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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敝人閱讀撲馬學長編著刑法總則一書, 看到關於依法令行為的地方,親權行使一項, 有提到假如母親怕孩子交友不慎而偷偷把孩子信件打開的行為, 符合衡平性(人格健全的發展優於隱私的侵害)。 想請問的是,衡平性的標準究竟在哪裡? 在該例中,是否隱私的被侵害對人格健全的發展本身也會有另一種影響? 懇求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40.159
halalaQueen:我覺得這就個案判斷,只要論理上合情合理應該是可以 12/08 00:34
halalaQueen:換句話講,也有青少年隱私大於人格健全發展的可能 12/08 00:35
halalaQueen:例如父母不論任何信件皆予拆閱致小孩不勝困擾而憂鬱 12/08 00:35
gasquill:了解 感謝 目前想不到其他問題 雖然心中好像還有疑惑 12/09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