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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加重脫逃罪,老師認為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嫌疑犯通常會有 強暴脅迫這類的行為,此際應該不能算是加重脫逃罪,因為這是人性. 想請問有關強暴脅迫的標準為何?行為要怎樣的程度才被界定為強暴脅迫? 以及,老師對於現行犯通緝犯,以及已決犯的標準有無不同? 又,如果不在構成要件中就做調整(將警察逮捕現行犯,現行犯為輕微的強盜脅迫脫逃用 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不用161條第二項加重脫逃罪解決),可以用加重脫逃罪的規定 ,於責任層面再來討論期待可能性等等問題嗎? 2.甲是被關在監獄中的犯人,乙是甲友人.甲向乙哭訴獄中生活,並苦苦哀求乙幫助甲脫逃 出去,惹起乙助甲脫逃的意思.之後乙與甲聯絡,助甲成功脫逃出獄. 乙成立第162條第三項縱放脫逃罪 甲成立第1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 請問,甲有無成立第162條第3項之教唆犯之可能??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98.130 > --------------------------------------------------------------------------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要回答的問題3 時間: Wed Jun 15 00:57:17 2005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1.於加重脫逃罪,老師認為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嫌疑犯通常會有 : 強暴脅迫這類的行為,此際應該不能算是加重脫逃罪,因為這是人性. : 想請問有關強暴脅迫的標準為何?行為要怎樣的程度才被界定為強暴脅迫? 抽象上是指避免被逮捕而當然或必然會有的強暴脅迫行為。 基本上這是共同主觀的問題,很難具體回答。 不過,首先應該將對物或間接的強暴脅迫排除掉,因為二項的前段已經 包含了對物強暴,而且限於「損壞」的程度。這是一種特定,會排除其他 的暴力行為(二項要件該當)的認定。 至於第三項的強暴脅迫則因為有「聚眾」因素,所以會包含對物或間接。 其次不能到達強制罪的程度。 透過這兩個排除,其實所謂的被容許的強暴脅迫,也僅止於輕微程度者, 例如趁警察不備而用物理力爭脫束縛的情形等。 直接的攻擊的情形,很難算是第一項犯罪。 : 以及,老師對於現行犯通緝犯,以及已決犯的標準有無不同? 條文上沒有限定。 : 又,如果不在構成要件中就做調整(將警察逮捕現行犯,現行犯為輕微的強盜脅迫脫逃用 : 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不用161條第二項加重脫逃罪解決),可以用加重脫逃罪的規定 : ,於責任層面再來討論期待可能性等等問題嗎? 當然可以,此際會成立二項犯罪,但刑度壓在一項犯罪的程度內。 不過,貴國似乎不太喜歡用期待可能性理論,而且這還牽涉到法官epoche後的 「純粹主觀(司法良心)」,以我的觀察,還是用解釋構成要件的方式會比較 妥當。 : 2.甲是被關在監獄中的犯人,乙是甲友人.甲向乙哭訴獄中生活,並苦苦哀求乙幫助甲脫逃 : 出去,惹起乙助甲脫逃的意思.之後乙與甲聯絡,助甲成功脫逃出獄. : 乙成立第162條第三項縱放脫逃罪 : 甲成立第1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 : 請問,甲有無成立第162條第3項之教唆犯之可能?? 是第二項吧。不是第三項。 這個問題是有關對向犯的問題。 例如違背職務的行賄者不會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