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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回去翻了一下書 可是發現你之前的刑總講義 : 關於私行拘禁罪你把他放在繼續犯ㄟ : 不是你下課時說的狀態犯 : 不過這不是最大的問題 口誤。 : 問題是你再講義上說 : 通說關於此種犯罪的追溯權時效是從行為完全終了開始起算 : 也就是被害人重獲自由開始算 : 但是你卻認為應該從既遂的那一秒開始算 : (這裡跟你下課回答我的一樣) : 但是你又說如果這樣有時候如果被拘禁很久 久到時效都過了的話 : 法秩序可能會有波動及不安定的情況發生 : 又 如果後面有參與者的話其時效會長於前面的正犯 似有不公 : 然後 : 然後你就沒寫了 : 問題是 那降看起來 好像你也贊成(?)通說見解嗎 : 問題就約略是這樣 謝謝老師 這是政策性選擇的問題。 我基本上認為既遂的時刻在於法益受到侵害的那個時候,其後 犯罪狀態的持續,主要是為了解決共犯問題。 理論上起訴時效應該在犯罪既遂時即已開始起算,問題在於 (1)法秩序的安定性(2)共犯時效的截止日期遠在正犯的後頭,如果 正犯已經無法處罰,則可能會發生無正犯的共犯問題。 如果在行為完全終了後始行計算時效,則可以解決這兩個問題, 不過這是個與理論邏輯相左的政策性決定。 再者,沒有所謂繼續性既遂或不斷既遂的論調,所以不可能會發生 你所說的不斷既遂、複數個時效的情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