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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身分犯中 違法身分有連帶關係(是指成立共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責任身分有個別關係(是指能夠成立間接正犯?) 只有講義有,上課沒有講,不太懂什麼是連帶關係和個別關係? 問題二: 目的犯是身分犯,可能為責任身分或是違法身分的問題. 有關刑法第234條解釋(上課講的,以下是我的理解) 第一項 1.脫衣舞娘若是違法身分,老闆無罪,因為老闆沒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2.脫衣舞娘若是責任身分,老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   脫衣舞娘透過老闆意圖跳脫衣舞公然猥褻??(這裡怪怪的) 第二項 1.老闆若為違法身分,脫衣舞娘就是共同正犯,脫衣舞娘很慘。 2.老闆若為責任身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老闆透過脫衣舞娘意圖營利,則老闆   成立第二項罪名? 所以,應該將老闆和脫衣舞娘都視為責任身分,則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老闆成立第 二項罪名。 →請問老師你的解釋是這樣嗎?>< 問題三:   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為:擁有保證人地位以及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實行行為 性)而使結果發生。其中, 1.保證人地位:有迴避結果之可能性,為事實基礎,由條件關係中事實關係去    看    2.作為義務:具有規範性及違法性,從規範關係去看 對於1和2進行廣義相當性(事實上實行行為與危險性的產生相當)認定嗎? 3.作為義務之可能性:為客觀責任要素,那應該在責任階段中考量?還是在構成要件中 的相當因果關係考量,又如果要在相當性考量,是就狹義相當性部分進行考量嗎? 對於3進行狹義相當性(危險性的實現過程與實行行為是否相當)認定嗎?   意即,作為義務之可能性(非迴避可能性)算是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之一嗎?還是要 到責任階段才考量。例如:若行為人符合保證人地位和作為義務兩項構成要件,但卻無作 為義務之可能性,此行為人是要在構成要件中被排除違法,或者是要到責任階段才判定無 歸責,也就是不違法呢?   還是說其實對於不作為犯只要用修正支配理論去看就好,不用管因果關係相當性的問 題押? -------------------------------------- 不好意思,問題都很粗俗又零散(初學者),謝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12 > --------------------------------------------------------------------------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不好意思,我有三個小問題 時間: Wed Jun 15 01:57:04 2005 ※ 引述《nob119 (成長的喜悅!)》之銘言: : 問題一: : 身分犯中 : 違法身分有連帶關係(是指成立共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 責任身分有個別關係(是指能夠成立間接正犯?) : 只有講義有,上課沒有講,不太懂什麼是連帶關係和個別關係? 上課時不可能沒有講,沒講的話,教師失責。 違法身分消極方面使得無身分之人無法利用有身分的人以間接正犯的 方式實現犯罪。積極方面,可以使得無身分之人以共同正犯或共犯的 方式成立犯罪。 責任身分方面,因為責任的獨立性,所以個別成罪。 : 問題二: : 目的犯是身分犯,可能為責任身分或是違法身分的問題. : 有關刑法第234條解釋(上課講的,以下是我的理解) : 第一項 : 1.脫衣舞娘若是違法身分,老闆無罪,因為老闆沒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2.脫衣舞娘若是責任身分,老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 :   脫衣舞娘透過老闆意圖跳脫衣舞公然猥褻??(這裡怪怪的) : 第二項 : 1.老闆若為違法身分,脫衣舞娘就是共同正犯,脫衣舞娘很慘。 : 2.老闆若為責任身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老闆透過脫衣舞娘意圖營利,則老闆 :   成立第二項罪名? : 所以,應該將老闆和脫衣舞娘都視為責任身分,則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老闆成立第 : 二項罪名。 : →請問老師你的解釋是這樣嗎?>< 目的犯(意圖犯)有責任身分與違法身分的區分。 自己預備的情形,該預備犯必須是目的犯,且是違法身分。無此目的時 為「為他人的預備」,需要有明文規定,例如偽造貨幣的實質預備犯。 或§235第二項的犯罪者。 一般而言,目的犯大體上都是責任身分。 §234第二項是民國八十八年時新增的條文,其用意在於加重處罰營利行為, 而且根據立法理由應該是包含了營利的老闆以及藉以營生的舞孃。 既然第二項是責任身分,則第一項即應該可以解釋成違法身分。 所以如果是客人上場實際演練,則該客人是第一項,但是其對手的舞孃則 是二項犯罪。 不過,牛肉場的老闆雖然營利,但是並沒有上場為第一項行為,若要處罰老闆, 則應該是以第一項行為者的共同正犯或共犯視之(實際上沒有做了任何的猥褻 行為,所以應該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 此際,因為舞孃並不是一項犯罪而是二項犯罪,所以如果沒有供人觀賞意圖的 客人上場,則老闆根本無法論罪(無責任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不過哪來通常 之刑?如果說一項是通常之刑,則老闆又沒有為公然猥褻的行為)。 這是很奇妙的情形。 唯一的解決方案應該是不將舞孃視為「意圖營利之人」,而將老闆視為舞孃行為 的狹義共犯。此際,新修的第二項將無得適用的案例存在。 基本上,八十八年的新規定就是一個錯誤。 : 問題三: :   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為:擁有保證人地位以及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實行行為 : 性)而使結果發生。其中, : 1.保證人地位:有迴避結果之可能性,為事實基礎,由條件關係中事實關係去    看    : 2.作為義務:具有規範性及違法性,從規範關係去看 : 對於1和2進行廣義相當性(事實上實行行為與危險性的產生相當)認定嗎? : 3.作為義務之可能性:為客觀責任要素,那應該在責任階段中考量?還是在構成要件中 : 的相當因果關係考量,又如果要在相當性考量,是就狹義相當性部分進行考量嗎? : 對於3進行狹義相當性(危險性的實現過程與實行行為是否相當)認定嗎? :   意即,作為義務之可能性(非迴避可能性)算是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之一嗎?還是要 : 到責任階段才考量。例如:若行為人符合保證人地位和作為義務兩項構成要件,但卻無作 : 為義務之可能性,此行為人是要在構成要件中被排除違法,或者是要到責任階段才判定無 : 歸責,也就是不違法呢? :   還是說其實對於不作為犯只要用修正支配理論去看就好,不用管因果關係相當性的問 : 題押? 不作為犯沒有作為很難認定其實際上的因果關係,所以法條上利用擬制的方式 將因果的判斷濃縮到行為人主體的身分上,基本上保證人地位等同於條件關係, 而作為義務則等同於相當因果關係。不過,實際上不需要用因果關係的判斷法則 予以詳細的適用,而僅憑不作為犯的諸標準予以判定即可。 此外,作為義務的實現可能性牽涉到行為人的具體能力問題,所以是責任要素, 應該只在責任層面考量即可。 例如一個開車撞倒人的某甲,其有保證人地位,如果其又將被害人接納進自己的 支配領域時,即會有作為義務,不過事實上某甲因為該當車禍而於盡作為義務時, 昏迷不醒,結果被害人死亡。於這個案例中,某甲因為無實現作為義務的可能性, 而無責任可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