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hnWayne:1.應未達著手 2.以正犯型態處罰之實質幫助類型 3.(略) 04/27 21:16
→ wgs0707:可是老師在課堂上說三一五之二第二項的著手是架設好而未錄 04/27 23:02
→ wgs0707:怎麼會這樣呢? 還是謝謝學長了 04/27 23:03
推 alexhss:1. 我也覺得應該是未達實行之著手的階段 04/27 23:09
→ alexhss:2. 如果從315-2第一項的規定文字來看 有關於 {便利他人 04/27 23:09
→ alexhss: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那個他人所為的行為 應該也是有 04/27 23:11
→ alexhss:解釋為正犯行為進入實行之著手的可能性的 04/27 23:12
→ alexhss:所以就如同學長說的 性質上應該可以認為是實質幫助犯 04/27 23:12
→ alexhss:另外 315-2第二項的意圖 似乎難以解釋成違法身份 04/27 23:15
推 JohnWayne:確認一下,車子已經開始震了嗎? 04/28 01:01
推 JohnWayne:根據自己在河濱公園架器材拍照的經驗, 04/28 01:03
→ JohnWayne:提前到現場佔位及備器材是很重要的。 04/28 01:04
→ JohnWayne:不要想歪,我是去拍夕陽。 04/28 01:05
→ JohnWayne:(雖然河濱公園入夜之後車震真的很多) 04/28 01:06
→ wgs0707:車子已經開始震了 04/28 17:42
推 JohnWayne:如果架好正準備要拍,是有可能論以315-2II項的未遂 04/28 19:10
→ JohnWayne:315-2II項所指的實行行為依舊是竊錄行為而非販賣行為。 04/28 19:11
→ JohnWayne:當然,315-2II是「目的犯」沒錯。 04/28 19:14
推 betajan:老師上課有提在未遂的情況315-2 的確會看似違法身份 04/28 21:51
→ betajan:但從法益的觀點315-1315-2都是在保護隱私權私領域的 04/28 21:53
→ betajan:支配 法益都是一樣 所以那個意圖是責任身分 04/28 21:56
→ betajan:而對於未遂的解釋是雖然有違法性但不到可罰違法性 04/28 21:58
→ betajan:所以沒有處罰 04/28 21:59
推 JohnWayne:如果老師是用這種方式區分目的或意圖,實難贊同。 04/29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