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ackb:還有,條件關係問題也交給老師,條件太難了。 140.112.152.18 06/21
→ blackb:還有誰能告訴我,有些文章前面有*是什麼意思啊? 140.112.152.18 06/21
→ maximilian:學長在文章前按到c ,是收錄文摘的動作 218.166.148.54 06/21
→ maximilian:再在那篇文章前按一次 c就可以取消文摘 218.166.148.54 06/21
→ blackb:原來如此 不過我沒按啊 應該是另一位版主收的。 140.112.152.18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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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強制罪與私行拘禁
時間: Tue Jun 21 16:42:50 2005
※ 引述《emily10 (懶羊羊)》之銘言:
: 這麼晚還來問問題,有點怕怕的.但實在不懂.....
: 希望有人來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 1.老師好像對私行拘禁的法益從人身自由轉為移動的自由
: 而強制罪為除移動自由外的行動自由
: 私行拘禁罪是因為若無移動自由,現實意思自由根本無從發揮
: 而強制罪是先由強暴脅迫手段影響意思自由
: 進而影響行動自由
: 故強制罪的刑度較低嗎
: ?可是這樣的移動自由和人身自由好像沒什麼差別?
: 如果將人打昏關在旅館,會先成立強制罪
: 醒來後才成立私行拘禁嗎?
: 還是不太懂2者如何區分
: 2.另現實意思說與被害人的認識又要如何連結起來呢?
: 強制罪和私行拘禁都要保護現實意思
: 恐嚇只要保障意思可能性嗎?
可是,老師你在講義上不是以為恐嚇罪,
也是要有一定的行動自由受到侷限之客觀事實以證明意思自由受到危殆?
(男女生分手例子的圖解)
倘若照老師這樣說,是否恐嚇罪是具體危險犯,而強制罪是實害犯?
兩個問題一起回答。
本來我是想利用「不需意思自由的人身自由保護與需意思自由(含可能性)
的活動自由的區分」來區隔恐嚇與強制兩罪,但是如此一來,會造成略誘
與強制間的曖昧性。最後發覺還是回到日本通說見解,再加以修正,才會比較通。
人身自由的犯罪,例如使人為奴隸與略誘等,不需要有意思自由的可能,所以
嬰兒也可成為對象,而拘禁是指特定的活動自由的保護(移動的自由),其餘的
活動自由則委諸強制等罪予以規制。
既然保護的是基於自由意思的可能性的活動自由,則該活動自由也包含可能性。
對於昏睡的人可為私行拘禁,也可為強制(特別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其權利行使
的可能性受損的現象,關於此點我的見解與通說見解有異)。二者間的區別在
於有無領域性的限制而已。
至於恐嚇罪方面,表面上其僅保護自由意思而已,不過這會產生極大的困擾,
單純的自由意思值得保護的話,反過來單純的自由意思也可以受罰。
所以恐嚇罪的保護法益必須加上一個關卡,這就是生命等的危險性。不過這種危險性
不得到達可利用其他刑罰規範(例如殺人預備、妨害名譽等)來加以規制的程度。
這是危險犯,而強制未遂也是危險犯,不過其間的危險意涵並不相同。前者是指
生命身體財產名譽(活動)自由等的抽象危險(統稱為生活的平穩與安全感),
而後者則是指實際上的活動自由的具體危險。兩者間不僅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於
質方面也有差別。主要是因為前者所涉及的是一種共同主觀的感情,反之後者則是
指涉實際上的活動自由的妨礙。
講義上所談的是未修改見解前的意見,所以應該改成如下:
當一個人恐嚇他人使其意思自由受限,並且有生活安全感的受損時,如果其本來
即是因為一些原因而無法為自由意思的表示,或本來就已經存在著不安全感時,
該恐嚇行為與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當然不會成立恐嚇罪。特別是因為法的關係
而導致前述現象時,更不應該認為成立恐嚇罪。至於一般社會道德所產生的壓力
方面,其實還有討論的空間。如果認為法就是法,不涉及道德,則因道德壓力而
實際上自由意思受限,且有生活上不安全感的情形發生時,該當因為道德感而喪失
的領域仍舊值得刑法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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