人在台灣有關半導體製造部分之淨值或其資產 占總資產之比重為準。 六、主管機關受理本要點之申請案, 應要求申請人填報「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申請書」並檢附投資計劃書, 載明下列資料: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申請人過去及未來三年全球佈局 (含國內相對投資、大陸投資及其他海外地區投資之情形)、 兩岸產業分工之模式及投資風險之評估。 (二)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況: 包括申請人財務狀況資料、投資所需資金籌措及運用情形。 (三)技術移轉情形:包括產品項目及其使用之技術層次 (應說明使用之技術是否為政府補助研發之成果)及研發投入之情形。 (四)勞動事項:包括對台灣晶圓廠員工就業之影響及員工赴大陸工作情形。 (五)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對申請人與國內半導體關聯產業及總體經濟之貢獻、 大陸方面給予之獎勵及可能之合作關係等。 七、申請人取得投資許可後,須視在台灣投資設立之十二吋晶圓廠 已達經濟規模之量產階段,方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輸出許可, 將其八吋以下晶圓鑄造舊廠機器設備移機至大陸地區。 前項「經濟規模之量產階段」須由經濟部聘請該領域之客觀公正專業人士 組成「產業專家小組」,綜合景氣、成本、產值、良率等因素予以判斷。 八、主管機關對於許可之案件,應於許可函中定期要求申請人 以書面說明投資計畫執行情形,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財務報告:包括兩岸晶圓廠之財務狀況、 資金調度情形(申請人如為上巿(櫃)公司, 應依財政部證期會規定於申請人半年報及年報中揭露 該大陸投資事業之損益情形。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申請人,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資料; 採行特殊會計年度之申請人,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三個月內提供相關資料)。 (二)技術報告:包括兩岸晶圓廠使用之技術層次及其變動情形。 (三)產能利用及行銷報告:包括兩岸晶圓廠內、外銷情形。 (四)研究發展之投入及成果報告:含取得智慧財產權情形 (大陸投資事業所取得應歸屬我方之智慧財產權,須歸屬申請人所有)。 (五)就業情況報告:包括就業情形報告及受影響之員工技能 或第二專長培訓計畫。 九、申請人如未依期限提供資料或有提報不實之情事, 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並得函請相關機關停止對申請人研發及人才培訓之補助、 中長期資金貸款等相關優惠措施,或拒絕受理申請人嗣後提出之大陸投資申請案。 十、主管機關審理本要點之申請案,應採總量管制原則, 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核准三座八吋晶圓鑄造廠為上限。 -- 是揮揮衣袖不帶雲彩的瀟灑? 還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的解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6.73 > -------------------------------------------------------------------------- < 作者: cybergirl (回歸消遙) 看板: Hightech 標題: Re: 經濟部赴大陸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要點밊時間: Fri Sep 27 02:43:12 2002 相關配套... 單位 國際貿易局 日期 2002/5/15 標題 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之「貿易管理配套措施」 內容 一、公告修正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管制地區: 四月三十日公告將大陸地區列為SHTC輸出管制地區, 對於違反規定之廠商,得依貿易法相關規定,處以行政及刑事處分。 二、公告半導體晶圓設備出口管制清單: 四月三十日公告將「生產半導體用化學蒸著沈積器具」等二十三項貨品 增列輸出規定代號「一二一、四八八」,並納入「限制輸出貨品表」。 三、設立半導體晶圓設備登錄制度: 四月三十日致函台積電等十五家晶圓廠商, 凡輸出入、買賣、租賃、贈與或轉讓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 均應詳實填具申報表於限期內送交本局彙辦, 以控管輸出入晶圓製造設備之流向及用途。 四、目的:防止廠商以「假貿易真投資」方式輸出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 規避赴大陸投資規定,俾落實「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之政策。 相關網址 http://www.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