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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妨礙他人行使權利"與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如何區分 如果我今天在陸上散步 突然被人抓住而無法走動 那該當何罪 人身自由不也是304保障的權力嗎 私行拘禁與他法限定在移動的自由的妨礙,應有一定禁制 領域的設定。反之,§304則無。 另外 今天我抓住一個酒醉的人使他無法行動 但無急迫危險 請問我適用法益衡量去除可罰性 還是因為酒醉者當下無意思自由 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傳統通說認為被妨礙自由的人應該要有意識的存在時,才有可能 成立§304之罪。我認為沒有這個必要。所以如果不能阻卻違法的 話會成罪。 2.王育誠事件 檢方說涉及偽造文書 請問是該當哪一條 模擬帶的文書意思歸屬人與文書製作者的意思歸屬人依樣 為無形偽造 又王是公務員 然此袋子是否屬"職務上所長之文書"? 質詢稿等應該不是公文書。私文書無無形偽造的問題。 3.隊侮辱與誹謗還是區分不清楚 誹謗是指以不實具體事態作指控嗎? 侮辱不需有事實的指摘,反之誹謗則需有事實的指摘。 4.講義221 電腦有密碼 而電腦信件沒有 不算封緘? why? 封緘應該是指特定信件等的封緘,你總不能說信箱有鎖起來 所以裡面的所有信件都有封緘。 5.315洩漏秘密罪 老師說如果訴訟上律師洩漏當事人之秘密 因為司法利益大於個人利益 so 阻卻違法 但案律師的職業義務 事要替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維持訴訟程序上之公平 如果允許阻卻違法 是否在保護司法利益的同時同時失去程序上之公平? 如果這樣的話 名ㄓㄧ個人犯罪 刑求要自白也可以阻卻違法 因為司法利益較重要? 所謂的司法利益必須有明文規定,不是泛指所有的司法利益。 當律師被要求「洩漏」時,如果該要求是依法所為要求,則 會有阻卻違法問題。 6.如果一個人竊聽他人秘密 但不使用機器 也無洩漏 有罪嗎? 那如果洩漏呢 但又無保守秘密之身分 有罪嗎? 還是交給民法解決? 無罪。如果洩漏的話,除非是利用電腦等得知的秘密,不然也無罪。 民事解決。 7.幹 我們不要考期末考好不好? 拎北已經在看心理醫生了 你還那麼殘忍XD 把考卷發回家讓大家寫一寫就算了啦 改考卷很累耶 欺負學生很變態耶 你說呢?我是無所謂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
CrazyMarc:推拎北......XD 210.85.23.201 06/13
> --------------------------------------------------------------------------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問題] 續前 時間: Mon Jun 13 18:07:21 2005 對不起 剛剛太暴躁 還沒問完 8.如何區分搶奪 竊盜 強盜? 用手段區分。主要是在於手段對於被害人知與能的作用。 強盜有壓制,竊盜無。而竊盜與搶奪的區分很曖昧,基本上 看有否使用暴力。而且竊盜方面是趁人不知不覺,而搶奪方面 則是趁人措手不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 > --------------------------------------------------------------------------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轉錄問題(有關妨礙自由罪) 時間: Wed Jun 15 02:30:24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2.王育誠事件 檢方說涉及偽造文書 請問是該當哪一條 : 模擬帶的文書意思歸屬人與文書製作者的意思歸屬人依樣 為無形偽造 : 又王是公務員 然此袋子是否屬"職務上所長之文書"? : 質詢稿等應該不是公文書。私文書無無形偽造的問題。 好像北檢的檢察官與我的見解不一樣,王育誠應該是被開始以無形偽造 公文書的嫌疑而被偵查。 不過我還是認為質詢稿不是議員因為執行其公務而做的「確定報告」等, 而只是單純的一種質疑或詢問。應該不是公務員於其職務上所製作或掌管的 公文書。 雖然王育誠的行為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動盪(其實大部分是來自於大眾自己本身 的愚昧或鴕鳥心態),但是這是道德問題,不適合用刑法來加以解決。 如果真的要說這個準文書就是公文書的話,那麼前些時刻在豬仔議堂上手拿 質詢稿大呼你們的陳學長與老共有密約的那位女性議員,其行為應該還沒有 超過追訴時效,北檢的檢察官應該逕行展開偵查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MrShit:推推啊 就是覺得北檢很奇怪才問的啊~~ 218.161.14.214 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