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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未遂犯已確定結果沒發生,所以沒辦法再討論行為時行為的危險性 因此結果的認定需藉由主觀的故意來判斷 但是故意的知和慾,外人無從得知,僅能從客觀上推測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 問題是,這樣著手的判斷不就從客觀→主觀→客觀 變成一個循環論證了嗎? ※ 編輯: Blue130 來自: 140.112.5.75 (01/21 17:58)
FallenAngel:兩個客觀所觀察的東西不一樣,沒有循環到。 01/22 01:02
FallenAngel:"我覺得"你的說法跟黃榮堅老師的比較像 01/22 01:02
> -------------------------------------------------------------------------- < 作者: neck (pelapela是我學長)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未遂犯的著手判斷 時間: Sat Jan 21 18:43:02 2006 ※ 引述《Blue130 (飛天粉紅豬)》之銘言: : 由於未遂犯已確定結果沒發生,所以沒辦法再討論行為時行為的危險性 : 因此結果的認定需藉由主觀的故意來判斷 : 但是故意的知和慾,外人無從得知,僅能從客觀上推測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 : 問題是,這樣著手的判斷不就從客觀→主觀→客觀 : 變成一個循環論證了嗎? : ※ 編輯: Blue130 來自: 140.112.5.75 (01/21 17:58) 我試著回答你的問題 老師的刑總講義中有說若採純粹危險說 像你的論述會一樣,就是從事後諸葛的想法來說 因為已知沒有結果結果,所以否定行為的危險性,所以應該是沒有未遂犯這個觀念 但是老師是採客觀危險說,是在行為時看行為的危險性 此時因為還不知道結果會不會發生 所以可以依科學及經驗法則檢驗是否對於結果發生有高危險性 用例子說你會比較清楚 比如今天(1/21)氣象報告說明天降雨機率90% 你在今天會說明天將與機率很高(客觀危險說) 可是明天(1/22)如果真的沒下雨(畢竟還是有10%不下雨的機率) 你明天會說1/22百分之百沒下雨(純粹危險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9.8
Blue130:嗯 謝謝^^ 01/23 13:32
alexhss:降雨機率的理解有點奇怪 01/27 17:25
alexhss:不知道是不是某地區在某時段內有百分之多少的面積會下雨 01/27 17:26
> -------------------------------------------------------------------------- < 作者: Blue130 (飛天粉紅豬)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未遂犯的著手判斷 時間: Mon Jan 23 21:32:18 2006 那可以再問一下,新修刑法從印象理論改成客觀未遂理論 那相對的未遂犯的著手應該從主客觀混合理論改採實質客觀說嗎? 現在好像沒有很多人發表看法,但若仍採主客觀混合理論會變得很怪 我自己比較支持客觀未遂理論,但我覺得此理論所說的危險性可以包括 客觀上的危險性和行為人主觀上行為人的危險性 因為主觀不過是行為人行為時腦中神經傳導的變化而已 因此主觀和客觀不過是位置上的不同 客觀上的危險性就是客觀未遂理論講的危險性 主觀上的危險性有點類似不法意識 但不法意識太抽象,沒辦法在個案中判斷危險性 具體化之後就是犯罪計劃的優劣(取決於行為人的知識,也和故意無關) 譬如下一盤棋,了解對方接下來的棋步(犯罪計畫) 不是比光看檯面的棋局更能預知危險性大小嗎? 畢竟意志→行為→因果歷程→結果 只看主觀或只看客觀似乎都沒看清全貌 若是著手的判斷改成修正的客觀說不知道好不好 也就是以行為時的一切因素加上行為人主觀的犯罪計畫為判斷基礎 以科學的第三人判斷此行為有沒有對法益有直接的危險性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妥當? 再問一個問題,新刑法26條的無危險應如何解釋? 我覺得重大無知不一定就代表主觀上沒有危險性 重大無知只不過不能形成好的犯罪計劃而已 但是採純客觀說又不能把之前所說的主觀上的犯罪計劃考慮進去 還是把客觀歸責理論改稱危險性理論比較好? 這些問題我想了滿久了,麻煩強者們能提供一點意見 感謝~~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學長)》之銘言: : ※ 引述《Blue130 (飛天粉紅豬)》之銘言: : : 由於未遂犯已確定結果沒發生,所以沒辦法再討論行為時行為的危險性 : : 因此結果的認定需藉由主觀的故意來判斷 : : 但是故意的知和慾,外人無從得知,僅能從客觀上推測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 : : 問題是,這樣著手的判斷不就從客觀→主觀→客觀 : : 變成一個循環論證了嗎? : 我試著回答你的問題 : 老師的刑總講義中有說若採純粹危險說 : 像你的論述會一樣,就是從事後諸葛的想法來說 : 因為已知沒有結果結果,所以否定行為的危險性,所以應該是沒有未遂犯這個觀念 : 但是老師是採客觀危險說,是在行為時看行為的危險性 : 此時因為還不知道結果會不會發生 : 所以可以依科學及經驗法則檢驗是否對於結果發生有高危險性 : 用例子說你會比較清楚 : 比如今天(1/21)氣象報告說明天降雨機率90% : 你在今天會說明天將與機率很高(客觀危險說) : 可是明天(1/22)如果真的沒下雨(畢竟還是有10%不下雨的機率) : 你明天會說1/22百分之百沒下雨(純粹危險說) 另外我想到了一個新刑法對普通未遂「得」減輕的一種解釋了 (請大家幫我看看合不合理) 目前通說在客觀歸責下承認反常因果歷程的觀念(背後就是相當因果關係) 反常因果歷程是「應不發生而發生」→被害人自負日常生活上的風險(加害人得不負責) 相似的是普通未遂是「應發生而不發生」→加害人自負此風險→(加害人得不減輕) 所以通說下的風險(危險性)是經過相當理論的緩和,沒有那麼硬梆梆 不過若是否定相當因果關係的黃榮堅老師可能就不會承認這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5 ※ 編輯: Blue130 來自: 140.112.5.75 (01/24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