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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覺得不需要波出來,後來想想還是波一下好了~ 以下是寄到信箱問的問題。 所謂「著手」是指在具體個案中法益侵害危險性高漲的時候, 所以著手的時點法益還沒有真正被侵害嗎? 還有老師上次舉挖洞讓某某人掉下去的例子,老師說車子到達洞前是著手, 但是如果車子拋錨而不會繼續前進,這時候車子 到達洞前也算著手嗎?還 有,如果車沒壞,那到達洞口著手那剎那,就算是殺人未遂?還是要人掉下 去沒死才是殺人未遂? 老師講一P.77,123的3寫「迴避可能性(保證人地位)」老師的意思是說只要 有迴避可能性就會有保證人地位嗎? 可是有無保證人地位不是還要看廣義相當性嗎? -- 波出來給大家參考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45 ※ 編輯: unequaled 來自: 140.112.200.145 (05/03 13:53) > -------------------------------------------------------------------------- < 作者: 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著手與未遂 時間: Thu May 3 13:54:48 2007 ※ 引述《unequaled (林阿舍)》之銘言: : 原來覺得不需要波出來,後來想想還是波一下好了~ : 以下是寄到信箱問的問題。 : 所謂「著手」是指在具體個案中法益侵害危險性高漲的時候, : 所以著手的時點法益還沒有真正被侵害嗎? : 還有老師上次舉挖洞讓某某人掉下去的例子,老師說車子到達洞前是著手, : 但是如果車子拋錨而不會繼續前進,這時候車子 到達洞前也算著手嗎?還 : 有,如果車沒壞,那到達洞口著手那剎那,就算是殺人未遂?還是要人掉下 : 去沒死才是殺人未遂? : 老師講一P.77,123的3寫「迴避可能性(保證人地位)」老師的意思是說只要 : 有迴避可能性就會有保證人地位嗎? : 可是有無保證人地位不是還要看廣義相當性嗎? 第一個著手的問題,你說的大致上沒錯, 而且特別要注意著手的判斷要以「個案具體情事」作為判斷基礎。 著手基本上只是具體危險的產生,所以只是「危險」而已,還沒有結果產生, 而著手到實際損害發生的過程,也就是相當性的進程。 大概這幾次上課還會提到一個也要注意的點是, 所謂的結果,不一定會是實害,這點在國家、社會法益之罪就可以看的出來。 如上面所講的,著手判斷要個案而定, 越接近洞口,危險性就層層升高,但具體地使得結果將受威脅的時點, 在這個個案中可以認為是洞口前。 從而如果車子拋錨時,離洞口還有很長的距離,那麼就還未至著手,就連未遂也沒有了。 所以你說拋錨而沒有繼續前進,又還沒到洞口前,就連著手都沒有,無須動用刑法。 再來是,所謂未遂,是 已至著手而結果沒有發生,或者 結果雖然發生(所以已經著手了喔)但卻(可能因為介入情事而)歸屬於 其他人或其他客觀事態。 而既遂就是結果一定發生了,並且可以歸屬於特定行為人(沒有其他介入情事)。 因而,車沒壞,行駛到達洞口前,基本上就著手了, 而一旦著手,基本上就是未遂, 除非......有不能未遂的問題(小聲,我不太確定),但這仍是未遂。 這之後上課也會說。 只要一有法益侵害危險性高漲的客觀情事,就是未遂, 從這個時點開始,在結果發生並且可以將責任歸屬行為人的時候,成立既遂, 否則在這個因果進程中從著手逐步更加具體化到既遂之前的過程,都是未遂。 那結果縱然發生但卻無法歸屬於行為人的話,也就是阻卻既遂責任,成立未遂。 我想這樣你的問題應該有解答了。 最後是,保證人地位的成立要件之一,還是要具備迴避可能性, 當然廣義相當性也要具備。 這地方有點複雜,我講義不在手邊,如果有講錯的,會再補一封信告訴你。 希望有幫助理解~ 大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