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layer (弈本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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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關於侵占罪的"持有"要件
時間Wed Jul 16 17:22:12 2008
事實:
甲為乙公司之員工,甲今前往銀行,要將乙公司帳戶中之某筆款項匯往特定帳戶,
而甲卻將該筆款項直接匯往自己之帳戶。
問:
甲是否曾"持有"該筆款項,而該當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之要件?
甲說:
自始至終持有該筆款項者應為銀行,持有必須以有實體之物方該當。
存款人與銀行間為一消費寄託之債權債務關係,甲僅處分該筆"債權",
並未提領實體現金,甲無法"持有"無實體之債權,自不該當侵佔罪之要件。
乙說:
持有之認定,應為具有支配管領能力為準,今甲前往銀行欲匯款時,
其既持有相關印鑑等,即對該筆款項現金有支配管領能力。
其與受乙交付一筆現金,而未將其交至指定客戶處,
反而存入自己帳戶之情形,並無不同。
而自單純匯款,轉而將其納入己之帳戶(所有),自該當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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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239.67
推 seekforever :這是要問什麼阿?? 哪一說比較合理?? 07/18 00:15
→ goplayer :嗯 甲乙兩說是兩個人不同的說法 所以放上來問 07/18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