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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老師的講義 有個地方還是不太懂 在不確定故意的地方 確定結果必定發生 但是不確定侵害的客體 又分"概括故意"與"擇一故意" 這兩個概念上要如何區分 概括故意是指在宴會上丟一顆手榴彈 不確定炸傷或死哪些人 這種故意嗎? 擇一故意是指在宴會的餐桌上 在一杯酒杯裡面下毒 宴會中客人哪個倒楣喝到就掛點這種 故意嗎? (以上是我模糊的猜測...請大家不要表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26
rhchao:是 08/13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