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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由於您版人氣旺,就請借po一下吧!也歡迎大家的轉寄轉錄, 或者您要改寫下述情節來當作刑分考題的背景故事,我也不反對,哈! 阿貓 -- 各位好, 個人剛剛在男四三樓的紙類回收處,看到有人棄置了一堆『94學年度台大法律 通訊錄』,於是撿了一本回來翻,當然也有看到自己的資料,對此,心中稍感 些許不快,而產生幾點疑問,在此提供給各位參考。 第一,依該本通訊錄之樸素印製方式,此次通訊錄的印製經費,應僅為院內所 補助,而無對外拉取經費之情狀,那麼,如果院方認為這種通訊錄的製作為有 必要時,是否也應保障其中每一通訊資料被登載的人員,至少皆得有被告知領 取此份通訊錄之權益,尤其是對於沒有明顯班級組織的研究所學生部份,在院 方有能力發院內通告的情況下,這種告知義務應非難事,但為何本次的通訊錄 製作過程中,研究生卻曾接獲有任何相關的領件訊息? 第二,關於通訊錄所登載的資料內容,個人也從未接獲任何關於「是否願意提 供相關通訊資料以供登載」的詢問,甚或是對於個人通訊資料更正的提醒,或 是對相關資料要如何的被登載、願意被登載多少份量的資訊等等事項的徵詢。 對此,我們可以體諒身為通訊錄製作單位的大學部系學會,他們對於系上大多 數的碩博士班學長姐多無接觸認識的管道,那麼,在這些他們所不熟悉的人員 部份的相關資料的取得上,自然便仰賴系上提供。對此,更關鍵的問題在於, 系方或院方是否有權在未獲同學們同意的情況下,尤其還是在明知以公開刊布 為目的的情況下,逕行將院內諸學生學籍資料(學號姓名)以外的其他資料, 包括生日、戶籍地址及戶籍電話等個人資訊,提供給如系學會般的單位使用? 第三,縱然因種種因素而致無法逐一聯繫院內各人員,包括師長、職員、及學 生,以致此類須登載有個人資料的文書在製作前無法完全徵詢每個人的意見, 且在製作完畢後又無法盡數的送交每個人的手裡,那麼,對於未發出的通訊錄 資料該如何管理?也是應被注意的問題。如今回個人偶然於男生宿舍的紙類回 收處旁的陽台上,發現有大量的通訊錄遭棄置一事,姑不論在先前的內容製作 過程中,是否已對每個人的個人資訊善盡保護責任,但僅此種作為,則已足夠 傷害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了。 個人對於上述疑問與情事的提出,在講求個人資料保護的今日,應非屬大驚小 怪,尤其,還請別忘了我們所身處之處,是以臺灣法學領航自居的臺大法律學 院。 以上, 基法三,王志弘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8
wei101101:學長可以借我轉回Law-Affairs板嗎 07/02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