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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探知他人秘密之後洩密的行為。 應該說是洩密行為被探知行為吸收,或是探知行為被洩密行為吸收? 要怎麼區別由誰來吸收誰??(罪數的講義看不太懂) 又如果探知祕密之後,記在腦袋裡,一個月之後才洩露,是不是已經不可以說是基於一個 犯意的行為,而應該兩個行為成立數罪併罰? 二、 侵入住居→違法搜索→竊盜 ^^^^^^^^^^^^^^^^^^ ^^^^ 對物理性領域的支配 財產 法益保護不同的情形,講義上說是成立牽連犯,從一重。但牽連犯廢除之後,實務多以數 罪併罰來解決;而老師則認為應該要對法益的異同進行寬鬆的解釋,盡量成立吸收關係(包 括一罪?)。這時候法益解釋的標準是什麼??又為什麼不能成立想像競合呢??因為上面這樣 算是「數行為」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6.125 ※ 編輯: hkbornguy 來自: 61.228.246.125 (04/27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