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了老師那篇性道德的刑法規制,問題還是一大堆 XD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所謂的猥褻物到底有沒有包括猥褻資訊的載體(如分割的檔
案、塑膠封套等)呢?
是說透過絕對春宮、相對春宮的差別來判斷嗎?那關於載體的部份,是參酌當時
的行為狀態、散佈情況等用可罰違法性來阻卻嗎?
第二的問題是:此罪的行為態樣是要客觀認定其反覆可能性嗎?怎麼具體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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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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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要回答的問題
時間: Mon Jun 13 02:39:49 2005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我讀了老師那篇性道德的刑法規制,問題還是一大堆 XD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所謂的猥褻物到底有沒有包括猥褻資訊的載體(如分割的檔
: 案、塑膠封套等)呢?
在猥褻資訊與載體區分的情形,載體的猥褻性純粹是一種共同主觀。
我認為取締載體的行為僅是一種刑法的濫權。
: 是說透過絕對春宮、相對春宮的差別來判斷嗎?那關於載體的部份,是參酌當時
: 的行為狀態、散佈情況等用可罰違法性來阻卻嗎?
不是可罰違法性的問題,而是共同主觀的問題。
士林地院的判決認為封裝的載體不是猥褻物品,但是其他的法院判決卻認為
光碟是猥褻物品,其間的矛盾顯露出共同主觀之矛盾。
: 第二的問題是:此罪的行為態樣是要客觀認定其反覆可能性嗎?怎麼具體認定呢?
我是用是否到處都有、警察是否認真取締兩件事情來決定共同主觀的內容,
但是現行實務卻是只要有取締且被移送,則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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