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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分講義 P.102 考量到刑法處罰擴張後的弊害,於此應該將猥褻行為的範疇限定在性意涵的範疇 內,包含觸摸胸部、私處、臀部,或拍攝裸照的行為。(以上應該看客觀情事, 限於不可能產生性交情事的情形) 所謂的性意涵要如何認定?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 例如強吻一事是否有性意涵存在?我自己覺得應該有,但要如何論述呢? 2. P.103 婦科醫師藉內診姦淫女病人,醫生是利用知與能自然的間接,趁機違反其意願從 事姦淫,為225趁機性交罪的相類似情形。 但是可否認為醫生已事先有計畫,利用檢查的方式來壓制女病人的知與能,而成 為221條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成立強制性交罪呢? 「他法應也要是一種壓制知與能的方法,不然會過度擴散」,利用檢查不算是壓 制知與能的一種形式嗎?感覺利用檢查和催眠都是切斷知與能的連繫,為何不能 一體適用呢? 麻煩助教或老師解答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0 > -------------------------------------------------------------------------- < 作者: viertel ( )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妨害性自主的問題 時間: Mon Jun 6 03:53:07 2005 因為我手上沒有講義,而且我也不是刑法組的,所以就憑著自己殘缺不全的印象回答了。 希望安卓學長或是在德國的許台大學長不要見笑,多多包涵。 至於同學或學弟妹們,你們要笑要隨便笑吧, 反正我的看法在你們刑法組的眼裡本來就上不了檯面。 ※ 引述《rizumo1201 (destiny)》之銘言: : 1. 刑分講義 P.102 : 考量到刑法處罰擴張後的弊害,於此應該將猥褻行為的範疇限定在性意涵的範疇 : 內,包含觸摸胸部、私處、臀部,或拍攝裸照的行為。(以上應該看客觀情事, : 限於不可能產生性交情事的情形) : 所謂的性意涵要如何認定?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 : 例如強吻一事是否有性意涵存在?我自己覺得應該有,但要如何論述呢? 首先我想確定一個大前提:所謂的「客觀」其實是根本不存在的。 這個講法我想可以用柏拉圖的理型世界和感官(經驗)世界的概念來相比擬吧。 亦即,一般我們所講的「客觀」其實是「多數人所贊成的主觀意見的總和」, 根本就沒有所謂真正的「客觀」存在。 從這樣的觀點出發,我想反問你的是: 你的「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兩者間,有什麼差別? 在我看來,這兩者的差別極小,甚至沒有差別。 當然,若是撇開上面這些我自己也不知道在講什麼的東西來看, 純就法律(刑法)的角度,或是更精確一點,從國考的角度來看的話, 所謂「猥褻」行為的定義,在司法院釋字407就已經有所論述: 「猥褻之行為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而言。猥褻行為 與其他行為之區別,應就行為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 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 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 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 進。 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 ,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從這段文字來看,你要判斷強吻是不是猥褻行為應該不難吧。 基本上就是從客觀行為態樣出發,並且讓一般人認為是猥褻就該當。 當然,這裡的「一般人」,在具體個案的判斷上往往就是「法官」的意思。 --- 講了半天,總之我覺得這是個鑽牛角尖的問題... 不用唸這麼細吧?又,蔡律師方律師寫的不清楚嗎? 另外,老師上課應該也會講到釋字407吧? 那種講猥褻的時候賤賤的臉應該每年都會表演一次才對... 至少我大一的時候就看過了,那是老師最後一次開法緒的課。 我還沒上刑分就見識過了,小大一的時候喔。 好久了耶... ---\ 第二題我懶的講了。請另外的高手解惑吧。 我累了。 --- 老師,這樣我明天應該可以去課堂上找你了吧? 法28是吧?我一定想辦法去看你。 不過反正你也會晚下課,沒差。 : 2. P.103 : 婦科醫師藉內診姦淫女病人,醫生是利用知與能自然的間接,趁機違反其意願從 : 事姦淫,為225趁機性交罪的相類似情形。 : 但是可否認為醫生已事先有計畫,利用檢查的方式來壓制女病人的知與能,而成 : 為221條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成立強制性交罪呢? : 「他法應也要是一種壓制知與能的方法,不然會過度擴散」,利用檢查不算是壓 : 制知與能的一種形式嗎?感覺利用檢查和催眠都是切斷知與能的連繫,為何不能 : 一體適用呢? : 麻煩助教或老師解答了 謝謝^^ -- 有些人 甚至連在自己的生命裡 都不扮演主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0.244 > -------------------------------------------------------------------------- < 作者: 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妨害性自主的問題 時間: Mon Jun 6 14:32:53 2005 ※ 引述《rizumo1201 (destiny)》之銘言: : 1. 刑分講義 P.102 : 考量到刑法處罰擴張後的弊害,於此應該將猥褻行為的範疇限定在性意涵的範疇 : 內,包含觸摸胸部、私處、臀部,或拍攝裸照的行為。(以上應該看客觀情事, : 限於不可能產生性交情事的情形) : 所謂的性意涵要如何認定?客觀情事抑或是社會共同主觀? : 例如強吻一事是否有性意涵存在?我自己覺得應該有,但要如何論述呢? 對不起,因為老師太忙我太笨,一直沒發現有問題存在於板上, 所以拖到現在才急急忙忙來回答,希望沒有造成困擾。 老師說,性意涵的犯罪主要有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性騷擾。 這中間的現很難區分,不過在現行規定上,強制性交罪的『強制』 具有負面的意涵,但是性交本身是中性的(或者應該是中性的,因為 它在第十條那邊)。換句話說,強制性交的本身負面意涵表現在強制, 而性意涵只是被挑選出來的,強制性交的解釋和立法沒什麼大問題。 但是反觀猥褻和騷擾,這兩個名詞本身即有負面意涵,而這樣的狀況表示 強制是負面意涵,猥褻也是,兩個負面意涵,會造成適用上的超大困難。 舉例來說,當一個檢察官遇到強制猥褻案,很有可能無法去區別說今天我 是因為強制還是因為性意涵而給予這個嫌疑犯負面評價,而這個適用上在 法律系統就會有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們必須在複雜中確認規則,而規則的 重要性在於遵法的預見可能等等問題。也就是說,既然在法律系統裡面我 們就必須遵從正負的二元符碼,而這樣的確立如果能透過行為態樣和意涵 (強制)會變的清楚許多,而性的導入是另外的問題,但是至少立法上要維 持名詞上的中性,所謂中性就像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一樣,應該不具有任 何的評價意味。 那麼至少,在性騷擾我們可以先明確地和性交以及猥褻做區分,因為性騷 擾本身是屬於 『偷襲』,和強制不同,因此這各區分容易,也不是你的問 題所在。現在的問題是,性交和猥褻如何區分?首先,我們必須先把猥褻轉 換成中性名詞『非性交』,這樣討論或許會清楚許多。再者就是必須知道性 本身為何會把規定在刑法當作是一種罪來處理,基本上可能的原因在於性本 身的生殖可能性,而其在公領域被壓抑在私領域被發揚一事,這點不多說。 不過既然如此,那麼至少我們可以確認關於性的處罰方面我們會傾向直接和 間接的性,甚至包括假的性(口交、肛交、乳交等等),以及性的前置作業(前 戲、撫摸等等,打嘴砲雖然應該不算,但立法有納入趨勢)。亦即,性意涵本 身所彰顯的雖說『僅限於此』,但是其實蠻擴張的。 如此一來我們看看強吻,這強制性沒有問題,所以法律系統的負面評價馬上彰 顯,就算不是強吻,也會是強制罪。但是有沒有性意涵呢?在台灣如果我們強 吻一個女孩子,社會的共同主觀所戴有的情感是什麼?會不會是『處罰的性』的 前置作業?老師目前在台灣是傾向肯定看法,但在西方世界會是否定看法。由 是可知,你所說的判斷準問題當然是共同主觀,隨著地方的風土民情有所不同。 當然我自己會覺得不會是強制猥褻,但次因為我和老師年紀不同、經驗不同, 因此對於共同主觀的體會與認知會有落差。不過現在把問題焦點拉回來強制猥褻, 雖然立法看似把性的處罰畫了一個清楚的底限(性騷擾),但是如果我們僅僅 使用偷襲和強制作為性騷擾和強制猥褻的分別,則一旦不是偷襲,那麼幾乎都會 是強制猥褻罪,那麼強制猥褻的使用上實質上並不會被壓縮。因此還是很有必要 把性意涵的底限畫出來,而除了用性本身的解釋(生殖可能),似乎目前還找不到 更好的解決方案。 最後,刑法的世界裡只有共同主觀的客觀,科學的客觀並不是重點。上篇有學長 講過了,我就不多說。 另外,釋字對於猥褻的解釋,是日本法院對於猥褻諸說的其中一說(照抄)而已, 其並未處理性這檔子事,反而是使用了人民被規訓出來的膚淺直覺(羞恥) 當做解釋,這點和上述不同。 你也不能說這樣的見解(羞恥)錯,就只能說大法官講的不夠深而已吧! : 2. P.103 : 婦科醫師藉內診姦淫女病人,醫生是利用知與能自然的間接,趁機違反其意願從 : 事姦淫,為225趁機性交罪的相類似情形。 : 但是可否認為醫生已事先有計畫,利用檢查的方式來壓制女病人的知與能,而成 : 為221條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成立強制性交罪呢? : 「他法應也要是一種壓制知與能的方法,不然會過度擴散」,利用檢查不算是壓 : 制知與能的一種形式嗎?感覺利用檢查和催眠都是切斷知與能的連繫,為何不能 : 一體適用呢? 即使利用檢查的方式,也沒有壓抑病患的知與能。 檢查的狀態本來就會是人為的,這和動機無涉,被害人有認知到檢查本身, 知與能並有遭受到破壞。 : 麻煩助教或老師解答了 謝謝^^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82 ※ 編輯: blackb 來自: 140.112.200.82 (06/06 14:35)
pigdog:替球鞋拍拍手,我講了二十分鐘,他竟然可以文字化 140.112.25.159 06/07
blackb:不過問題實在太久遠了,不知道問的人有沒有看到? 140.112.200.16 06/08
archerlai:看到摟 謝謝學長140.112.211.131 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