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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章程》修正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會 議 第四章 行 政 第五章 選 舉 第六章 罷 免 第七章 經 費 第八章 附 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章程:第三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第二、第 三、第四、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及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 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 六及第八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七項併為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原條第八項遞補為第七項),增訂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廢止章程:第八條 第二三六項、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項。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一至第五項。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九至十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至 五項。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修正全文四十條。 總說明 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自創制以來, 將近十年施行期間內歷經三次修正,而本章程現行條文確有若干文理未盡妥適 之處,同時為因應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組織運作狀態之變動,本章程應予 增刪修正,參酌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財政法律之規定。本 章程現行條文共三十條,草案調整條文之順序,增刪修正共四十條,並為各條 條文增列條文名稱,變動幅度甚鉅。 *[m*[1;36m詳細的解釋會在班代表會議上說明*[m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名稱) 本學會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創立宗旨) 本會「以謀求全體會員之福利,提高研究風氣,促進身心健康,敦睦會員感 情,培養互助合作的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會員資格) 凡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在學學生繳清會員會費者,為本 會會員。 第 四 條 (會址) 本會會址暫設於本系辦公室內。 第 五 條 (指導老師)  本系系主任為本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出席會員大會、制定與修改本會組織 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之權利。 本會所辦活動,會員享有優待。 第 七 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參與會務之義務。 第 八 條 (非會員之認定) 本系學生如未繳納會費或已超過正常修業年限四年者,以非會員視之。 第 九 條 (會員資格之生效) 會員資格自繳納本會會費起生效。 第三章 會議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之地位、集會與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大會每年集會一次,由會長於任期結束前九十日內召集之,並於會議召 開前十五日以公開方式通知會員。但臨時會議,得縮短為開會前五日送達通 知。 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由會員代表會之 決議召開之。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但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須出席人數五分之三以上同意。 會員大會有議決本會組織章程制定與修正案、活動案、預算案、決算案之權 ,並聽取會長年度會務報告,出席會員並得質詢大會各項議案及會長年度會 務報告。 會員大會於集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依據公平中立原則, 維持集會秩序,處理議事。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於會後七日內公佈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會之職權) 會員代表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議決法規案、分配預算案。 二、聽取會長會務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會務建議及決算報告審核意見。 四、會長罷免案之提議。 五、統一解釋組織章程。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會長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提出覆議,但會員代表 會以全體三分之二會員代表以上維持決定時,會長必須接受;前項第三款, 至遲應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十日,以書面方式提交。 會員代表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任期、兼任限制) 會員代表會之會員代表由本系大學部學生互選之,各年級三人。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執行會幹部。  會員代表於學年進行中出缺時,系學會得請求年級之會員在兩週內遞補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會之集會) 會員代表會之集會,由會員代表三人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代表會之集會,應通知會長、執行會幹部出席,並得邀請系學會顧問列 席。 會員代表會於集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依據公平中立原則 ,維持代表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四章 行政 第 十四 條 (會長之地位、任期、缺位時之繼任)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系學會,並指揮監督執行會及成員。會長得遴選 一至二位副會長,參贊會務。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因喪失本系學籍、休學、辭職、罷免而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繼任 ,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之繼任順序由會員代表會決定之。 第 十五 條 (會長之職權) 會長有下列之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簽訂協議,並公佈對外會議之決議案。 二、參與系務會議,提出代表學生之意見。 三、召集會員大會,提出年度會務報告,並接受與會會員之質詢。公佈會 員大會之決議並執行之。 四、向會員代表會提出會務報告,聽取會員代表建議,接受會員代表會之 決議並執行之。 五、召開幹部會議。 六、任免副會長、執行會各組幹部。 第 十六 條 (執行會之地位、組成與職權) 執行會承會長之命,推展會務,依會務分工常設七組,由會長遴選各組幹部 及組員組成之。並視會務需要設置任務編組,指派所需人員。 執行會有下列之職權: 一、提出概算案。 二、設計活動、擬定會務行事曆。 三、執行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會之決議案。 第 十七 條 (學術組之職權與組織) 執行會下設學術組,推行本會各項學藝活動及學術研究。 學術長遴選並領導組員推行下列事項: 一、學術股:擬訂學術組職權推行方案、辦理學術演講相關事宜。 二、新書介紹股:介紹新書及影視資訊,提供代購服務,提升讀書風氣。 三、出版股:出版本系學生刊物,以達知識交流之目的。 第 十八 條 (活動組之職權與組織) 執行會下設活動組,活動長遴選並領導組員,負責本會各項康樂活動及聯誼 事務。 第 十九 條 (體育組之職權與組織) 執行會下設體育組,體育長遴選並領導組員,掌理本會對內、對外體育活動 事宜之籌辦。 本會得將各項體育活動,委託本系各項體育隊伍辦理,並制定補助辦法,以 維持本系各項體育隊伍運作。 第 廿 條 (秘書組之職權與組織) 秘書長承會長之命,連絡及協調執行會內部事宜,並領導秘書組處理本會下 列業務: 一、文書股:會議通知、會議紀錄、文書收發、檔案管理。 二、攝影股:各項活動影像紀錄。 三、網路股:掌理BBS、BLOG、網頁等事宜。 第 廿一 條 (美宣組之職權與組織) 美宣組設美宣長,遴選並領導組員負責本會活動之海報設計並製作本系相關 衣物。 第 廿二 條 (總務組之職權與組織) 總務組設總務長,負責下列業務: 一、本會預算書表、決算書表之編制。 二、本會經費之會計程序。 三、本會帳戶之管理及出納事項。 四、本會財產之管理。 第 廿三 條 (公關組之職權與組織) 公關組負責對內、對外公關事宜之接洽辦理。 公關組設系友股,辦理畢業系友聯誼、連絡系友感情。 第 廿四 條 (執行會之解散) 因罷免、當選無效、無繼任會長之人選致會長職位出缺,完成會長補選前, 副會長及執行會幹部向會員代表會提出總辭。 執行會解散後,由會員代表會遴選會務管理人,依本章程第三十三條處理會 員退會事宜,並凍結會務與財產。 會長職位出缺時,由會務管理人代表本系大學部學生出席系務會議。 會長補選完成後,本系大學部學生如欲重新加入本會,其會員資格依本章程 第三條認定之。 第 廿五 條 (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執行會幹部組成之,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幹部會議於每學期初訂出集會時間,定期召開,並公佈決議事項。 幹部會議議決系學會年度活動計劃、活動企劃書、預算案、分配預算案、年 度決算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提出,經同意後執行 之。 第五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廿六 條 (選舉委員會之職權與組成方式) 選舉委員會負責籌辦會長之選舉、罷免。 選舉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由會員大會推選之。 選舉委員會委員,應具現任或曾任會員代表之資格。 第 廿七 條 (選舉工作之原則)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選舉應於投票日前十四日通知會員並於選舉後七日內公佈結果。 會長選舉投票地點設於會址。 會員代表會得視情況,訂定會長選舉及罷免辦法,規定本章程之選舉罷免 施行規定。 第 廿八 條 (當選無效) 有下列情形發生者,經選舉委員會認定,視為當選無效: 一、當選人得票數未達本會會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二、以暴力、賄選或其他不當之方法,意圖影響選舉結果。 選舉委員會應於公告當選無效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投票。 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會員,重新投票時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第 廿九 條 (會長補選) 因下列因素致會長職位出缺時,選舉委員會得辦理會長補選: 一、會長因喪失本系學籍、休學、辭職而不能行使職權,且無得繼任之副 會長。 二、會長罷免案通過。 三、會長選舉無人登記。 四、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重新投票仍未產生會長。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而須辦理補選時,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後,於十四日內 完成補選。 第 卅 條 (會長之罷免) 會長之罷免案,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四分之一提議,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 同意後提出,並經本會會員總數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第六章 經費 第 卅一 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益。 前項第一款經費之繳納數額,會長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 卅二 條 (會員會費繳納方式) 會員會費以四年一次繳清為原則,於入學時依本會總務組公告之方式匯款。 本系學生非會員或轉入本系之學生,於繳清所餘學籍年限之會費後,具有本 會會員資格。 第 卅三 條 (會員會費退費方式) 本會會員在學期間申請退會,應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集會日前十五日,向本 會執行會總務組提出。執行會總務組應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集會日後十五日 內,完成退費。 因喪失本系學籍申請退會者,不受前項之限制,執行會總務組應於提出申請 後三十日內完成退費。 退還會員會費,以所餘學籍年限為計算單位。 第 卅四 條 (預算) 執行會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概算經會長提出於會員大會,未經同意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者,稱法定預算。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各單位之實施計劃稱分配預算。 分配預算之編列,一年分為四期,每期編列一次。七至九月為第一期,十至 十二月為第二期,翌年一至三月為第三期,翌年四至六月為第四期。 會長應於每期分配預算開始前三十日內提交會員代表會審議,會員代表會應 於提交後十五日內議決。 第 卅五 條 (決算) 決算案,謂決算報告及會員代表會審核意見。 本會年度收支,應編列決算報告,由會長提交送會員代表會審核,並將審核 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決算報告之科目及類別,應依預算報告之科目及類別編列。 第 卅六 條 (財政紀律) 年度總支出費用,以該年度會員總數與會員一年份會費之乘積為上限。 年度總支出費用,為年度一切支出及其預備金。 預備金不得低於年度一切支出之百分之十。 會員代表會對幹部會議提出之預算,不得提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 卅七 條 (會計制度及會產管理) 本會財務會計及會產管理制度,其辦法由本會執行會總務組擬定,經會員代 表會同意後行之。 第七章 附則 第 卅八 條 (組織章程之位階) 本會所謂之法規,謂經會員代表會通過,會長公佈之法規。 法規與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幹部會議之決議案,與法規或組織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 卅九 條 (會務顧問) 前任會長、副會長及執行會各幹部為本會之當然顧問,提供會務諮詢。 第 四十 條 (組織章程之施行)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第三日發生效力,修正時亦同。 本會組織章程得送本系系主任及課外活動組備查。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40.154 ※ 編輯: hwkyeu 來自: 134.208.40.154 (06/08 01:40) ※ 編輯: hwkyeu 來自: 134.208.40.154 (06/08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