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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條刑度為五年以下 扣掉354 2年的財產法益 剩下3年指往來之危險 老師刑分講義說 這條的往來危險 是指人身安全 這是比照後面致死傷規定的結果 又說此人身安全 不是指使用交通工具的乘客或司機的人身安全 因為3年太輕了 (比照184 183重刑) 那這邊的人身安全 究竟指誰的人身安全? 那如果183 184的往來危險指交通工具上乘客或司機的人身安全 那傾覆火車電車 同時造成交通工具外 (例如月台)之人的死傷 就這個部分的死傷 究竟要如何評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56 > -------------------------------------------------------------------------- < 作者: ikillbill (我追殺比爾) 看板: HolySee 標題: [問題] 出軌的問題 時間: Wed Dec 13 21:32:48 2006 如果火車出軌了 還沒傾覆 老師的講義說 會成立184 但是183也未遂的處罰規定 那火車既然出軌 但是還沒傾覆 為什麼不會成立183的未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4 ※ 編輯: ikillbill 來自: 140.112.152.31 (12/14 19:59) > -------------------------------------------------------------------------- < 作者: Roawen (點石成金)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出軌的問題 時間: Thu Dec 14 18:45:44 2006 ※ 引述《ikillbill (我追殺比爾)》之銘言: : 如果火車出軌了 還沒傾覆 : 老師的講義說 會成立184 : 但是183也未遂的處罰規定 : 那火車既然出軌 但是還沒傾覆 : 為什麼不會成立184的未遂??? 以下是我看法條文字的解讀 184第一項是具體危險犯 第五項的未遂應該是用在處罰: 損壞軌道後 法官認為尚未致公共危險的狀態 然而184解釋上行為人主觀上應只有認知到損壞軌道 如果對於火車可能會因此傾覆有預見可能性 應該是成立第二項的加重結果 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損壞軌道就有認知到火車會翻覆 或者對於火車的翻覆有預見 應該都是要成立183第一項 最後火車假使沒有翻覆 那應該成立183第四項未遂跟184第一項的法條競合 所以損壞軌道 然後造成火車的翻覆 到底要成立183或184 主要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才能辨別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35.155
ikillbill:謝謝你的回答 其實我想要問的是183的未遂卻打成184... 12/14 19:54
ikillbill:所以最後的答案是會成立183第四與184第一法條競合囉!? 12/14 19:57
ikillbill:有人贊同這個答案嗎? 因為我也是覺得應該是法條競合... 12/14 19:58
lawmayisme:可是184不是183的前階段行為處罰的規定嗎? 12/14 20:09
lawmayisme:所以損壞軌道這個行為本身 要說不具備傾覆的預見或是 12/14 20:10
lawmayisme:預見可能有點說不太過去吧 而第二項說因破壞軌道致火車 12/14 20:11
lawmayisme:傾覆適用183應該是贅文 不是加重結果的規定吧... 12/14 20:16
lawmayisme:183與184適用的區別 應該還是在行為的階段 而非主觀吧 12/14 20:25
lawmayisme:已經傾覆為184 僅破壞軌道致生往來危險183 跟主觀沒關 12/14 20:26
lawmayisme:問題是 如果破壞軌道致火車出軌(致生往來危險)尚未傾覆 12/14 20:27
lawmayisme:就客觀行為態樣 我可以說他該當184第一既遂 但是問題是 12/14 20:28
lawmayisme:為什麼不該當183抽象危險犯傾覆的未遂!!!??? 12/14 20:29
lawmayisme:183未遂與184既遂的適用要怎麼區別??? 12/14 20:30
> -------------------------------------------------------------------------- < 作者: Roawen (點石成金)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出軌的問題 時間: Fri Dec 15 04:18:56 2006 ※ 引述《Roawen (點石成金)》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出軌的問題 : 時間: Thu Dec 14 18:45:44 2006 : : ※ 引述《ikillbill (我追殺比爾)》之銘言: : : 如果火車出軌了 還沒傾覆 : : 老師的講義說 會成立184 : : 但是183也未遂的處罰規定 : : 那火車既然出軌 但是還沒傾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3.235.155 : 推 ikillbill:謝謝你的回答 其實我想要問的是183的未遂卻打成184... 12/14 19:54 : 推 ikillbill:所以最後的答案是會成立183第四與184第一法條競合囉!? 12/14 19:57 : → ikillbill:有人贊同這個答案嗎? 因為我也是覺得應該是法條競合... 12/14 19:58 : 推 lawmayisme:可是184不是183的前階段行為處罰的規定嗎? 12/14 20:09 : → lawmayisme:所以損壞軌道這個行為本身 要說不具備傾覆的預見或是 12/14 20:10 : → lawmayisme:預見可能有點說不太過去吧 而第二項說因破壞軌道致火車 12/14 20:11 : 推 lawmayisme:傾覆適用183應該是贅文 不是加重結果的規定吧... 12/14 20:16 : 推 lawmayisme:183與184適用的區別 應該還是在行為的階段 而非主觀吧 12/14 20:25 : → lawmayisme:已經傾覆為184 僅破壞軌道致生往來危險183 跟主觀沒關 12/14 20:26 : → lawmayisme:問題是 如果破壞軌道致火車出軌(致生往來危險)尚未傾覆 12/14 20:27 : → lawmayisme:就客觀行為態樣 我可以說他該當184第一既遂 但是問題是 12/14 20:28 : → lawmayisme:為什麼不該當183抽象危險犯傾覆的未遂!!!??? 12/14 20:29 : → lawmayisme:183未遂與184既遂的適用要怎麼區別??? 12/14 20:30 其實184第二項到底是不是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例我也不確定 今年司法官第三題補習班的擬答似乎都認為不是 另外我沒啥刑分的教科書 翻了一下X點方律師的刑分 他說184第二項是加重結果犯 如果就文字形式來看 解釋成加重結果犯好像也沒啥不可 不過正如上面所講的 怎可能一個人損壞軌道時 沒有預見到火車可能會翻覆 所以就火車的翻覆而言 很難在主觀上認定他只有過失 也就是起碼會有未必故意 採取上面朋友的見解 184第二項真的不是加重結果的規定 那就是說184是損壞軌道致火車傾覆的前階段處罰 於是如果火車沒傾覆 就是依本條 如果傾覆 就是依183第一項(因此184第二項只是贅文規定) 則回到推文的問題 跟原PO所問的(不知道是不是老師講義寫的?) 如果火車出軌 但未翻覆 為啥是成立184第一項 但卻不成立183第四項的未遂處罰 我想 就是因為已經把184第一項界定成183第一項的前階段行為 進一步而言 當今天行為人以損壞軌道的方式要讓火車翻覆時 如果未翻覆 則立法者已經在184第一項將此種方式的未遂態樣另外立法處罰 所以此時183第四項的未遂處罰 就不用把此種方式的未遂態樣給包括進去 而僅用於『其他方式欲傾覆火車卻未遂』的情況 畢竟要讓火車傾覆的方式有很多種 當然損壞軌道是最常見的方式 但不排除其他方式 當然 要說此種情況下 184第一項跟183第四項是法條競合也沒錯 只是因為183第四項的未遂態樣 立法意旨上已經排除損壞鐵軌的方式 既然如此 則不必再論以法條競合 此種情況下直接依184第一項論處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35.155 ※ 編輯: Roawen 來自: 61.223.235.155 (12/15 04:19) > -------------------------------------------------------------------------- < 作者: lawmayisme (家教尋找中 ^^)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出軌的問題 時間: Sat Dec 16 00:55:58 2006 : 而僅用於『其他方式欲傾覆火車卻未遂』的情況 : 畢竟要讓火車傾覆的方式有很多種 : 當然損壞軌道是最常見的方式 : 但不排除其他方式 : 當然 要說此種情況下 : 184第一項跟183第四項是法條競合也沒錯 : 只是因為183第四項的未遂態樣 : 立法意旨上已經排除損壞鐵軌的方式 我覺得你說的很有道理 讓火車翻車的確不只破壞軌道的方式 但是184第一項還有一個"他法"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的用語 當然這個"他法"解釋上也必須是跟損壞軌道一樣 到達可以讓火車出軌的程度 這樣... 是不是沒有成立183第四項的可能啊... (這樣追問下去好像有點欠揍...) : 既然如此 則不必再論以法條競合 : 此種情況下直接依184第一項論處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