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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部份: 甲、乙為男女朋友,但因乙在校外聚會時被丙搭訕 ,在丙攀談中謊稱自己是企業小開且擁有數十張台 積電股票,乙心想甲雖是大學生,但現在畢業即失 業的大學生比比皆是,良禽擇木而棲,毅然離開乙 跟丙在一起,但跟丙在一起才發現,丙只是銀行低 階行員,而股票原來是一股一塊的台雞店而非台積電。 乙擔心被其他同學嘲笑,於是慫恿丙將客戶交付的 存款據為己有,讓乙能夠有跑車搭、有名牌包背, 丙於是利用銀行作業流程的漏洞將客戶丁交付的數 十萬存款私吞。然而乙胃口越來越大,丙為了滿足 乙的物質需求,於民國88年到90年初之間便利用工 作之餘開始走私洋菸、洋酒,於91年至96年間則改 走私茶葉、花生希望能夠多撈幾筆。 甲自分手後發憤重考考上醫學院,之後當到麻醉科 主治醫師,但是其已心性大變,於一次利用將病患 戊治療全身麻醉、不醒人事時加以性侵後,甲食髓 知味,欲對病患己如法泡製時,卻因麻醉失敗病患 己的神智依然清醒,但甲拿起針筒恐嚇其不可出聲 ,進而加以性侵。 有天丙跑船回來發現,乙早已開著跑車和其走私賺 的錢離去,僅留下分手的字條。丙越想越氣,於是 買了藍波刀打電話給乙說她還有名牌包忘了拿藉故 約乙出來。到了約定地點,丙趁乙欲取回包包之際 ,將乙制服在地,乙苦苦哀求丙放過她,丙只輕聲 道我會很快,拿起藍波刀往乙身上連續猛刺數下以 為乙已死亡後離去,但乙後來被路人及時送醫急救 保住一命。 試問:如果你是法官,甲、乙、丙罪責如何? (附註:依照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90年 12月27日修正後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洋菸洋酒已非 管制進口物品,而將茶葉、花生、稻米等列為管制項目) 二、說明部份: 前情提要: 就解題架構的選取上誠如 助教帥白/白尊/杜白/kent2001所言: "重點應該放在對於這個學科理解的狀況。也就是懂不懂這件 事其實遠比你考試的時候答案寫的漂不漂亮來的重要。" 因此架構的鋪成上不論是選用:甲某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上何罪? 或者是甲的什麼行為可能侵害何人的什麼法益?基本上都可以 ,重點在於內容的論述,思考的脈絡,因此如果只有結論未附 帶說明如何推導出結論,則並非好的答案。 (當然亦有論者提及為避免字海戰術,應當在拿到考卷之時進行 保護性掃射"嗶~~"一目瞭然地判定行為人應成立何罪;不過在 未經由三階段的討論就能判定罪名,或在便利改題者改題之用 ,但就刑法的學習論述的過程中可能有欠妥適) (一) 丙、乙的罪責: 1、第一個部份考的是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丙將客戶丁交付的 數十萬存款私吞,基本上丁將存款交付丙時,丁與銀行係成 立民法的消費寄託契約,該筆金錢的所有權因交付而移轉到 銀行,丙本身為銀行行員,藉由銀行內部作業流程漏洞而將 該存款易持有為所有,亦屬侵占行為(是否另有背信,因這 邊不是考刑分所以不加以討論),而除侵害銀行的財產法益之 外,因丙所具有該銀行行員之身分,其所為客戶存款、提款 應為其反覆實施的行為,亦符合業務的要件,而該業務之身 分令業務侵占所保障的法益除財產法益之外尚具有信賴關係 的存在,而該信賴關係應僅有具有該身分之人方能侵害,是以 該身分應為違法身分。 而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差別及實益...(此部份請參照先前學 長們所言以及老師上課中所述,學姊板上重點整理,以及課輔 所做的說明)...乙慫恿丙去侵占該款項,以基本上係教唆惹起 丙的犯意,而本於違法身分的連鎖作用,於正犯丙別無阻卻違 法事由而主觀上有認識到構成要件及違法的部分,成立336II業 務侵占時,乙亦應當成立336II之教唆犯。 2、第二個部分考的是空白刑法的變更究屬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 本於釋字103號解釋(請參照講義p44以下)應為事實變更,從而 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如果採有刑法第2條適用者,必須 言及此部分尚有少數說(小堅哥老師、南霸天)認為亦屬法律變 更,並附理由) 3、第三個部份考的是實行行為與著手時點的判斷,作為條件的起點 應當必需具備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實行行為,然而本案中丙購買藍 波刀的行為尚未具抽象類型化危險,蓋藍波刀雖為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中具有殺傷力的刀械,但客觀上購買藍波刀亦可能作為 收藏之用、並有可能作為從事戶外活動時的正常用途;而藉故打 電話約乙出來的行為,亦非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蓋...(如果 這樣有的話,以後大家就不要打電話約女生出來,因為這很危險) 。從而,具有抽象類型化危險的行為應為將乙制伏在地的行為, 並進而令該危險現實化的行為應當為拿刀準備刺下的行為,而此 部份基本上同時已令乙的生命法益具有受到具體、急迫的危險, 應當已達著手之程度;連續刺乙的行為應屬於時空緊密關聯的接 續行為,從而仍論以一個行為。 而於乙未有死亡結果之發生,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主觀上具有 認知構成要件及違法的殺人故意時,乙應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 項殺人未遂罪。(老師尚未敎到相當因果的判斷,此部分未有論及 沒關係) (二) 甲的罪責: 甲與戊、己間存有醫療關係,看似甲利用從事醫療的機會從為侵害 戊、己性自主權,所成立權勢性交的行為,但該罪之構成要件的前 提必須是戊、己間具有同意,而該同意在形成的過程當中具有瑕疵 ,本題中戊、己間均未有同意,因此甲不成立刑法第228條。 而甲究竟應否成立221或225則須視甲是利用被害人知能本身無法發 揮作用,還是甲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壓制被害人知能的作用。戊的 部份,進行麻醉應為原先戊所同意從事醫療施術的過程,甲待戊本 身不醒人事、知能無法發揮作用之際進行性交行為,應該當225的乘 機性交;而己的部份,則因其麻醉失敗,知能作用並非無法發揮, 而是因為甲以針筒脅迫壓制己的知能,故應為221。 以上僅為參考擬答。 (應該很簡單,第一次小考不要考太難, 沒有什麼需要再進一步思考的問題點, 有來認真聽老師上課的應該都會寫。 只是我現在遇到困境..有93也有9... 希望後者僅是遲到來不及寫,如果考 不好的請好好把握後面一次小考和期末考) -- 酒!能夠扭轉乾坤..全靠那幾口及時趕到的酒 我的酒除了可以用來挫敵 還能用來救己 那幾口又急又烈的酒 挾內力倒灌入喉 變得像燃點炸藥的火頭 立時令滯塞胸臆間的敗血殘勁一口氣噴出 制肘盡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7.97
yu32235:似乎在丙的部分還可以加一些中止未遂的討論 05/06 14:40
> -------------------------------------------------------------------------- < 作者: Kuoer (移脈走穴凝神入魔)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刑總第一次小考題目及說明 時間: Tue May 6 01:15:17 2008 題目(略) 以下整理關於第一次刑總小考 一些常見到的錯誤 (可能會引述到部分同學的作答方式 提出來討論僅因是大部分同學在考卷上的共通錯誤) (如果有不當之處因為我資質努頓、煩請老師學長姐帥白更正) 本次小考除兩位有事先請假的同學外 共有八位缺考: 陳彥婷、鄭岳旻、馬嘉宏、鄭葉楓、劉佩媛、李昇軒、巴特寶力道、藺如玉、張惠雯 (這邊有九位因為我不知道哪個是經濟系的同學,所以我一併列出) 請同學發揮同學愛,轉告這些缺考的人,這堂課是有小考的。 : 二、說明部份: : 前情提要: : 就解題架構的選取上誠如 助教帥白/白尊/杜白/kent2001所言: : "重點應該放在對於這個學科理解的狀況。也就是懂不懂這件 : 事其實遠比你考試的時候答案寫的漂不漂亮來的重要。" : 因此架構的鋪成上不論是選用:甲某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上何罪? : 或者是甲的什麼行為可能侵害何人的什麼法益?基本上都可以 : ,重點在於內容的論述,思考的脈絡,因此如果只有結論未附 : 帶說明如何推導出結論,則並非好的答案。 : (當然亦有論者提及為避免字海戰術,應當在拿到考卷之時進行 : 保護性掃射"嗶~~"一目瞭然地判定行為人應成立何罪;不過在 : 未經由三階段的討論就能判定罪名,或在便利改題者改題之用 : ,但就刑法的學習論述的過程中可能有欠妥適) 關於解題架構的部份: 這個部份個人認為在初學刑法的過程當中並非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因為剛開始學刑法,連構成要件的行為都還沒有學會,就強記所 謂的解題架構,感覺上是還沒學會走就想要跑,而所謂的解題架 構不過是個思考刑法問題的脈絡,當刑法總則學完之後自然會對 於如何去思考刑法的問題有初步的掌握,屆時再參考一下所謂解 題的步驟,或者是自己也應該能夠在學會之後有屬於自己思考問 題的方式,換句話說,不過是方便思考的順序以及便利閱卷者的 審閱考卷的過程。 帥白想必是基於好心才po所謂的解題架構給大一的同學,但是部 分同學反應在考卷上的是卻是糟蹋帥白的好意,遇到不會寫的問 題便開始: "甲xx行為可能成立刑法xx條xx罪:把題目抄一遍之後,便構成要 件該當、無其他阻卻違法、責任事由,所以成罪" 這樣的論述方式並沒有回答到問題點,反而是迴避問題。打個比 方好了,要把刑法學得像老師、諸位學長姐、帥白一樣好、練到 九陰歸元的境界,必須循序漸進,然而這個解題架構像只是練陰 風白骨爪一樣,看起來可以速成,但是早就把刑法練壞了,只背 這些架構就要打混過關,或許在國家考試時間來不及的時候可以 使用,不過現在各位只是大一,只想練習這個架構來學會刑法, 通過國家考試,不免過於功利而且也把刑法想簡單了。 而且帥白上面的擬答亦非只是空有架構,大家應該學習的是當中 論述應該如何鋪陳、應該怎麼找問題點,而不是一下寫甲、想到 乙又犯什麼罪、又拉回來寫乙。 : (一) : 丙、乙的罪責: : 1、第一個部份考的是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丙將客戶丁交付的 : 數十萬存款私吞,基本上丁將存款交付丙時,丁與銀行係成 : 立民法的消費寄託契約,該筆金錢的所有權因交付而移轉到 : 銀行,丙本身為銀行行員,藉由銀行內部作業流程漏洞而將 : 該存款易持有為所有,亦屬侵占行為(是否另有背信,因這 : 邊不是考刑分所以不加以討論),而除侵害銀行的財產法益之 : 外,因丙所具有該銀行行員之身分,其所為客戶存款、提款 : 應為其反覆實施的行為,亦符合業務的要件,而該業務之身 : 分令業務侵占所保障的法益除財產法益之外尚具有信賴關係 : 的存在,而該信賴關係應僅有具有該身分之人方能侵害,是以 : 該身分應為違法身分。 : 而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差別及實益...(此部份請參照先前學 : 長們所言以及老師上課中所述,學姊板上重點整理,以及課輔 : 所做的說明)...乙慫恿丙去侵占該款項,以基本上係教唆惹起 : 丙的犯意,而本於違法身分的連鎖作用,於正犯丙別無阻卻違 : 法事由而主觀上有認識到構成要件及違法的部分,成立336II業 : 務侵占時,乙亦應當成立336II之教唆犯。 這個部份應該是100%送分,畢竟考古題也有(參見本版第445篇文章) 而且老師上課、課輔、板上討論應該都有提過,講義上也都有 但是業務侵占的業務究為違法身分和責任身分,仍然有少部分同學寫錯 另外,若有提及背信的部份,應該要附理由,說明為何成立背信,不能 僅是看到342條就信手拈來,寫上丙成立背信罪,何況這堂課是在上刑 總,除非是老師提過的刑分條文,否則不至於考出來為難大家。 : 2、第二個部分考的是空白刑法的變更究屬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 : 本於釋字103號解釋(請參照講義p44以下)應為事實變更,從而 : 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如果採有刑法第2條適用者,必須 : 言及此部分尚有少數說(小堅哥老師、南霸天)認為亦屬法律變 : 更,並附理由) 這個部份問題比較小,因為就是一半被騙、一半沒有被騙,只要是 有看到來聽老師上課、看講義的話就會寫。 (而且這應該也是考古題,參見本版第445篇,只是沒有附答案) : 3、第三個部份考的是實行行為與著手時點的判斷,作為條件的起點 : 應當必需具備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實行行為,然而本案中丙購買藍 : 波刀的行為尚未具抽象類型化危險,蓋藍波刀雖為槍砲彈藥刀械 : 管制條例中具有殺傷力的刀械,但客觀上購買藍波刀亦可能作為 : 收藏之用、並有可能作為從事戶外活動時的正常用途;而藉故打 : 電話約乙出來的行為,亦非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蓋...(如果 : 這樣有的話,以後大家就不要打電話約女生出來,因為這很危險) : 。從而,具有抽象類型化危險的行為應為將乙制伏在地的行為, : 並進而令該危險現實化的行為應當為拿刀準備刺下的行為,而此 : 部份基本上同時已令乙的生命法益具有受到具體、急迫的危險, : 應當已達著手之程度;連續刺乙的行為應屬於時空緊密關聯的接 : 續行為,從而仍論以一個行為。 : 而於乙未有死亡結果之發生,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主觀上具有 : 認知構成要件及違法的殺人故意時,乙應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 : 項殺人未遂罪。(老師尚未敎到相當因果的判斷,此部分未有論及 : 沒關係) 這個部份重點在於實行行為階段和何時為著手時點討論 如果有提到這些問題點但是判斷錯誤的話,亦會比都略過不提來得好 很多人都直接認定丙有殺人的故意,但是如何去說明為何如此認定 是比較重要的,並非題目抄一遍就說丙有殺人的故意,更甚著, 不能只提及"因為丙說:我會很快,所以丙有殺人的故意",這個看不 出來如何推論的。 : (二) : 甲的罪責: : 甲與戊、己間存有醫療關係,看似甲利用從事醫療的機會從為侵害 : 戊、己性自主權,所成立權勢性交的行為,但該罪之構成要件的前 : 提必須是戊、己間具有同意,而該同意在形成的過程當中具有瑕疵 : ,本題中戊、己間均未有同意,因此甲不成立刑法第228條。 : 而甲究竟應否成立221或225則須視甲是利用被害人知能本身無法發 : 揮作用,還是甲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壓制被害人知能的作用。戊的 : 部份,進行麻醉應為原先戊所同意從事醫療施術的過程,甲待戊本 : 身不醒人事、知能無法發揮作用之際進行性交行為,應該當225的乘 : 機性交;而己的部份,則因其麻醉失敗,知能作用並非無法發揮, : 而是因為甲以針筒脅迫壓制己的知能,故應為221。 這個部份比較多的問題是蠻多人提到222條的部份、以及一概都用228條處理 (雖然這個部分老師曾說過考出來就是白色恐怖了,但鑑於前面50%的考點都 是考古題,所以加進來這個部份,而且上課亦有提及,所以大家應該也都會) 關於性犯罪的相關處罰,應該會想到被害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這個部份是 性犯罪罪章的法益,雖然同是用自主權外衣所包裝共同主觀對於性行為之規制 ,但各條之間行為人手段上的選用上有所不同,如果要用222條的話, 前提必須是221的強制性交,所以對於戊的部份,題目的本意在於甲戊之間 要進行醫療行為,而這個麻醉的過程是施術的前階段,而這個是戊所同意的 部份,當戊進入麻醉無意識的狀態,則甲是利用戊本身知、能不能發揮作用之情形 進行性交行為(至於有些同學提到這是猥褻,這個題目並沒有考,想知道性交 猥褻的區分,參看本版第145篇,老師上課應該也有提到),所以甲應該符合225條 所謂其他相類似的情況,既然沒有強制,又何來222的以藥劑犯之或者是該條第2款 的情形;那己的部份,則是有利用脅迫的方式,至於使用針筒是不是凶器, 個人覺得不是,畢竟醫院、診所的醫生、護士身邊大多有這類的用品, 難道每個醫生都是攜帶凶器,凶器危險性的認定應不繫於主觀上的危險。 最後,228這個部份,手段上是利用具有條文揭示的特殊關係,讓被害人不得不服從 如果一旦行為人對被害人對話模式,如果已經具有恐嚇、脅迫的意思, 則已是刑度較高的221強制性交,228條必須被害人有同意,然而在行為人取得 性行為同意,這個同意的形成過程當中基於兩者間的特殊關係所造成的瑕疵, (當然這邊還有法益關係錯誤論的問題...老師也還沒敎到,也不期待有人能寫到) 多數同學忽略228、221、225之間的區分,看到法條上面有222就一股腦兒的抄下來 (而且還把可以判多少年的有期徒刑都寫下來,然後說甲成立本罪........) : 以上僅為參考擬答。 : (應該很簡單,第一次小考不要考太難, : 沒有什麼需要再進一步思考的問題點, : 有來認真聽老師上課的應該都會寫。 : 只是我現在遇到困境..有93也有9... : 希望後者僅是遲到來不及寫,如果考 : 不好的請好好把握後面一次小考和期末考) 最後最後, 好像有人提到:"丙是明理之人....所以....."" (按:基本上題目中的甲乙丙都是有唸過書的人....) 考試用語請勿過於白話,又不是在寫言情小說 所以請有以上問題的,在下兩次考試能夠避免 -- 酒!能夠扭轉乾坤..全靠那幾口及時趕到的酒 我的酒除了可以用來挫敵 還能用來救己 那幾口又急又烈的酒 挾內力倒灌入喉 變得像燃點炸藥的火頭 立時令滯塞胸臆間的敗血殘勁一口氣噴出 制肘盡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8.133
askrui:真的有巴特寶力道這個人喔= =? 05/06 22:49
Franci:有 他是我們的同學~ 05/07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