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weishan (王)
看板HolySee
標題[問題] 刑法總則老師上課以及講義的問題
時間Wed Jun 6 21:23:03 2007
您好,我想請問下列問題。
一、老師於五月25日的課程中說到:
〔迴避可能性”非刑法規範”的迴避可能性,而是在”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裡,
是否可以去避免,不做的話結果不會發生,只有可能迴避的事實刑法才加以歸責,
所以能不能迴避”不是刑法的價值判斷”,仍是存在在社會人文學科裡的價值判斷〕
但是講義上p105又說:〔只要行為人能夠遵守”法規範”的要求而不去做該當行為,
則結果是可以迴避的。〕、〔如果行為人能夠能夠遵從”法規範”而行為,則結果
不會發生,所以該結果是有迴避可能性的。〕
(1)那麼請問老師說的話與講義是否有矛盾?還是我誤解了?
(2)此外〔遵守法規範的要求而”不去做該當行為”〕與〔遵從法規範而”行為”〕
代表的意義是否完全相同?
二、
(1)
p112〔”實行行為”當時的情事,應該是現實上存在于因果關係進行的起點ꐊW的情事〕
p113〔最後再對這兩個判斷的基礎事實,就”實行行為”與結果間的關係進行狹義的
相當性的判斷〕
可是因果關係的起點不是著手嗎?狹義的相當性的判斷的起點不是著手嗎?
(2)
p112〔行為是否現實上具有使結果發生的"實行行為危險性"(廣義相當性)〕
p112最後一行〔不管是否有被認識,該存在即證明實行行為的具體危險性〕
廣義相當性不是指著手嗎?不是著手才有具體危險性嗎?
非常謝謝教授及助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10.44
→ wangweishan:不好意思 因為我不確定是不是我的觀念錯了 所以才詢問 06/06 21:29
→ wangweishan:我知道上課仔細聽比看講義重要 只是怕我觀念錯了 06/06 21:30
→ wangweishan:p112是客觀說的修正與選擇 113也是那個章節 06/06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