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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力差的我遇到了一些不懂的地方 想請問一下... 請問一般犯、特別犯和違法身份、責任身份有對應關係嗎? (例如:特別犯就是違法身份?) 林山田先生的書中 不是分為目的、意圖 而是意圖與動機 可是老師不是說 意圖就是動機嗎? 講義第六十三頁4的部分 說到 與違法有關的目的...及 與責任有關的目的 那要怎麼區分到底是與違法還是與責任有關的目的呢? 234I既沒有特別保障的法益(感覺上) 也不是特定身份的人才可以犯此項 那為什麼是違法身份呢? 感謝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222 > -------------------------------------------------------------------------- < 作者: 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刑總問題 時間: Mon Apr 16 22:19:10 2007 ※ 引述《starandcloud (星雲)》之銘言: : 理解力差的我遇到了一些不懂的地方 : 想請問一下... : 請問一般犯、特別犯和違法身份、責任身份有對應關係嗎? : (例如:特別犯就是違法身份?) 應該是沒有對應, 一般犯,是不需要特殊資格條件就可以成立的犯罪, 而特別犯又分純正特別犯(身份犯)與不純正特別犯(身份犯), 但是介紹這些學說 對前者,是具備特定資格條件才有創設刑罰的意義,才具備純正身份, 對後者,也是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有,則有加重減輕或免除的作用, 不具不純正身份者,只能成立「無加重減輕之普通規定」。 但是卻沒有詳細的說明資格與條件跟創設刑罰意義、加重減輕到底有什麼關連意義。 必須硬記。 同時,要求有普通規定一事,似乎也常有並不存在普通規定的情形。 所以才產生新型的違法身份與責任身份的區分, 將身份的概念與違法論(法益)與責任論(責任論的諸種要素)相連結, 來做解釋。 上面的學說就資格與條件說明不清, 很難說可以跟違法、責任身份對應起來。 : 林山田先生的書中 : 不是分為目的、意圖 : 而是意圖與動機 : 可是老師不是說 : 意圖就是動機嗎? 林山田老師書上的見解,架構、思考都與老師不同, 好像無法跟老師的併予討論, 簡單波,就當參考一下~ 以下是林山田老師書上的見解,還有一部份自己的問題。 有看錯請指正一下,耶~ (可以稍微注意跟老師學說架構不同的地方) 目的與意圖,在黑白書上是同一種東西,(實務見解亦有將此二者等視之) 如果條文上有意圖這個要件的話, 則行為人除了必須具備故意,還必須加上意圖此一心理要素, 才能成立故意犯。 從而就不能僅因行為人有認識與意欲,就成立犯罪, 而多附加一個主觀的要件,似乎是來限縮處罰範圍的一種規範方式。 因而意圖並不是故意的一部份。 而故意必須要對應客觀構成要件(主客相對應), 所以多出來的意圖,在通說之下,即「沒有」相對應的客觀構成要件存在, 在實務上,至多是認為在認定意圖存否一事之上, 仍需要透過客觀的情勢來證明。 客觀要件├───┤ ↑ ∣主客觀相對襯(故意過失必須對客觀構成要件有預見或有預見可能性) ↓ 主觀要件├───┼─┤ ↑ ↑ 故意 故意之外的意圖,客觀沒有相對應的東西(通說) 然而,這樣的意圖犯(或目的犯),實務卻認為(老師講義140頁註) 其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 像在三三九第一項的詐欺罪, 倘若具備「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再加上故意即可。 結果是,一個似乎是限縮處罰的規定, 在實務的操作上卻反倒變相的擴張的處罰範圍, 因為三三九第一項財產犯罪,若沒有財產上損失而加以處罰, 則是一種行為無價值的處罰傾向, 而實務不要求特定結果發生,即是如此, 不知道在這種狀況下,實務要怎麼去區分詐欺既未遂的界線。 (不過這個實務見解,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解讀錯誤啦~再討論) 回到老師上課說的,意圖是動機...........................(喘) 我傾向這樣瞭解老師說的意思,但是不願意把動機再一分為二, 能考量動機的情形,是在量刑(雖然通常都偷偷考量進去了), 是故意(認識、意欲)以外的東西, 但卻「大多」不是條文上那些意圖(不排除有), 而我國條文上沒有目的這個字眼, 所以就條文上的意圖,就必須去分辨 條文上的意圖跟法益(違法論)比較親近,還是跟責任論比較親近, 然後判斷該意圖的規定應該認為是違法身份還是責任身份。 (倒不用一直去強記:阿老師說目的是違法身份、意圖是責任身份, 因為問題好像只是被換一個名詞而已, 重要的是,必須去看刑法分則中對於各個犯罪、罪章的法益的理解為何, 知道法益,才有辦法去考量說, 特定意圖應該解釋為違法身份比較好、還是責任身份比較好) (所以快去下載刑分講義XD) 大概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講錯....... : 講義第六十三頁4的部分 : 說到 : 與違法有關的目的...及 與責任有關的目的 : 那要怎麼區分到底是與違法還是與責任有關的目的呢? : 234I既沒有特別保障的法益(感覺上) : 也不是特定身份的人才可以犯此項 : 那為什麼是違法身份呢? : 感謝解答~!^^ (中場休息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98
unequaled:寫錯或那裡不清楚都請說一聲阿阿阿阿阿阿阿(今天好累) 04/16 22:54
kent2001:我是覺得140底下那個實務見解,應該不是那麼蠢吧。(雖然 04/16 23:07
kent2001:看起來語意可能真是這樣。)但他會不會其實只是要表示所謂 04/16 23:08
kent2001:此罪作為一個目的犯,關於超越的主觀要素,毋須有所謂的 04/16 23:09
kent2001:客觀要件(他這裡用了特定結果這個詞)來對應。不過,我也 04/16 23:10
kent2001:不敢確定,因為我時再覺得實務不至於把339解釋成無須結果 04/16 23:11
kent2001:發生就成立了吧。 04/16 23:12
kent2001:以上是猜的拉,也不確定。需要看全文。 04/16 23:12
blackb:你那個 (喘),用的時間點怪怪的喔.......(科科) 04/16 23:40
unequaled:樓上............-____- 04/16 23:49
Vbug:若是92台非220,就如二樓所言,在說結果為何無礙意圖為何判斷 04/17 16:46
Vbug:雖然結果是第三人得益,但無礙認定有"自己"不法所有意圖。 04/17 16:51
starandcloud:感謝詳細的解答^^ 04/17 22:10
unequaled:不法所有意圖 可以是 為自己或他人 (補充一下樓樓上) 04/18 02:48
Vbug:^^" 92台非220中,被告主張之一是自己未得益,何來自有意圖 04/18 09:21
Vbug:最多有為他人所有意圖,所以原判決論以自有意圖為適法不當 04/18 09:24
Vbug:因而提出上訴...那上述說詞就是在回應被告主張... 04/18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