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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選舉與罷免 第四十三條 系代、總幹之選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由會員憑會證向系代登記,並於 選舉日時於學會辦公室選舉,由監委監督之。 第四十四條 投票人數須達會員全體人數四分之一,否則選舉無效。 第四十五條 同額競選時,贊成票數不得低於投票人數二分之一,否則當選無效;非同額 競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四十六條 選舉辦法由監委訂之,並負責選舉事務之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選舉至遲須於期末大會當日完成。 第四十八條 罷免案之提出,須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交大會討論,非經該次大會 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成立。罷免案未成立時,對同一人同事不 得再提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得邀請系上師長列席指導。 第五十條 本學會以本系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舉辦活動時,應經會員大會之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得由幹事會擬定或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後,經大 第五十二條 幹事會、監委會或大會決議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大會決議通過後三日內由系代公佈並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 往前看以為夢想在遠處 踏了幾步才發現離我遠去的才是我真正想停留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16.2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