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老師
關於介入行為的第三個類型---行為人介入
有個事例是
p117 射傷後,痛苦不堪,再度開槍死亡。介入行為的故意殺害行為的異常性
與結果貢獻度高,否定射傷行為與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我的問題是
介入行為的判斷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視實行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流程
是否異常,所以若行為人一開始的目的就是要將行為客體射殺,那
麼再開一槍的這個介入行為的異常性就很小了。但若是一開始的目
的只是射傷行為客體,殺害的故意是臨時起意,那再射擊的介入行
為的異常性就算高。(我這樣的判斷是否與一般的經驗法則相違背?)
由於因果關係的判斷是在構成要件階段,可是這麼一來要判斷介入
行為的異常性就要由行為人的主觀(殺人故意或傷人故意)判定,這
樣是否與客觀的構成要件本質相違背?
雖然以結果來看行為人都是殺了人,但我怎麼想就怎麼怪...
另外
在同一個例子中實行行為與介入行為對結果的貢獻度要如何判斷?
是要看兩個射擊何者是致命傷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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