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scat (嵐)
看板His-Associa
標題[轉錄][重要] 系學會組織章程
時間Wed Mar 31 22:04:27 2010
※ [本文轉錄自 NDHU-LS-SO 看板]
作者: h2243398 (susan)
標題: [轉錄]系學會組織章程(轉寄)
時間: Tue Jan 6 20:24:50 2009
※ [本文轉錄自 h2243398 信箱]
作者: h2243398.bbs@bbs.am.ndhu.edu.tw
標題: 系學會組織章程(轉寄)
時間: Tue Jan 6 20:21:41 2009
發信人: DrHydra (炸包), 信區: LF_Society
標 題: 系學會組織章程
發信站: 奧林帕斯 (Tue Jun 24 02:56:58 2008), 轉信
希望可以收至精華區
國立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來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學生自治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以本會會員之民意為依歸,爭取並維護其福利為目的,藉此增
進生命科學系 ( 以下簡稱本系 ) 師生間亙動關係,並促進與系外間的交流。
第三條 本會為本系中權利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其下自治團體所編定之法規不得與本章
程牴觸;由監察委員會 ( 以下簡稱監委會 ) 及系學會二機構所組成。
第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系學會會長定期召開並主持,開會成員為全體系學會及監
委;出席人數達四分之三,得以開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東華大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繳交本會會費之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大學部學生,皆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享有本會之平等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已不具本校學籍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取消。
第八條 已畢業之本會會員與本校之生技所學生,即為本會之當然會友;在參與本會舉辦
之各項活動中,享有部分優惠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優惠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系學會會長與監察委員 ( 以下簡稱監委 ) 之
權利;惟不得身兼本會中任意二職。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在非畢業因素而不具本校學籍或轉系者,可自行向系學會提出
放棄會員資格之權利。退費標準如下:
一年級上學期:退新台幣2500元整。
一年級下學期:退新台幣1800元整。
二年級上學期:退新台幣1200元整。
二年級下學期:退新台幣 600元整。
三年級以上之年級:不再予以退費。
申請退費期限為註冊日起二十個工作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需於大一入學時繳交會費,其後四年不再收費,會費金額為新
台幣2500元整。轉系(學)生與後來加入之會員,收費標準如下:
一年級:比照新生收費。
二年級:新台幣2000元整。
三年級:新台幣1000元整。
四年級以上:不再接受該年級之新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義務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章程,服從會員代表會議之決議。
第三章 系學會
第十五條 系學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
第十六條 系學會會長由會員以公平、公開之投票方式產生。
第十七條 系學會會長候選人可於公告時間內,自行登記參選,但需為本會會員,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最高票數相同時,就相同票數者為系學會會長
候選人再行一次投票。
第十八條 若系學會會長候選人登記日期截止,尚無人登記參選,本會會產則進行
無限期凍結,並由監委會保管,直至新任系學會會長產生。
第十九條 系學會副會長及各部部長由系學會會長自行遴選之。
第二十條 系學會會長罷免案需依下程序行之:
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監委會提案,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罷免案即為生效。系學會會產處理同本章程第十八條。原系學會會長未完成之任期由新
任系學會會長接替。
第二十一條 系學會會長罷免案生效起十五日內,監委會有舉辦新任系學會會長選舉
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系學會會長在GPA成績低於2.1或需離校一個月以上之長假,得以自行向
會員代表提出辭呈,由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出席者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辭呈得以立即生效,原系學會會長職權及未完成之任
期,由系學會副會長依法接替行使。
第二十三條 系學會有向監委會提出行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之責,系學會會長及各部門
部長需列席接受監委會質詢。其財務報表需於該學期末公告於電子公佈
欄之系學會會版,會版版址於bbs.am.ndhu.edu.tw。
第二十四條 系學會經費來源:
1. 百分之九十五會員繳納之會費。
2. 上屆移交。
3. 系外團體之贊助。
4. 舉辦活動之盈餘。
5. 以上四項之孳息。
第二十五條 系學會組織法另定之。
第四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監委會為本會之最高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監委會由監委組成,代表會員行使權利。監委於第一學期由一至四年級
會員推派二名擔任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監委主席由監委互選之。
註1
第二十八條 監委主席不克實行職權時,由監委會另推派代表之。
第二十九條 監委會議需經全體應到監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非三分之二
出席者之決議,不得生效。
第三十條 監委會有旁聽系學會會議、審核系學會新學期編列之預算與期末質詢會
產流向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有向系學會會長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監委罷免案需依下程序行之:
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案,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罷免案
即為生效。原監委未完成之任期由該年級於一星期內推派依法接替。
第三十三條 監委在GPA成績低於2.1或需離校一個月以上之長假,得以自行向監委會
提出辭呈,並於同年級尋找接替者,在監委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者決議,辭呈得以生效。原監委未完成之任期由接替者依
法接替。
第三十四條 監委會經費來源為百分之五會員繳納之會費、上屆移交與二者之孳息。
第三十五條 監委會組織法另定之。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條件應達成下列程序:
由監委會、系學會提出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連署,三者其一提案。由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始得修改之。
第三十七條
修定本章程時,由系學會會長召開並主持修法大會,其成員為監委會八名、系學會副會長
及各部部長八名與會員修法代表八名,共二十四名人員。修定時依前規定修改後。由主席
公布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需二分之一會員出席,出席者投票達三分之二決議,新章程即
為生效。
第六章 附錄
第三十八條 未出席本章程上述之會議者,不得對該會議之決議有任何異議。
註1 四年級之監委可享轉讓之權利,原監委需自行由會員中尋找一名接替者,新監委依ꨊk接替行使監委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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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usescat:生科系的章程 有監察組織作為參考 03/31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