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32235:似乎在丙的部分還可以加一些中止未遂的討論 05/0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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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oer (移脈走穴凝神入魔)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刑總第一次小考題目及說明
時間: Tue May 6 01:15:17 2008
題目(略)
以下整理關於第一次刑總小考
一些常見到的錯誤
(可能會引述到部分同學的作答方式
提出來討論僅因是大部分同學在考卷上的共通錯誤)
(如果有不當之處因為我資質努頓、煩請老師學長姐帥白更正)
本次小考除兩位有事先請假的同學外
共有八位缺考:
陳彥婷、鄭岳旻、馬嘉宏、鄭葉楓、劉佩媛、李昇軒、巴特寶力道、藺如玉、張惠雯
(這邊有九位因為我不知道哪個是經濟系的同學,所以我一併列出)
請同學發揮同學愛,轉告這些缺考的人,這堂課是有小考的。
: 二、說明部份:
: 前情提要:
: 就解題架構的選取上誠如 助教帥白/白尊/杜白/kent2001所言:
: "重點應該放在對於這個學科理解的狀況。也就是懂不懂這件
: 事其實遠比你考試的時候答案寫的漂不漂亮來的重要。"
: 因此架構的鋪成上不論是選用:甲某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上何罪?
: 或者是甲的什麼行為可能侵害何人的什麼法益?基本上都可以
: ,重點在於內容的論述,思考的脈絡,因此如果只有結論未附
: 帶說明如何推導出結論,則並非好的答案。
: (當然亦有論者提及為避免字海戰術,應當在拿到考卷之時進行
: 保護性掃射"嗶~~"一目瞭然地判定行為人應成立何罪;不過在
: 未經由三階段的討論就能判定罪名,或在便利改題者改題之用
: ,但就刑法的學習論述的過程中可能有欠妥適)
關於解題架構的部份:
這個部份個人認為在初學刑法的過程當中並非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因為剛開始學刑法,連構成要件的行為都還沒有學會,就強記所
謂的解題架構,感覺上是還沒學會走就想要跑,而所謂的解題架
構不過是個思考刑法問題的脈絡,當刑法總則學完之後自然會對
於如何去思考刑法的問題有初步的掌握,屆時再參考一下所謂解
題的步驟,或者是自己也應該能夠在學會之後有屬於自己思考問
題的方式,換句話說,不過是方便思考的順序以及便利閱卷者的
審閱考卷的過程。
帥白想必是基於好心才po所謂的解題架構給大一的同學,但是部
分同學反應在考卷上的是卻是糟蹋帥白的好意,遇到不會寫的問
題便開始:
"甲xx行為可能成立刑法xx條xx罪:把題目抄一遍之後,便構成要
件該當、無其他阻卻違法、責任事由,所以成罪"
這樣的論述方式並沒有回答到問題點,反而是迴避問題。打個比
方好了,要把刑法學得像老師、諸位學長姐、帥白一樣好、練到
九陰歸元的境界,必須循序漸進,然而這個解題架構像只是練陰
風白骨爪一樣,看起來可以速成,但是早就把刑法練壞了,只背
這些架構就要打混過關,或許在國家考試時間來不及的時候可以
使用,不過現在各位只是大一,只想練習這個架構來學會刑法,
通過國家考試,不免過於功利而且也把刑法想簡單了。
而且帥白上面的擬答亦非只是空有架構,大家應該學習的是當中
論述應該如何鋪陳、應該怎麼找問題點,而不是一下寫甲、想到
乙又犯什麼罪、又拉回來寫乙。
: (一)
: 丙、乙的罪責:
: 1、第一個部份考的是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丙將客戶丁交付的
: 數十萬存款私吞,基本上丁將存款交付丙時,丁與銀行係成
: 立民法的消費寄託契約,該筆金錢的所有權因交付而移轉到
: 銀行,丙本身為銀行行員,藉由銀行內部作業流程漏洞而將
: 該存款易持有為所有,亦屬侵占行為(是否另有背信,因這
: 邊不是考刑分所以不加以討論),而除侵害銀行的財產法益之
: 外,因丙所具有該銀行行員之身分,其所為客戶存款、提款
: 應為其反覆實施的行為,亦符合業務的要件,而該業務之身
: 分令業務侵占所保障的法益除財產法益之外尚具有信賴關係
: 的存在,而該信賴關係應僅有具有該身分之人方能侵害,是以
: 該身分應為違法身分。
: 而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差別及實益...(此部份請參照先前學
: 長們所言以及老師上課中所述,學姊板上重點整理,以及課輔
: 所做的說明)...乙慫恿丙去侵占該款項,以基本上係教唆惹起
: 丙的犯意,而本於違法身分的連鎖作用,於正犯丙別無阻卻違
: 法事由而主觀上有認識到構成要件及違法的部分,成立336II業
: 務侵占時,乙亦應當成立336II之教唆犯。
這個部份應該是100%送分,畢竟考古題也有(參見本版第445篇文章)
而且老師上課、課輔、板上討論應該都有提過,講義上也都有
但是業務侵占的業務究為違法身分和責任身分,仍然有少部分同學寫錯
另外,若有提及背信的部份,應該要附理由,說明為何成立背信,不能
僅是看到342條就信手拈來,寫上丙成立背信罪,何況這堂課是在上刑
總,除非是老師提過的刑分條文,否則不至於考出來為難大家。
: 2、第二個部分考的是空白刑法的變更究屬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
: 本於釋字103號解釋(請參照講義p44以下)應為事實變更,從而
: 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如果採有刑法第2條適用者,必須
: 言及此部分尚有少數說(小堅哥老師、南霸天)認為亦屬法律變
: 更,並附理由)
這個部份問題比較小,因為就是一半被騙、一半沒有被騙,只要是
有看到來聽老師上課、看講義的話就會寫。
(而且這應該也是考古題,參見本版第445篇,只是沒有附答案)
: 3、第三個部份考的是實行行為與著手時點的判斷,作為條件的起點
: 應當必需具備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實行行為,然而本案中丙購買藍
: 波刀的行為尚未具抽象類型化危險,蓋藍波刀雖為槍砲彈藥刀械
: 管制條例中具有殺傷力的刀械,但客觀上購買藍波刀亦可能作為
: 收藏之用、並有可能作為從事戶外活動時的正常用途;而藉故打
: 電話約乙出來的行為,亦非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蓋...(如果
: 這樣有的話,以後大家就不要打電話約女生出來,因為這很危險)
: 。從而,具有抽象類型化危險的行為應為將乙制伏在地的行為,
: 並進而令該危險現實化的行為應當為拿刀準備刺下的行為,而此
: 部份基本上同時已令乙的生命法益具有受到具體、急迫的危險,
: 應當已達著手之程度;連續刺乙的行為應屬於時空緊密關聯的接
: 續行為,從而仍論以一個行為。
: 而於乙未有死亡結果之發生,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主觀上具有
: 認知構成要件及違法的殺人故意時,乙應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
: 項殺人未遂罪。(老師尚未敎到相當因果的判斷,此部分未有論及
: 沒關係)
這個部份重點在於實行行為階段和何時為著手時點討論
如果有提到這些問題點但是判斷錯誤的話,亦會比都略過不提來得好
很多人都直接認定丙有殺人的故意,但是如何去說明為何如此認定
是比較重要的,並非題目抄一遍就說丙有殺人的故意,更甚著,
不能只提及"因為丙說:我會很快,所以丙有殺人的故意",這個看不
出來如何推論的。
: (二)
: 甲的罪責:
: 甲與戊、己間存有醫療關係,看似甲利用從事醫療的機會從為侵害
: 戊、己性自主權,所成立權勢性交的行為,但該罪之構成要件的前
: 提必須是戊、己間具有同意,而該同意在形成的過程當中具有瑕疵
: ,本題中戊、己間均未有同意,因此甲不成立刑法第228條。
: 而甲究竟應否成立221或225則須視甲是利用被害人知能本身無法發
: 揮作用,還是甲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壓制被害人知能的作用。戊的
: 部份,進行麻醉應為原先戊所同意從事醫療施術的過程,甲待戊本
: 身不醒人事、知能無法發揮作用之際進行性交行為,應該當225的乘
: 機性交;而己的部份,則因其麻醉失敗,知能作用並非無法發揮,
: 而是因為甲以針筒脅迫壓制己的知能,故應為221。
這個部份比較多的問題是蠻多人提到222條的部份、以及一概都用228條處理
(雖然這個部分老師曾說過考出來就是白色恐怖了,但鑑於前面50%的考點都
是考古題,所以加進來這個部份,而且上課亦有提及,所以大家應該也都會)
關於性犯罪的相關處罰,應該會想到被害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這個部份是
性犯罪罪章的法益,雖然同是用自主權外衣所包裝共同主觀對於性行為之規制
,但各條之間行為人手段上的選用上有所不同,如果要用222條的話,
前提必須是221的強制性交,所以對於戊的部份,題目的本意在於甲戊之間
要進行醫療行為,而這個麻醉的過程是施術的前階段,而這個是戊所同意的
部份,當戊進入麻醉無意識的狀態,則甲是利用戊本身知、能不能發揮作用之情形
進行性交行為(至於有些同學提到這是猥褻,這個題目並沒有考,想知道性交
猥褻的區分,參看本版第145篇,老師上課應該也有提到),所以甲應該符合225條
所謂其他相類似的情況,既然沒有強制,又何來222的以藥劑犯之或者是該條第2款
的情形;那己的部份,則是有利用脅迫的方式,至於使用針筒是不是凶器,
個人覺得不是,畢竟醫院、診所的醫生、護士身邊大多有這類的用品,
難道每個醫生都是攜帶凶器,凶器危險性的認定應不繫於主觀上的危險。
最後,228這個部份,手段上是利用具有條文揭示的特殊關係,讓被害人不得不服從
如果一旦行為人對被害人對話模式,如果已經具有恐嚇、脅迫的意思,
則已是刑度較高的221強制性交,228條必須被害人有同意,然而在行為人取得
性行為同意,這個同意的形成過程當中基於兩者間的特殊關係所造成的瑕疵,
(當然這邊還有法益關係錯誤論的問題...老師也還沒敎到,也不期待有人能寫到)
多數同學忽略228、221、225之間的區分,看到法條上面有222就一股腦兒的抄下來
(而且還把可以判多少年的有期徒刑都寫下來,然後說甲成立本罪........)
: 以上僅為參考擬答。
: (應該很簡單,第一次小考不要考太難,
: 沒有什麼需要再進一步思考的問題點,
: 有來認真聽老師上課的應該都會寫。
: 只是我現在遇到困境..有93也有9...
: 希望後者僅是遲到來不及寫,如果考
: 不好的請好好把握後面一次小考和期末考)
最後最後,
好像有人提到:"丙是明理之人....所以.....""
(按:基本上題目中的甲乙丙都是有唸過書的人....)
考試用語請勿過於白話,又不是在寫言情小說
所以請有以上問題的,在下兩次考試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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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能夠扭轉乾坤..全靠那幾口及時趕到的酒
我的酒除了可以用來挫敵 還能用來救己
那幾口又急又烈的酒 挾內力倒灌入喉 變得像燃點炸藥的火頭
立時令滯塞胸臆間的敗血殘勁一口氣噴出 制肘盡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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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rui:真的有巴特寶力道這個人喔= =? 05/06 22:49
→ Franci:有 他是我們的同學~ 05/07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