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Squirrel:我也是小大一,班門弄斧,還是有請高手出招吧 05/01 01:24
→ askrui:南西南西 05/01 01:25
> -------------------------------------------------------------------------- <
作者: RSquirrel (松鼠~)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01:33:43 2008
: 1 C在得知事態緊急後仍不以為意,繼續處理自己的事,完全沒有出房門查看的
: 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71條不作為殺人罪。
: C此處的不作為本身,作為判斷其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的實行行為起點。配合題
: 目一開始所說的噴樟腦油的行為,因著事實上的危險前行為使得C具備了保證人
: 地位。此處的不出房門查看,在判斷上即可將其視為「不為法所要求、期待行為
: 」的不作為,在條件因果的判斷上,「若作為(出房門查看)則將導致結果(丁
: 丁死亡)的不發生」,而至於在相當因果關係上,因為保證人地位人份的確立,
: 當其行為確實已可以被評價為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廣義相當性就確立了。剩
: 下的問題只剩下狹義相當性的判斷,也就是行為與結果間是否有第三人(在本題
: 中的乙)的介入情事足以截斷相當因果關係,而若按本題敘述觀之,乙在最後丁
: 丁昏迷階段的不為救助(繼續看精采的基襪大戰)一事,在明知情況危急且仍不
: 為因法令而賦予之救助義務,這樣的故意行為足以截斷原來C行為與結果間的因
: 果關係,故此一行為僅能論以未遂。
: C在欠缺阻卻違法事由與明知丁丁自小患有蠶豆症一事,聞到樟腦油將會造成其
: 紅血球之溶解,進而產生休克現象甚至死亡,因此在其得知事態緊急後仍不以為
: 意,完全沒有出房門查看的不為救助之行為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關於此題我也有些問題:
1.C的行為並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這樣會生成作為義務嗎?
2.結論既將C論為未遂,則法益危險高漲(著手)的時點為何?
於該時點C作為義務所創設的因果進程還未中斷嗎?
(例如乙介入之類的...)
3.乙於丁丁的死亡結果並無認識,如此雖有作為義務,
但會成立271的普通殺人罪嗎?
助教這麼熱心,po了擬答上來,
還問這種問題真不好意思~^^
麻煩助教回答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3.206
> -------------------------------------------------------------------------- <
作者: kent2001 (雪上加霜)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03:02:34 2008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標題: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 時間: Wed Apr 30 15:03:43 2008
:
:
: 嘿,大一的同學們看過來。
:
:
:
: 首先,寫在前頭。
:
: 我還是覺得就考試來說,尤其是學校的期中考期末考,重點應該放在
: 大家到底對於這個學科理解的狀況。也就是懂不懂這件事其實遠比你
: 考試的時候答案寫的漂不漂亮來的重要,也有意義多了。畢竟小考只
: 是讓你理解自己的學習狀況而已,所以千萬不要本末倒置了喔。
:
: 但是有鑑於大家對於第一次考試的慌張感與可能不知從何寫起的茫然
: ,所以除了在課輔時簡單提醒過大家考試答題時的應注意事項外,另
: 外附上一個去年小考考古題的擬答,供大家做個參考。當然,請大家
: 注意兩點:第一它是擬答,當然不是完全百分之百的正確答案,只是
: 根據題目所給出的一個建議性參考答案,千萬不要在思考上被它所拘
: 泥住了;第二它可能牽涉到一些大家還沒交過的概念,雖然我在寫擬
: 答的時候有想過盡量避開那些過於細瑣或是還沒教到的部分,但是總
: 有一些漏網之魚,所以當然是僅供參考。各位如果覺得超出範圍或是
: 太過繁瑣,請不要懷疑,這完全不是各位的錯,可別看完之後又更害
: 怕考試,這樣就失去我弄這個擬答的意義了。
:
:
: 附上老師的評語,表示這個擬答可能會有的問題:
: 「好像太繁瑣了些,大一學生可能會受不了。」
:
:
: 另外提醒大家一些可能得注意的事:
:
: 1 、記得考試的時候,在所有的有罪無罪的檢討中,檢討的對象是行為
: 。所以記得要把你檢討的行為標示出來,不要雜在一起討論。
:
: 2 、記得該分段的地方要分段,不要通通擠在一起喔。
:
: 3 、按照老師那個橫躺下來的三角形(就是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構來檢
: 討,別毀了結構喔,比如說先檢討主觀要建在談客觀要件這樣。
:
: 好了,廢話說完了,以下是題目跟擬答。
:
: =======================================================================
: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
: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 課程教師:李茂生
: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 開課系所︰法律系
: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5/25
: 考試時限(分鐘):30
: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
: 試題 :
: A、B、C三人共同向甲承租一座落於東區僻靜巷內的一戶公寓
:
: 某月月初,甲又非常準時地致電A、B、C三人欲收房租,房客三人允諾於隔日早晨
: 湊齊款項。碰巧甲於隔日上午必須參加社區媽媽烹飪愛好會的無國籍料理春季大賽,不
: 克前往收租。甲之女兒丁丁代其母親前往赴約。而A、B、C三人其實並未把房租湊齊,不
: 知該如何面對甲。
:
: 到了約定的十點鐘,A於半夜出門尚未返家,B剛剛醒來還沒刷牙,C正想著該如何逃
: 過這一劫,丁丁按門鈴後表明要來收房租,C突然想到房東甲曾經私底下告訴他丁丁自小
: 患有蠶豆症,除了不能吃蠶豆酥只能以可樂果解饞之外,聞到樟腦油更會加速其紅血球之
: 溶解,造成休克甚至死北。C心生一計,把上星期阿媽拿來的樟腦油大量噴灑於客廳之中
: ,希望丁丁聞到樟腦油氣味便知難而退。C噴完樟腦油後,正好接到指導教授打來的電話,
: 便進房間講電話。
:
: 丁丁進門後,聞到一陣刺鼻的味道,開始感到昏昏沉沉,告訴B他很不舒服,趕快送
: 她去醫院,B一方面不善於與女性友人交除,只感到一陣羞赧;另一方面以為丁丁只是頭痛
: 暈眩而已,故扶她至沙發上休息,三分鐘後,丁丁倒地昏厥,B突然察覺事態嚴重,趕快敲C
: 之房門,告知事態緊急,C不以為意,且正忙著處理教授交代的事,所以完全沒有出門查看
: 。B情急之下又撥了通電話給夜不歸營的A,發現原來A玩了整夜後正在巷口的四海豆漿買
: 燒餅,但A以為B在開無聊的玩笑,所以只是笑笑地繼續吃他的燒餅,掉他的芝麻。
:
: B一時之間不知該如何是好,後來想到電視新聞的報導,好像在台灣大家遇到事情只
: 要打給消防隊,事情多半都能得到解決。因此馬上拿起電話撥了位於巷子口消防隊的電話,
: 告訴消防隊員乙有人昏倒不省人事,請他馬上前來處理。剛好整個消防隊只剩下乙一人因
: 為其他隊員都去救火了。而乙因為正在欣賞激烈的基襪大戰,竟然沒有馬上前往處理鍋詳
: 細了解情況而只是問了地址。直到十五分鐘後,乙前去敲門,才發現丁丁因紅血球溶無法
: 供氧而死亡。
:
: 請問A、B、C與乙的刑責如何?
:
: ===========================================================================
:
: 擬答:
:
: 首先必須在一開始先替C噴樟腦油的行為定性,因為C噴樟腦油的行為,在表面
: 上雖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從行為本身觀察,該行為本身根本不具備
: 實行行為的類型化危險,因此也不具有實行行為性,所以一開始在行為的選擇上
: 先將其排除。
:
: 跟著前階段把C噴樟腦油的行為定性之後,接下來就可以發現以下的ABC乙四
: 人所面臨的都是所謂的不作為問題。對於丁丁死亡結果的產生,根據不作為犯的
: 論述可知,不作為的人本來就比較多,所以要把不作為視為犯罪,勢必要具備所
: 謂的保證人地位始足當之。
:
: 1 C在得知事態緊急後仍不以為意,繼續處理自己的事,完全沒有出房門查看的
: 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71條不作為殺人罪。
:
: C此處的不作為本身,作為判斷其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的實行行為起點。配合題
: 目一開始所說的噴樟腦油的行為,因著事實上的危險前行為使得C具備了保證人
: 地位。此處的不出房門查看,在判斷上即可將其視為「不為法所要求、期待行為
: 」的不作為,在條件因果的判斷上,「若作為(出房門查看)則將導致結果(丁
: 丁死亡)的不發生」,而至於在相當因果關係上,因為保證人地位人份的確立,
: 當其行為確實已可以被評價為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廣義相當性就確立了。剩
: 下的問題只剩下狹義相當性的判斷,也就是行為與結果間是否有第三人(在本題
: 中的乙)的介入情事足以截斷相當因果關係,而若按本題敘述觀之,乙在最後丁
: 丁昏迷階段的不為救助(繼續看精采的基襪大戰)一事,在明知情況危急且仍不
: 為因法令而賦予之救助義務,這樣的故意行為足以截斷原來C行為與結果間的因
: 果關係,故此一行為僅能論以未遂。
:
: C在欠缺阻卻違法事由與明知丁丁自小患有蠶豆症一事,聞到樟腦油將會造成其
: 紅血球之溶解,進而產生休克現象甚至死亡,因此在其得知事態緊急後仍不以為
: 意,完全沒有出房門查看的不為救助之行為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
: 2 、B只是扶丁丁到沙發上休息,可能構成刑法271條不作為殺人罪。
:
: B的行為本身在檢討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之前,應先檢討其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 ,否則若一開始就不具備保證人地位此一身分,則其不作為就如同大多數人的不
: 作為一樣,在規範上來說並無意義。而B本身並未為任何危險前行為,且其行為
: 本身根本未創造出一個阻卻其他救助可能進來的支配性領域。如題所示,B不斷
: 嘗試與其他人連絡以獲得救助,最後還打電話給消防隊希望獲得外力的協助,在
: 不具備排他性支配事實關係的前提,B根本與被害人間並沒有任何特殊依存關係
: ,被害人的法益在規範上並不被期待由此不作為者B來負擔。因此該行為根本不
: 具備所謂的廣義相當性,當然也就沒有任何由規範所擬制而成的作為義務存在了
: 。
:
: 3 、A以為B在開無聊的玩笑,所以繼續吃他的燒餅不為救助的行為可能成立刑
: 法271條不作為殺人罪。
:
: A此處的情況更明顯,暫且不論主觀上A到底之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因為主觀
: 層次的東西應該放在最後討論。以前述關於B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的檢驗標準往
: 下看,A也同樣不具備所謂的保證人地位,自然也不具備規範所要求的作為義務
: ,而不成立本罪。
:
: 4 、乙繼續看精采的基襪大戰而一直等到十五分鐘後才前去敲門查看的行為可能
: 成立刑法271條不作為殺人罪。
:
: 乙在此處的檢討,同樣也是要判斷其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以及規範所要求作為義
: 務。雖然乙本身並未如C一樣有危險前行為,但是在支配領域性的判斷上,所謂
: 的排他性支配關係是一種事實關係,而事實上的社會生活習慣模式,也足以產生
: 排他性支配,成立保證人地位的作為義務。而正如題目所言,在台灣現今的社會
: 情況下,多數人甚至是社會大眾都認為遇到事情只要打給消防隊,事情多半都可
: 以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解決,或至少會將問題交到適當的處理單位去。所以當其
: 他隊員都去救火了而乙把電話接起來問了地址那一剎那,他就建立起一個排他性
: 的支配領域,並由此產生應前往救助或至少前往關切的保證人地位與作為義務。
: 在具備保證人地位之後,該不作為的廣義相當性也就隨之確立,在未有其他情事
: 介入的情況下,該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具備狹義相當性,該行為與結果間具備因果
: 關係,在未有組卻違法與責任事由並具備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乙成立不作為殺
: 人。
:
:
:
: 綜上所述,C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而乙成立不作為殺人。
: ========================================================================
:
:
: 大家考試加油吧,科科。
:
: --
:
:
: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 那才可怕.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17.35.215
: 推 writ:謝謝帥白~ ^^ 04/30 18:55
: 推 demonic01127:謝謝學長,辛苦了!! 04/30 19:29
: 推 zxiop:幫助很大,感謝助教 04/30 21:50
: 推 dudugirl:大感激! 04/30 22:40
: 推 askrui:不懂。請問於C的情形,他有了先行行為成立形式上的保證人 04/30 23:01
: → askrui:地位,但是實質上的判斷呢?他並沒有創設排他性支配領域啊 04/30 23:02
: → askrui:?又成立未遂要看著手,廣義相當性對應到的是狹義的實行行 04/30 23:03
: → askrui:為,即是判斷預備、陰謀的部分;那麼確認未遂的著手怎麼判 04/30 23:04
: → askrui:斷? 04/30 23:05
完了完了,要變殭屍了。
我就知道問題會越來越多,慘了,我乖乖來回問題了。
以下有些東西我也沒有十足的把握,加上夜深人靜頭昏眼花,所以這些答
案如果看起來太可怕或是太偏激,大家參考一下就好,科科。
首先的問題是不作為犯的部分,所謂透過危險前行為在形式上具備保證人
地位,實質判斷的問題。
這個問題該怎麼說呢?
我從頭講起吧,關於不作為犯的問題。其實我們透過這裡可以觀察到一件
事,就是其實程度來說,因果關係這種東西,其實根本就不是完全的客觀
事實關係,它其實完完全全就是規範下的東西。
為什麼呢?同學不知道還記不記得,老師課堂上說過(或是他精妙的講義
裡也有),其實一件事的發生,尤其是不作為的案子,其實在客觀的因果
考量裡(我這裡說的是神的觀點,科學沒有極限那種),有太多太多的事
情都可以作為事件發生的原因。比如說一個小孩子溺死,你可以說是因為
爸爸不救他,媽媽不救他,把他推下去的人不救他。但是說真的,就是因
為全世界的人都沒有救他,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所以在客觀的層次上,
所有相對應當時的情況都是原因。事實上的結果就是,我們幾乎沒有辦法
單純靠純客觀的東西來解決所謂的刑法問題。
但是我們也知道,如果要這樣玩,刑法根本就會爆炸,因為毫無檢驗的意
義。所以我們做了什麼呢?規範這時候替我們暗暗的選擇了所謂「有意義
的行為來供我們檢驗」,比如你會說在旁邊的爸爸不救他是重要的原因,
在旁邊的救生員不救他也是重要的原因,但是我猜應該沒有人會認真地覺
得遠在美國的紐約洋基隊隊長基特不救他是個重要的原因吧(先別管他知
不知道,我們暫時先不玩主觀的東西),但是如果他救了,不管他怎麼救
,小鬼就真的不會溺死了。
所以我們發現一件事,就是其實因果關係,尤其是之後老師要教的相當因
果關係,其實是在尋找大家為什麼覺得有些行為重要而有些則不重要的「
理由」。說的更白一點,更殘忍一點,我們要處罰那些人,總得有個根據
阿。
好,廢話說完了,回來我們的問題,也就是關於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這種身分的實質判斷。
請容許我再繞一下,大家知道其他學說或是通說是怎麼談這樣的身分嗎?
有學說認為只有危險前行為始足以構成保證人地位,因為先前的製造危險
的動作使得法規範得以要求行為人去控管該危險(或風險)不要持續擴大
;另外有學說認為除了危險前行為外,所謂的法令、契約、甚至是某些事
實關係,也足以構成法規範要求行為人去作為,去避免實害的發生。以上
這些就是在講義裡面也可以看到的「危險源頭」跟「監督責任」的東西,
認為它們都足以要求行為人去盡作為義務,防止結果產生。
發現了嗎?其實真正足以要求行為人去盡作為義務的更根本理由在哪?因
為大家覺得這些人應該去盡作為義務。是因為大家覺得這些不作為跟其他
的不作為不同,他們比較「關鍵」,比較「重要」,所以你們要做,沒做
就處罰你喔。其他的相對來說就不那麼重要,所以不做就算了。
客觀是什麼呢?其實是一種虛擬的共同主觀啦,哪有真的客觀上比較重要
這種東西呢?
好,那老師說的排他性支配領域是幹麻的?
這裡以下才真的是妄言,科科。
你如果用前面那兩種理由,就是「危險源頭」跟「監督責任」的東西去說
明法規範今天為什麼要你去盡作為義務的話,不免看起來就像雙頭馬車,
而且沒有一個更統合性的解釋範疇,那個「監督責任」的東西其實滿容易
就擴張了。只要你今天想處罰某一個人,在這個社會不斷法化的今日,要
找個法令來說這有作為義務,其實是很容易的。所以老師試圖替這些恐怖
的怪獸套上頸圈,必須要有形成一種「事實關係」上的「排他性支配領域
」時,我們才可以處罰他。
可是說到底,真的有辦法做純客觀判斷嗎?
答案是,沒有。我們所談的事實關係或是所謂排他性支配領域,也是一種
大眾認同下的產物。就像我在擬答裡說的,因為台灣這個社會覺得什麼事
都可以找消防隊,所以它有事實上排他性支配領域,當消防隊受理了,大
家心中會想,「阿,心安了。」所以大家就可能不會再把救援力道投進去
了。結果你這個王八蛋光顧著看基襪大戰,所以我們要處罰你。如果今天
把時空地點換了,這個機車的消防隊員乙可能就沒有任何作為義務了。
危險前行為也是類似的概念,社會上多半認為你製造了危險或是風險,你
就應該來處理,起碼對於正在擴散的危險做到止血或是停損的工作,所以
今天你做了危險的前行為,我們會認為這本來就該由你來弄,而且你應該
也會弄,大家為了讓社會繼續運作下去而不用每個人都來救災救難,也就
沒有把救援力道投進來。結果你不弄,那我們就只好處罰你。所以你問我
實質判斷的內容是什麼?我可能只能回答到這裡了。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那才可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2.46
→ kent2001:另外著手那個,老師還沒詳細教完,我就暫時先不回了喔。 05/01 03:03
> -------------------------------------------------------------------------- <
作者: kent2001 (雪上加霜)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03:59:57 2008
※ 引述《askrui (鬼火在夜裏迷了路。)》之銘言:
: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首先必須在一開始先替C噴樟腦油的行為定性,因為C噴樟腦油的行為,在表面
: : 上雖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從行為本身觀察,該行為本身根本不具備
: : 實行行為的類型化危險,因此也不具有實行行為性,所以一開始在行為的選擇上
: : 先將其排除。
: 另外還想提出一點疑惑。
: 記得老師有提過腦梅毒還是什麼鬼病的例子,說是得了這種病的人受了強烈搖晃就會死。
: 通常拍打依般人不會造成死亡,但是對這種人就有死亡的危險性。
: 若將那個例子拿來這裡看,的確通常來說噴樟腦油沒有任何危險性。但是有蠶豆症的人
: 吃蠶豆或置於樟腦油中會死,這件事經醫學證實,其結果該認為應能為一般人所知,進
: 而肯認其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意即噴樟腦油的行為應認為有廣義的實行行為性。
: 而在丁丁進門後產生現實化危險(狹義實行行為)、於其感到不適時認定C著手的時刻。
: 對於後面的因果關係要怎麼判斷由於老師還沒教我也不太確定,只是我覺得這裡似乎不該
: 評價C的不作為而是要評價他的作為。
: 妄言了。
好問題耶,你真是個細心的人呀。
首先必須先提到的是,所謂的實行行為性這種東西,或者是所謂的抽象的
危險性這種東西,其實表面上是一種科學統計的玩意兒,但是事實上確不
是真的能精確到哪裡去的玩意兒。怎麼說呢?其實這裡說的科學統計,也
不是只要歷史資料上發生過一次,就絕對地足以建立起這裡的抽象危險性
,當然還是需要一定資料數量的支持。另外由於這裡所說的抽象危險性僅
止是一種類型化的危險,而不是指具體的危險。所以說應該是檢討這種類
型存否的問題,如這個行為是否有傷害「人」的危險性,而不是去顧慮這
個行為是否有傷害「(特定的)某人」的危險性。
關於特異體質的部分的確是個問題。但是某程度上來說,所謂的特異體質
這種東西,也已經在某程度上擁有一定的統計資料,所以某程度上這也已
經足以形成傷害「人」的危險性,我們在抽象危險性上要肯認它,應該還
不至於遭到太多的阻礙(除非你把那些特異體質的人特別獨立出來,說他
們已經不是一般人了,不然大家都混在一起的情況下,那些行為當然還是
足以被我們認為具備傷害「人」的危險性)。
至於你的問題應該是在這裡,你覺得應該去評價C的作為,因為你覺得這
裡已經具備殺人的抽象危險性。但是事實上關於蠶豆症,它的致死率其實
並不是太高,不僅因人種而異,而且一般來說隨著年齡增長,紅血球的量
增加,這個病的的致死率也會下降的更多。所以說在這裡,C的作為是不
是具備抽象危險性呢?我的答案是沒錯,當然有抽象危險性,但是是一種
傷害罪的危險性,而非殺人罪的危險。說真的,這裡導致你的誤解是我不
好,因為題目篇幅有限,沒能把所有資訊完整揭露(但是考試常常都這樣
....科科)。加上我為了避免在現在的擬答中處理到競合的相關問題,例
如故意傷害然後可能有過失致死的情況,所以把C的作為可能構成傷害罪
的檢討省去了,沒想到造成更大的困擾。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那才可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2.46
推 askrui:學長辛苦了:) 05/01 10:20
→ askrui:不過認為是有傷害的危險性而非殺人的危險還是覺得怪怪的。 05/01 11:34
→ askrui:姑且不論是哪種危險性,但應該不會跑不作為 05/01 12:05
※ 編輯: kent2001 來自: 118.166.236.109 (05/01 13:30)
→ kent2001:我回文好了。 05/01 13:30
> -------------------------------------------------------------------------- <
作者: kent2001 (雪上加霜)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04:13:46 2008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 1 C在得知事態緊急後仍不以為意,繼續處理自己的事,完全沒有出房門查看的
: : 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71條不作為殺人罪。
: : C此處的不作為本身,作為判斷其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的實行行為起點。配合題
: : 目一開始所說的噴樟腦油的行為,因著事實上的危險前行為使得C具備了保證人
: : 地位。此處的不出房門查看,在判斷上即可將其視為「不為法所要求、期待行為
: : 」的不作為,在條件因果的判斷上,「若作為(出房門查看)則將導致結果(丁
: : 丁死亡)的不發生」,而至於在相當因果關係上,因為保證人地位人份的確立,
: : 當其行為確實已可以被評價為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廣義相當性就確立了。剩
: : 下的問題只剩下狹義相當性的判斷,也就是行為與結果間是否有第三人(在本題
: : 中的乙)的介入情事足以截斷相當因果關係,而若按本題敘述觀之,乙在最後丁
: : 丁昏迷階段的不為救助(繼續看精采的基襪大戰)一事,在明知情況危急且仍不
: : 為因法令而賦予之救助義務,這樣的故意行為足以截斷原來C行為與結果間的因
: : 果關係,故此一行為僅能論以未遂。
: : C在欠缺阻卻違法事由與明知丁丁自小患有蠶豆症一事,聞到樟腦油將會造成其
: : 紅血球之溶解,進而產生休克現象甚至死亡,因此在其得知事態緊急後仍不以為
: : 意,完全沒有出房門查看的不為救助之行為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 關於此題我也有些問題:
: 1.C的行為並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這樣會生成作為義務嗎?
咦,C的行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呀。應該說C的作為不具備殺人的實行行為
性,但是基於危險前行為的創出,構成排他性支配領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我們認為他在此時因此具備保證人地位,而C的作為義務也就連帶一起被刑法
規範所賦予。也就是說作為義務跟保證人地位是一套的,會同時一起出來的。
: 2.結論既將C論為未遂,則法益危險高漲(著手)的時點為何?
: 於該時點C作為義務所創設的因果進程還未中斷嗎?
: (例如乙介入之類的...)
C論為未遂是因為有因果截斷溯及禁止的關係,至於著手時點的判斷仍是就個案
具體情勢來做實質判斷。看法益是不是已經進入危殆化階段了,也就是放著它不
管讓它一直前進法益也就會因此被毀掉的時點,我們就說此時已經著手了。
: 3.乙於丁丁的死亡結果並無認識,如此雖有作為義務,
: 但會成立271的普通殺人罪嗎?
: 助教這麼熱心,po了擬答上來,
: 還問這種問題真不好意思~^^
: 麻煩助教回答囉~
我快昏倒睡著了,剩下明天再補好了,畢竟主觀要件問題跟挾義相當性的介入問題
不是這次小考的重點,容我偷個懶先去睡吧,我都快要不知道我自己在回什麼了,
腦袋無法思考啦,哭哭。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那才可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2.46
> -------------------------------------------------------------------------- <
作者: writ (大笨狗 這就是我的命吧:))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07:12:38 2008
你好 觀念有點誤會 澄清一下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那我也妄言一下^^
: 此處我也一直有疑惑,不過我後來想出了一種解釋,請大家姑且看看,論述如下:
: 實行行為應有三種定義,由廣義到狹義分別為:
: 1) 有抽象、類型化危險性 (合法則條件關係?)
^^^^^^^^^^^^^^
這屬於因果關係裡面的條件關係的判斷 與最廣義的實行行為性不相干
: 2) 有具體化危險性 (廣義相當性?)
^^^^^^
不對哦 第二層的實行行為性講的是「現實化」的危險性
(「具體」的危險則是「著手」的判斷標準)
: 3) 法益危殆高漲 (著手)
: 而噴樟腦油的行為本身抽象而言並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 (不具非異常性?)
^^^^^^
這是相當因果關係裡面「狹義相當性」的問題
不是最廣義實行行為性的判準
: 已不符合最為廣義的第一層涵義了,遑論接下來的兩層。
: 是故,就該結果言,噴樟腦油的作為既不具實行行為性。
: 即應就與其對應的不作為做討論。
--
大笨狗這種動物
世上有一隻就夠了,
你不會想遇到第二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128
推 RSquirrel:這個非異常性是指講義77頁的那個 05/02 01:27
→ RSquirrel:結果發生對類型行為的非異常? 05/02 01:28
→ RSquirrel:如果是這個的話,是狹義相當性的判準嗎? 05/02 01:28
→ writ:哦 你說的是那個啊 抱歉 我說的是講義134、135頁還沒教的部分 05/02 01:54
→ writ:老師雖然這樣敘述 但直接拿"非異常性"來作判斷標準會不太精確 05/02 01:58
→ writ:還是用"具有產生某種結果的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定義比較妥當 05/02 02:01
→ writ:至於狹義相當性怎麼判斷 等老師教了就知道了~(短ID真好 XD) 05/02 02:06
> -------------------------------------------------------------------------- <
作者: LtSnow1987 (LittleSnow)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08:09:24 2008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 關於此題我也有些問題:
: : 1.C的行為並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這樣會生成作為義務嗎?
: 咦,C的行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呀。應該說C的作為不具備殺人的實行行為
: 性,但是基於危險前行為的創出,構成排他性支配領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 。我們認為他在此時因此具備保證人地位,而C的作為義務也就連帶一起被刑法
: 規範所賦予。也就是說作為義務跟保證人地位是一套的,會同時一起出來的。
為什麼C的行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
他有讓外界的資源和援助進不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3.48
推 kent2001:喔 看一下619篇吧 也許有你要的答案喔 05/01 10:40
> -------------------------------------------------------------------------- <
作者: kent2001 (雪上加霜)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Thu May 1 14:11:31 2008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 時間: Thu May 1 03:59:57 2008
:
: ※ 引述《askrui (鬼火在夜裏迷了路。)》之銘言:
: :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 首先必須在一開始先替C噴樟腦油的行為定性,因為C噴樟腦油的行為,在表面
: : : 上雖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從行為本身觀察,該行為本身根本不具備
: : : 實行行為的類型化危險,因此也不具有實行行為性,所以一開始在行為的選擇上
: : : 先將其排除。
: : 另外還想提出一點疑惑。
: : 記得老師有提過腦梅毒還是什麼鬼病的例子,說是得了這種病的人受了強烈搖晃就會死。
: : 通常拍打依般人不會造成死亡,但是對這種人就有死亡的危險性。
: : 若將那個例子拿來這裡看,的確通常來說噴樟腦油沒有任何危險性。但是有蠶豆症的人
: : 吃蠶豆或置於樟腦油中會死,這件事經醫學證實,其結果該認為應能為一般人所知,進
: : 而肯認其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意即噴樟腦油的行為應認為有廣義的實行行為性。
: : 而在丁丁進門後產生現實化危險(狹義實行行為)、於其感到不適時認定C著手的時刻。
: : 對於後面的因果關係要怎麼判斷由於老師還沒教我也不太確定,只是我覺得這裡似乎不該
: : 評價C的不作為而是要評價他的作為。
: : 妄言了。
:
:
: 好問題耶,你真是個細心的人呀。
:
: 首先必須先提到的是,所謂的實行行為性這種東西,或者是所謂的抽象的
: 危險性這種東西,其實表面上是一種科學統計的玩意兒,但是事實上確不
: 是真的能精確到哪裡去的玩意兒。怎麼說呢?其實這裡說的科學統計,也
: 不是只要歷史資料上發生過一次,就絕對地足以建立起這裡的抽象危險性
: ,當然還是需要一定資料數量的支持。另外由於這裡所說的抽象危險性僅
: 止是一種類型化的危險,而不是指具體的危險。所以說應該是檢討這種類
: 型存否的問題,如這個行為是否有傷害「人」的危險性,而不是去顧慮這
: 個行為是否有傷害「(特定的)某人」的危險性。
:
: 關於特異體質的部分的確是個問題。但是某程度上來說,所謂的特異體質
: 這種東西,也已經在某程度上擁有一定的統計資料,所以某程度上這也已
: 經足以形成傷害「人」的危險性,我們在抽象危險性上要肯認它,應該還
: 不至於遭到太多的阻礙(除非你把那些特異體質的人特別獨立出來,說他
: 們已經不是一般人了,不然大家都混在一起的情況下,那些行為當然還是
: 足以被我們認為具備傷害「人」的危險性)。
:
: 至於你的問題應該是在這裡,你覺得應該去評價C的作為,因為你覺得這
: 裡已經具備殺人的抽象危險性。但是事實上關於蠶豆症,它的致死率其實
: 並不是太高,不僅因人種而異,而且一般來說隨著年齡增長,紅血球的量
: 增加,這個病的的致死率也會下降的更多。所以說在這裡,C的作為是不
: 是具備抽象危險性呢?我的答案是沒錯,當然有抽象危險性,但是是一種
: 傷害罪的危險性,而非殺人罪的危險。說真的,這裡導致你的誤解是我不
: 好,因為題目篇幅有限,沒能把所有資訊完整揭露(但是考試常常都這樣
: ....科科)。加上我為了避免在現在的擬答中處理到競合的相關問題,例
: 如故意傷害然後可能有過失致死的情況,所以把C的作為可能構成傷害罪
: 的檢討省去了,沒想到造成更大的困擾。
:
:
: --
:
:
: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 那才可怕.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6.232.46
: 推 askrui:學長辛苦了:) 05/01 10:20
: → askrui:不過認為是有傷害的危險性而非殺人的危險還是覺得怪怪的。 05/01 11:34
: → askrui:姑且不論是哪種危險性,但應該不會跑不作為 05/01 12:05
:
: ※ 編輯: kent2001 來自: 118.166.236.109 (05/01 13:30)
: → kent2001:我回文好了。 05/01 13:30
我想問題就在危險性的問題,因為不同的侵害法益指向,本來就是不同
的檢驗路徑。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傷害與殺人,可能在概念上還有可能
認為這兩者是質同量不同的問題。但是如果今天是傷害與公然污辱或強
制罪時,這種不同侵害指向的行為如果不區分處理,我想可能會造成所
有的侵害都拉到最源頭來處理,這樣最後根本無法處理因果關係問題。
--
正因為我們看不見,
那才可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36.109
推 VictorFan:辛苦白尊了 雖然看發文時間知道你又翹課了 科科 05/01 16:29
→ kent2001:....................... 05/01 17:35
> -------------------------------------------------------------------------- <
作者: RSquirrel (松鼠~)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 Fri May 2 01:26:48 2008
感覺助教好像爲了回答我們的問題疲於奔命的感覺...
真過意不去^^
但是還是有問題想問,純粹只是想把它搞懂啦...
考試就...科科(^^")
所以請助教不要急著回喔,
因為我紊亂的邏輯害助教沒辦法睡覺,我會更有罪惡感的...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 關於此題我也有些問題:
: : 1.C的行為並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這樣會生成作為義務嗎?
: 咦,C的行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呀。應該說C的作為不具備殺人的實行行為
: 性,但是基於危險前行為的創出,構成排他性支配領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 。我們認為他在此時因此具備保證人地位,而C的作為義務也就連帶一起被刑法
: 規範所賦予。也就是說作為義務跟保證人地位是一套的,會同時一起出來的。
本題的先行行為,賦予了C保證人地位,這我可以理解。
但保證人地位成立之後,作為義務的賦予還是要經過實質標準的檢驗,
亦即客觀支配領域性。
就其客觀情勢而言,C是在三人共同居住的客廳之中噴灑樟腦油,
按理來說,防止結果發生可能的人應該是存在的啊。
如果說社會習慣會認定從事危險前行為人有防果義務,
那是否會造成講義94,所謂刑事制裁的泛道德化傾向?
且A、B對C從事的危險前行為是否有認知,而造成其不願介入?
更何況,從B敲C房門、通知消防車此點來說,
已有人在努力介入防止法益侵害的危險發生(或擴大?)
雖然這有些後見之明,以因果進程中的介入情事,
來推翻一開始認定的排他支配領域,
但其實一般來說,B的救助並非異常啊,
那在討論排他支配領域時,是否亦應考慮AB二人介入可能性的高低呢?
: : 2.結論既將C論為未遂,則法益危險高漲(著手)的時點為何?
: : 於該時點C作為義務所創設的因果進程還未中斷嗎?
: : (例如乙介入之類的...)
: C論為未遂是因為有因果截斷溯及禁止的關係,至於著手時點的判斷仍是就個案
: 具體情勢來做實質判斷。看法益是不是已經進入危殆化階段了,也就是放著它不
: 管讓它一直前進法益也就會因此被毀掉的時點,我們就說此時已經著手了。
那如果在介入情事截斷因果關係後,法益才進入危殆化階段,
就C的行為,我們還要以未遂處罰嗎?
感謝助教抽空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162
推 anne211087:現在有16人在看板耶 科科 大夥加油吧 05/02 01:56
推 writ:請大家早點睡覺 明天爬不起來豈不就囧了... 05/02 02:09
→ anne211087:那可就真的是刑窘了 助教晚安:) 05/02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