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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損壞建物船艦礦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是否表示我國刑法在制訂之初 就把財產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另外 搶奪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但是客體限於動產 參考毀損器物罪(354)的兩年刑度 是否可以把搶奪罪的五年拆成2+3年? 如果可以的話 3年的部分跟強制罪的三年刑度有無關連?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來分析的話 恐嚇取財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而且客體不限於動產 似乎也與毀壞建物船艦礦坑罪的五年相呼應 可是恐嚇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似乎又表示恐嚇行為本身就值兩年刑度 這樣一來 為什麼恐嚇取財罪的刑度還是只有五年呢? 謝謝老師以及各位學長! -- 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 憤怒瓦解 萬人膜拜 讚頌我的偉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6.187 > -------------------------------------------------------------------------- < 作者: 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請益] 關於財產犯罪刑度與法益的關係 時間: Fri Nov 11 00:48:29 2005 ※ 引述《Okawa (Skyline GTR R34)》之銘言: :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 損壞建物船艦礦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 是否表示我國刑法在制訂之初 : 就把財產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財產法益是要看毀損的刑度比較妥當吧。 竊盜、詐欺等基本上應是罰財產的移轉這檔子事, 由於"支配"權限的重要性發展而來的,和毀損是兩碼子事。 : 另外 : 搶奪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 但是客體限於動產 : 參考毀損器物罪(354)的兩年刑度 : 是否可以把搶奪罪的五年拆成2+3年? 搶奪包括反於意思,和強盜相像的半強制, 但是不到三年,況且,我還是覺得搶奪和毀損不是同一件事。 一個是破壞支配,但是另一個還包括建立支配。 : 如果可以的話 : 3年的部分跟強制罪的三年刑度有無關連? :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來分析的話 : 恐嚇取財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 而且客體不限於動產 : 似乎也與毀壞建物船艦礦坑罪的五年相呼應 : 可是恐嚇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 似乎又表示恐嚇行為本身就值兩年刑度 承上述概念,恐嚇詐欺和竊盜只是手段上的不同,但都是移轉支配, 法益的重點不是恐嚇,而是支配。 因此,把強盜和恐嚇取財看做結合犯,理論上來說是,但是觀點不夠完全。 如果單純用強制或恐嚇的刑度加上兩年,好像過於單純。 在著手上的探討也應該會有差別。 : 這樣一來 : 為什麼恐嚇取財罪的刑度還是只有五年呢? : 謝謝老師以及各位學長!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4.155
Okawa:謝謝學長 11/11 00:50
Okawa:因為我嘗試著用「侵害所有利益」的觀點去解釋這些條文 11/11 00:56
Okawa:所以才會弄出這些疑惑 我會再回去想想 謝謝你 11/11 00:57
blackb:我記得你上次也是問財產犯罪,加油啦~~ 11/11 01:11
blackb:而且我也是個人淺見而已,並非最終答案啊。 11/11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