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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刑法問題想請教老師: 在於不能未遂中所稱的無危險在學說中有 具體危險說與抽象危險說 那想請問老師這兩說的內容為何? 具體危險說與抽象危險說又有何差異? 依我的理解具體危險說應是以一般人居於事前的角度 在認識到行為人的目的及輔以行為人特別認知的情形下, 若認為結果有可能發生,便是具有危險的未遂. 不知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 請大家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93.227
writ:應是判斷素材(基礎事實)的範圍不同吧 講義上有 可下載參閱 11/20 01:52
writ:http://0rz.tw/77305 95年版->刑總講義->p.123、126 11/20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