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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在法庭上發生一件事.. 一宗妨害自由案件的審理(準備程序已結束),兩造均傳喚證人為犯罪事實 作證,但雙方各執其詞法官於審理中無法發現事實真相,被告後表示欲傳喚 告訴人到場來對質,法官厲聲訓道:「為何在準備程序中你不提出?」 被告表示:「因為法官您說不需要傳喚」 法官楞了一下,厲聲回應:「怎麼可能?」 被告不知死活地又堅持說:「因為法官您說不用」 法官依然表示不可能並開始翻閱卷宗,提示準備程序中所做成之筆錄。 法官:「通譯拿給他看!看他當初在準備程序中有沒有表示傳喚該證人?」 又補了一句:「根本就沒有嘛!」 然而事實上,在法庭上書記官所做成之筆錄大多由法官「唸」給書記官打, 被告也只能在審理後簽名。 雖然事後法官同意傳喚該告訴人與被告進行對質,但劣者仍有疑慮想請問大師 1.書記官依照這種方式所做成的筆錄之證據能力無瑕疵嗎? 2.如有錄音可否作為推翻筆錄之用? 3.法官之行為有無違法?(指示書記官筆錄製作) 最後,這種實務上之狀況跟台大法研所91年犯罪學第二題是否相關? 題目網頁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1/91483.htm 懇請賜教,拜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91.165
pigdog:1.訴訟法的問題請向「純」動物系的請教。2.有關,但太淺。 03/21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