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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課前老師說的 基本上如果不說「目的犯」,純就身分犯而言 我是可以區分違法身分及責任身分所代表的意涵 雖然就實際刑分條文的適用上標準不易掌握 (因為多少帶有對法益侵害類型的主觀認定) 但是我想問的是 老師講義上說,目的是責任身分,所以不具有「目的」的人也是有違法性的嗎? 那如果沒有辦法找到相對應的「通常之刑」,是不是就沒有罪責? 所以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竊取他人動產,是否是違法但無責的行為? 可是如此推下來,以形式論而言,那到底違了哪條法? 所以在目的犯的場合,我有一點混淆了違法身分跟責任身分的界線 還是可以這樣說 像老師講義上的那個牛肉場老闆娘跟脫衣舞孃的例子 可以說234I的意圖供人觀覽這個「目的」是違法身分 而234II的意圖營利這個「目的」是責任身分 所以脫衣舞孃有234I的違法身分,但是無234II的責任身分,科以234I通常之刑 牛肉場老闆娘有234I的違法身分,又有234II的責任身分,故科以234II加重之刑 聽得有點亂,不太懂。真是才疏學淺,在這裡就教於大家 請大家不吝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3.42 > --------------------------------------------------------------------------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目的犯也是身分犯 時間: Tue Oct 18 04:46:02 2005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學長)》之銘言: : 今天下課前老師說的 : 基本上如果不說「目的犯」,純就身分犯而言 : 我是可以區分違法身分及責任身分所代表的意涵 : 雖然就實際刑分條文的適用上標準不易掌握 : (因為多少帶有對法益侵害類型的主觀認定) : 但是我想問的是 : 老師講義上說,目的是責任身分,所以不具有「目的」的人也是有違法性的嗎? : 那如果沒有辦法找到相對應的「通常之刑」,是不是就沒有罪責? : 所以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竊取他人動產,是否是違法但無責的行為? : 可是如此推下來,以形式論而言,那到底違了哪條法? : 所以在目的犯的場合,我有一點混淆了違法身分跟責任身分的界線 目的是責任要素,只不過有些目的會與違法相關,而有些目的會與責任相關。 前者為違法身分,而後者則是責任身分。→看清楚講義的內容。 不管是哪種身分,於構成要件上都要有可以對應的客觀要素(是時)存在。 : 還是可以這樣說 : 像老師講義上的那個牛肉場老闆娘跟脫衣舞孃的例子 : 可以說234I的意圖供人觀覽這個「目的」是違法身分 : 而234II的意圖營利這個「目的」是責任身分 : 所以脫衣舞孃有234I的違法身分,但是無234II的責任身分,科以234I通常之刑 : 牛肉場老闆娘有234I的違法身分,又有234II的責任身分,故科以234II加重之刑 : 聽得有點亂,不太懂。真是才疏學淺,在這裡就教於大家 : 請大家不吝指導 234Ⅰ的意圖供人觀賞的目的是違法身分,反之234Ⅱ的營利目的則是責任身分。 脫衣舞孃是不是有營利的目的是關鍵所在。 基本上我並不認為營生即是營利,所以脫衣舞孃成立一項犯罪,而老闆娘 成立一項犯罪的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但是如此一來,老闆娘的營利目的即會被忽視。二項犯罪會形同具文。 除非老闆娘自己也下海跳脫衣舞。 如果按照正常的規定,應該是脫衣舞孃成例234Ⅰ的罪,而234Ⅱ應該改成意圖營利而 令人為第一項罪行的犯行。老闆娘成立234Ⅰ的教唆犯與234Ⅱ的正犯,想像競合。 不過,既然刑法是規定成這樣,如今也只能將營生與營利同等對待, 認為「以此為營生」的目的即是營利目的,脫衣舞孃應該成立234Ⅱ的罪。 此際因為這是責任身分所以按通說老闆娘應該成立「一般的罪」,但是事實上 並沒有一般的罪的存在。據此,會不知到要怎樣處罰老闆娘。難道要依據一項 而處罰嗎?事實上,老闆娘不僅沒有教唆一項犯罪,其本身也沒有從事一項犯罪。 唯一的辦法就是將第二項犯罪視為違法身分的犯罪,老闆娘成立二項犯罪的 教唆犯或共同正犯。 但是如此一來,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關係又會變得不清不楚。 難道要將二項犯罪視為違法身分的犯罪,然後將老闆娘視為二項犯罪的 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嗎? 總而言之,這是個錯誤的立法。我也不知道要怎樣解釋。 就教於立法委員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neck:完了,剛才仔細一看,真的是自己白濫看錯講義...... 10/18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