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tan (06夏~07夏 日本行)
看板HolySee
標題[閒聊] PRC法制網 文章
時間Wed Dec 6 20:25:40 2006
因為修課的原因
因緣之下認識了這個網站 (任課老師推薦,不是PD師的課就是了 XD)
看到這篇文章 (2006年9月4日的文章)
第一直覺是嚇了一大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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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9/04/content_400933.htm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畸輕之我見
陳華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1月發佈的《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規定了巨
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將巨額財產
來源不明罪列入貪污賄賂罪一章,充分體現了國家懲治腐敗、打擊犯罪的決心,對貪污賄
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懲戒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刑法》對這一罪名的法定
刑規定畸輕所產生的弊端也日益凸顯。本文就這一問題談談個人的看法。
一、《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
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
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相關案件鏈結
在司法實踐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從未單獨適用,較多的是在貪污受賄犯罪中涉及。而
在同一案件中,將貪污受賄犯罪涉案數額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涉案數額進行對比,我們
不難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受賄犯罪所判決的刑罰存在著較大差距。僅以下面
幾個較為典型的案件為例:
1、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517.1萬元,其本人對價值人民幣480. 58
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後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安徽省建國以來最大的一起犯有貪污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堪稱"安徽第一貪"的原
淮北礦業集團林業處處長、兼任該處下屬企業金蟾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尹西才因貪污人民
幣570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901萬余元人民幣、美元66萬餘元(共合約
2430萬元人民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3、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夥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萬元(折合人民幣99.33萬元
),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
人索取、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976.8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美元39.87萬
元(折合人民幣約33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
;其本人尚有人民幣1068.65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法院
判決,馬向東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
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額財產
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
財產。
三、"來源不明"巨額財產的真正來源
眾所周知,個人財產來源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合法來源:如利息、紅利、繼承、捐贈、勞動報酬等。
(二)、非法來源:如貪污、受賄、侵佔、洗錢、逃匯、詐騙、搶劫、搶奪、盜竊、走私
、販毒等。
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來源只有合法與非法兩種情況,既然不能說明是合法來源,則應
推定為與職務有關的非法來源。
來源不明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明知來源而不說;一是因來源途徑、次數過多或因記憶不
清而無法說明。這兩種情況均可以肯定是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有關的非法來源。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畸輕之弊端
1、有悖於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刑法的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
子判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犯罪嚴重的,就
應當重判,犯罪較輕的,就應當輕判,做到罰當其罪。本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五年,通過前
面幾個案例,我們可以將來不明財產案涉及財產數額與貪污、受賄涉案的數額進行對比,
以及被告人所承擔的刑罰來看,被告人因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明顯畸輕,有悖於罪刑相
適應的刑法原則。
2、不利於懲前毖後。從表面來看,雖然犯罪嫌疑人大多因與貪污罪或賄賂罪數罪並罰,被
判處遠高於五年的刑罰處罰,似乎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具體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
身罪名的判決來看,由於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無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有多大,都不
會超過五年。由此看來,這一法定刑是不具威懾力的,達不到懲前毖後的效果。
3、有可能成為貪污受賄犯罪嫌疑人的"救命稻草"。由於法律知識的普及,國家工作人員
對法律的認知、掌握程度也越來越高,反偵查的意識和水準也會越來高,實施犯罪的手段
將會更加隱蔽。一旦因貪污受賄犯罪被查處,必然會牢牢抓住這根"救命稻草",拒不說明
財產來源,給案件的偵查工作帶來更加不利因素。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講,巨額財產來源
不明罪的法定刑限制反而成了腐敗分子的"護身符"。
4、有負人民群眾對懲治腐敗的期望。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每一個腐敗分子的落
網,人民群眾都會拍手稱快。因為他們感覺到的是公平與正義、是希望的曙光、是萬里的
晴空。如果僅僅由於法律規定的人為限制,讓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甚至放縱了犯
罪,這必然會有損法律的威嚴,有負人民群眾對懲治腐敗的期望。
五、筆者觀點:應該大幅度提高法定刑
儘管刑罰輕緩化是世界刑法的發展方向,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和社會主義法治
進程的穩步推進,腐敗問題日益嚴重,有關嚴懲腐敗的呼聲也日趨高漲。為順應民意、適
應反腐倡廉新形勢的要求、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筆者認
為現行《刑法》中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懲治犯罪的要求,應
該大幅度提高法定刑,至少其法定刑的幅度應與貪污罪、受賄罪量相當。只有這樣,才能
更加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全面繁榮。
(作者單位: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
(責任編輯:萬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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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cchuckwu:哇塞...順應民意...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全面繁榮... 12/0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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