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讀了老師那篇性道德的刑法規制,問題還是一大堆 XD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所謂的猥褻物到底有沒有包括猥褻資訊的載體(如分割的檔 案、塑膠封套等)呢? 是說透過絕對春宮、相對春宮的差別來判斷嗎?那關於載體的部份,是參酌當時 的行為狀態、散佈情況等用可罰違法性來阻卻嗎? 第二的問題是:此罪的行為態樣是要客觀認定其反覆可能性嗎?怎麼具體認定呢?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25.30 > --------------------------------------------------------------------------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要回答的問題 時間: Mon Jun 13 02:39:49 2005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我讀了老師那篇性道德的刑法規制,問題還是一大堆 XD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所謂的猥褻物到底有沒有包括猥褻資訊的載體(如分割的檔 : 案、塑膠封套等)呢? 在猥褻資訊與載體區分的情形,載體的猥褻性純粹是一種共同主觀。 我認為取締載體的行為僅是一種刑法的濫權。 : 是說透過絕對春宮、相對春宮的差別來判斷嗎?那關於載體的部份,是參酌當時 : 的行為狀態、散佈情況等用可罰違法性來阻卻嗎? 不是可罰違法性的問題,而是共同主觀的問題。 士林地院的判決認為封裝的載體不是猥褻物品,但是其他的法院判決卻認為 光碟是猥褻物品,其間的矛盾顯露出共同主觀之矛盾。 : 第二的問題是:此罪的行為態樣是要客觀認定其反覆可能性嗎?怎麼具體認定呢? 我是用是否到處都有、警察是否認真取締兩件事情來決定共同主觀的內容, 但是現行實務卻是只要有取締且被移送,則會判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