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CSimonLiu:(@-@)/:請問可以轉貼到財一班板嗎? 01/14 19:05
推 seona1988:學弟你這麼早接受刑總洗禮作什麼XD 01/14 21:26
→ ROCSimonLiu:這樣大家會在寒假認真點XD 01/14 22:03
推 sinksink:pd爺大休呀樓上,您去翻翻課表先… 01/14 22:46
→ ROCSimonLiu:快半個學期以前就聽到風聲了>"< 不過可以拿考題嚇人 01/14 22:49
推 gordonhank:他或許是想要等老師休假完之後再修刑總 01/14 23:14
推 anne211087:阿...這... 01/15 00:27
推 ROCSimonLiu:再修一次嗎?想上老師的課,不過重修… 01/16 00:22
推 NTULin:我也想聽 旁聽(亂入)XD~ 01/2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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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mbhead (...)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Thu Jan 15 22:06:49 2009
: (一)試分析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45分)
: 擬答摘要:
: 1.原因行為(酒醉以前)
: (1)有死亡的危險性:酒癖、客觀情境(攜帶凶器、仇人)、與結果行為時空相
: 近(7分)
: (2)與結果間有因果關連:結果行為中展現出的結果發生態樣是上述危險性的實
: 現(3分)
: (3)責任關連:
: A.原因行為時無殺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殺不死人」,對結果之發生只有低
: 概然性的認識。(5分)
: B.結果行為時有殺人故意:客體錯誤,對「那個人」無錯誤,不阻卻故意。
: (5分)
: 迳故意內容產生質變,溯及禁止,責任關連斷絕,原因行為無法為結果負責。
: (3分)
: (4)責任關連斷絕前:客觀上有重傷行為,已至著手(題目沒說已有結果),違法
: ,主觀上有故意,原因行為構成重傷未遂罪。(7分)
: 2.結果行為:(因原因行為責任關連斷絕,例外模式,以結果行為對結果負責)
: (1)客觀上有殺人行為及結果,違法,主觀上有殺人故意(5分)
: (2)對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一事有過失,依§19Ⅲ補足結果行為時欠缺
: 的責任能力,構成完全責任能力的殺人既遂罪。(5分)
學姊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這地方我記得老師上課有提到
老師有說過
如果對於結果的行為 行為人由原因行為的故意傷害轉為殺人故意
此時 老師舉了兩種不同的情境
(認為這是溯及禁止的問題 且責任關聯拉不起來 但卻有因果關聯時的處理方式)
首先 丙在原因行為時有傷害的故意 因此分兩種情境討論
第一種是 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時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時
老師認為 此時僅能論以殺人既遂罪 (當然是以有殺人的結果為必要)
19條第3項則會補足責任能力的問題
第二種狀況是 當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時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時
也就是符合本題目中 丙陷入複雜酩酊的狀態
印象中 老師在課堂上是說
此時要看在原因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結果行為的廣義相當性
也就是說可以容納後來結果行為的危險性 且原因行為也必須到達了著手的地步
如果連未遂都沒有 則僅能論以無罪
老師也有說明 此種主張並不是要求喝酒就應該要喝到死才會無罪
而是因為在期待可能性上 我們對於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人
仍然能去期待他不去為結果行為
因此 當他違反時 我們才會論以相較於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時 較重的罪
在本題中 丙是先拿小刀捅了乙的腳一刀 之後才陷入複雜酩酊 而後才轉為殺人故意
如果認為捅乙的那一刀 能容納後來殺丙的行為的危險性
是否既不應該論丙為殺人既遂罪 而頂多為傷害致死
想請問學姊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如果按照上述老師課堂上所說的 是否會和您的解答有所出入呢?
: 3.罪數:因無責任關連,殺人既遂無法吸收重傷未遂,數罪併罰(講義p.439、507。
: 講義雖明白這樣寫,但其實應是包括一罪,所以寫包括一罪或數罪併罰都給分)。
: (5分)
: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30分)
: 擬答摘要:
: 1.關於丙的重傷未遂罪:甲僅成立教唆犯
: (1)丙成立重傷未遂罪已如上題所述,甲的實行從屬、要素從屬均無問題。(3分)
: (2)「要丙為她報仇」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 A.客觀上引起犯罪決意,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資訊,以甲丙間
: 的關係適足以激起丙犯罪的決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 B.主觀上正犯客體錯誤,以丙所特定的客體為甲所特定的客體,故甲有教唆甲
: 殺丁的故意(講義p.490)(5分)
: (3)「準備手帕」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的效果未貫穿到結果,與結果間
: 無條件關係(無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 (4)「準備酒菜」不是幫助行為:對犯罪之發生沒有促進效果。(3分)
: 2.關於丙的殺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1)甲的從屬性要求無問題。(2分)
: (2)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觀
: 上無教唆故意(未認識)。「過失教唆」不處罰(講義p.496)。(5分)
: 結論:甲僅成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 (三)試分析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25分)
: 擬答摘要:
: 1.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 「不踩煞車」是以不作為方式造成結果,結果有迴避可能性(如題目中所述),乙有
: 保證人地位(前行行為)、支配領域、作為義務。(或者未討論不作為,討論作為犯
: 中的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7分)
: 2.主觀上:
: (1)沒有傷害故意:
: 分析乙心理事實的內容,雖想要撞上去,但未認識到行為客體是「人」。(5分)
: 抽象事實錯誤,認識的犯罪與實際發生者在法益方面無共通性,無法在重
: 合範圍內認定故意。(3分)
: (宰殺野生動物、毀損等犯罪不處罰過失,不另成罪)
: (2)有過失:
: 過失所要求的預見可能對象即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對象,則對行為客體「人」有無
: 預見可能性?
: A.規範上要求的意識緊張(客觀標準,人人皆應有):開車時胡思亂想未集中
: 精神,未發揮。(5分)
: B.實際上的個人預見能力(主觀標準):一般人有能力認識到過馬路的是人不
: 是熊貓,乙未認識,非因認識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發揮意識緊張。
: (5分)(對於對方闖紅燈一事已經認識到,所未認識者只是「不是人」,
: 無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
: ∴未預見,但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 結論:乙僅構成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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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61.91
推 writ:複雜酩酊是限制責任能力哦(講義p.415、439) 您的問題是這個 01/16 22:19
→ writ:嗎? 如果是別的 我晚點再來回 01/16 22:20
→ bombhead:恩恩 謝謝學姊的回答^_^ 01/1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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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Fri Jan 30 02:43:59 2009
在這快樂的年假中 就不詳細檢討考卷了
如果各位還想看到它們 我會統一交給班代
(麻煩班代找我拿 外系的同學請直接找我)
配分方式後來略有修改 跟參考解答上不完全一樣
已掌握到實例題的思維及論述方式的同學 建議您的分點分段再加強
大多數尚不習於體系思考的同學也不用氣餒 只是還需要一些時間罷了
==
第三題(大熊貓那題)我沒想到大家會卡在
「後來發現不對勁但已來不及了」這個地方
那幾句敘述原本只是想表達迴避可能性及一般人應可預見而已
但即使細究那幾句敘述 也不會說行為人的心理事實
從「未必故意」轉變成「有認識過失」
因為故意的對象是撞「熊貓」 過失的對象是撞「人」
這兩種對象不一樣的故意與過失是可以同時並存的
對於撞「人」一事行為人始終是「過失」 不曾是「故意」
(至多從「無認識過失」變成「有認識過失」
但反正都是過失 二者的區分只有量刑上的重要性)
最後「已來不及」(沒有迴避可能性)時無法處罰
但仍可往前找到一個尚有迴避可能性的時點課予迴避義務
(此處的行為是不作為 不用去數有「幾個」不作為
因為不作為是沒辦法數的 重點是違反了幾個作為義務
往前找一個時點只要沒有重複評價是不會有問題的)
==
BTW 為什麼好多人把「教唆」寫成「叫唆」或「教嗦」?
明明條文上就有啊
錯字沒扣分 但還是注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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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狗累了
擁著棉被睡了
夢見好吃的食物
口水流了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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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27.121
※ 編輯: writ 來自: 61.59.27.121 (01/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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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Sat Feb 14 17:31:58 2009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如果各位還想看到它們 我會統一交給班代
: (麻煩班代找我拿 外系的同學請直接找我)
2/16週一上午10:10在法7(朱柏松老師物權課教室)拿考卷
如果班代不方便 麻煩找一位同學代理
很抱歉出太難了 如對考卷有任何問題可再私下找我
期末考全班平均是64.6分 學期成績全班平均是75.6分
--
狗兒再怎麼聰明,
牠畢竟只是一條狗,
請不要用人的標準苛求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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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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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Sat Feb 14 23:09:28 2009
對不起 有同學告訴我週一的物權停課 orz
請改在下午13:10法大禮堂(郭振恭老師身分法教室)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 如果各位還想看到它們 我會統一交給班代
: : (麻煩班代找我拿 外系的同學請直接找我)
: 2/16週一上午10:10在法7(朱柏松老師物權課教室)拿考卷
: 如果班代不方便 麻煩找一位同學代理
: 很抱歉出太難了 如對考卷有任何問題可再私下找我
: 期末考全班平均是64.6分 學期成績全班平均是7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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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世界裡 一隻被歧視的狗
狗的世界裡 一個被歧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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