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師在上監獄學的時候
所提到的緊急避難見解變更
在於民事法上緊急避難中那個被避難的人無法請求民事賠償
如此會使得被避難的人如果又因為緊急避難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
會無法行使正當防衛
所以老師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如今變更見解後採阻卻責任的說法
是不是只能適用於兩個法益相當 或是生活利益相當 無法作出利益衡量的情況
像是空難吃活人的例子
才有阻卻責任解釋的適用
但是條文上仍然是規定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事由 不罰
再這樣的規定下 我們是不是只有再上述法益相等的例子中才有適用
或是如老師監獄學所提的
縱使是法益或說生活利益不相當的情況
還是將保全的法益與侵害的法益拉到相同的位置
一樣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至少讓被避難的人在無法民事求償的情況下能夠做正當防衛
如此緊急避難不就不再有阻卻違法的功能了呢
麻煩老師學長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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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57
※ 編輯: RIGHTINFORMS 來自: 140.112.152.57 (01/0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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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awa (Skyline GTR R34)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請問緊急避難
時間: Mon Jan 2 20:45:19 2006
※ 引述《RIGHTINFORMS (形成權)》之銘言:
: 或是如老師監獄學所提的
: 縱使是法益或說生活利益不相當的情況
: 還是將保全的法益與侵害的法益拉到相同的位置
: 一樣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 至少讓被避難的人在無法民事求償的情況下能夠做正當防衛
: 如此緊急避難不就不再有阻卻違法的功能了呢
: 麻煩老師學長回答了
嗯....雖然我不是菸酒生的等級,不過還是跟你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我今天聽課的理解是:緊急避難並不會因為老師的解釋就失去阻卻違
法的功能,因為老師似乎只是在進行嚴格(優越)利益衡量的時候,
把「民事求償權」也拿進去一起衡量。換句話說,天平的兩端分別是
保全的利益與侵害的利益,就算今天保全的利益比侵害的利益更大,
看起來可以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然而如果把「民事求償權」也放
到侵害利益的那一邊,這樣一來兩邊的大小就變得很接近,變成無法
判斷那邊比較「優越」的狀況,從而不能成立緊急避難,不能阻卻違
法,但或許可以減免罪責。
既然不能阻卻違法,行為人的「避難行為」就成為一個「不法侵害」
,被害人就可以正當防衛。所以,「民事求償的困難度」就會影響利
益衡量的結果,如果民事求償的困難度比較低,就算刑法上可以阻卻
違法也沒關係,至少還有民事賠償。但如果民事求償的困難度較高,
如果刑法上還能阻卻違法,對於被害人造成的侵害就顯得太大,所以
透過這種解釋方法,給被害人正當防衛的機會。
希望我沒有理解錯誤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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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請問緊急避難
時間: Tue Jan 3 00:55:30 2006
基本上沒有錯。
不過有致命傷。→沒錯還有致命傷?
緊急避難有兩種,一為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一為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難。
後者是指無法明確測定優越利益或兩利益均等的情形。
如果將海難與空難事件視為合法行為,事實上是太過於偏離社會感情。
今天我只是強調何謂「難以測定」而已。
採法益衡量說時,不會有難以測定的情事,而只有法益均等的問題。
而我不採法益衡量說。於是我的理論必須去解決難以測定的問題。
在難以測定的事例中我加入「未滿足補充性」以及「民事賠償困難」兩項考量。
於通說論述中,緊急避難的補充性與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是相對應的,
都是成立條件。不過我認為正當防衛的優越利益衡量是一種事中衡量,
可考慮「可能」的防衛效果,但是緊急避難則是事後衡量,僅能考量
實際上所保全的利益,其並不包含可能被保全的利益;所以可以將必要性
視為成立條件,無防衛必要時不成立正當防衛,但是補充性方面則不必為這
麼嚴格的認定,縱或沒有滿足補充性,仍可成立緊急避難,不過應該會有
過剩問題。亦即,必要性是有跟無的問題,而補充性則是程度的問題。
這種成立條件上的差異會使得緊急避難變得比較容易成立,為求衡平,
所以加上民事賠償的困難程度的考量,一方面讓被避難人得擁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另一方面也讓避難人承擔一點責任。於最嚴重的情形,對於避難人甚至可以
不承認過剩部分的責任減免(完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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