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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 甲───→乙───→ ╲ ╲ ↘ 關於310誹謗罪,老師說,如果依照傳播理論,310I處罰的是上圖(1)的行為,而310II處 罰的是(2)的行為。(?) 在傳播理論的情況下,I和II的規定就有點連不起來。因為II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 罪者...」,也就是「散布文字、圖畫,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 ^^^^^^^^^^^^^^^^^^^^^^^^^^ 這樣就變成了「已經散布之後,又意圖散布」,(2)和(1)的順序顛倒過來了。 所以老師在課堂上好像採取這樣的解釋方法: 1.「意圖」是沒有意義的文字 2.傳播理論不可採,而應該是如下圖 ↗ ╱ 不罰 ╱ 310I :以口耳 甲───→乙───→ 310II:以文字圖畫 ╲ ╲ ↘ 3.並應考量在作陳述之時,其周邊情事以及陳述的內容 (這是課輔的時候聽的) (1)是否有被散佈的危險??(講義上說「資訊的直接傳播性」是不是指這個??) (2)陳述的內容是否指涉特定人且為一般人所明知?? 所以有幾種情境: 1.甲向乙陳述,甲明知乙是愛講八卦的人(有被散佈的危險) 2.甲向乙陳述,甲不知乙是愛講八卦的人(還是有被散佈的危險) 3.甲向乙陳述,乙不愛講八卦 這三種樣態,是否一概依照第二個圖而不罰? (如果不罰,則乙又和丙說,丙又和丁說,......造成跟散布一樣的結果) 或是1和2因為有被散佈的危險,所以甲該當構成要件呢??(然後依照優越利益衡量,比較名 譽和生活樂趣言論自由之後阻卻違法) 但是這好像又回到傳播理論。 又,乙如果散布了,乙的地位是否為共同正犯??或是另外一個不相關的行為?? 或是認為本犯是散佈的乙,而甲可能是教唆犯呢??(我想到的是放假消息讓人爆假料或誣告 的那個例子,是不是叫片面教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6.125
lukehong:第二個圖會變成"意圖"不重要 可是老師後來有修正了 04/27 22:47
betajan:按照老師修正後的見解前後階段行為不是文字圖畫都用第一項 04/28 21:36
betajan:散布於眾的目的在構成要件上要有客觀的事態足以對應及支撐 04/28 21:37
betajan:590有詳盡的論述 而客觀的事態不能僅因對方愛聊八卦 04/28 21:39
betajan:因為就是愛聊八卦的人才會相互的聊天講話 04/28 21:41
betajan:如果這樣就算那只要一講話 就變的有散布的意圖 會無限擴張 04/28 21:42
betajan:所以要有足夠的客觀事態去認定有散布的危險性、可能 04/28 21:42
betajan:老師上課有提到如果是跟記者說就有這個可能 04/2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