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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MSE2005 (唉..)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Wed Sep 6 19:53:47 2006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75.124
rhchao:基本上您把這篇貼在連法學院大門都還沒進的新生版是沒什麼 09/06 22:20
rhchao:意義的 09/06 22:22
venni:B91A011XX歡迎你XD 09/06 22:39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46.214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11:43:16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hu Sep 7 01:22:21 2006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標題: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時間: Wed Sep 6 19:53:47 2006 : : :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64.175.124 : 推 rhchao:基本上您把這篇貼在連法學院大門都還沒進的新生版是沒什麼 09/06 22:20 : → rhchao:意義的 09/06 22:22 : 推 venni:B91A011XX歡迎你XD 09/06 22:39 好有趣的判決。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有趣,有趣。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還是有價值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wei101101:看了教授的話我才點進去看... 09/07 01:32
realmirror:我也是...+1 09/07 01:34
icedcity:再+1... 09/07 09:01
riverman:再+1 09/07 10:52
constantin:再+1 09/07 12:57
jornage:其實我都聽不懂說,不過我認為法律應該是很有用的知識。 09/07 22:14
realmirror:總覺得這判決不太合理... 09/07 22:32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46.214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11:43:27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bacgx ()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hu Sep 7 23:28:41 2006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時間: Thu Sep 7 01:22:21 2006 : :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 標題: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 時間: Wed Sep 6 19:53:47 2006 : : : : : : :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 :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 :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61.64.175.124 : : 推 rhchao:基本上您把這篇貼在連法學院大門都還沒進的新生版是沒什麼 09/06 22:20 : : → rhchao:意義的 09/06 22:22 : : 推 venni:B91A011XX歡迎你XD 09/06 22:39 : 好有趣的判決。 :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 有趣,有趣。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 還是有價值的。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5.29 : 推 wei101101:看了教授的話我才點進去看... 09/07 01:32 : 推 realmirror:我也是...+1 09/07 01:34 : 推 icedcity:再+1... 09/07 09:01 : 推 riverman:再+1 09/07 10:52 : 推 constantin:再+1 09/07 12:57 : 推 jornage:其實我都聽不懂說,不過我認為法律應該是很有用的知識。 09/07 22:14 : 推 realmirror:總覺得這判決不太合理... 09/07 22:32 來打打小老百姓對這件判決的看法。 在新聞裡有說到李被判4個月有期徒刑的原因是過失致死, 但是自已對文章說的過失還滿不以為意的, 因為自已也有在騎車,在看到文章內的"週邊視界", 覺得雖然在行車時能看的到周圍一定角度內的狀況, 但人的反應時間應該是沒那麼快,所以才要設保持安全距離的交通規則吧。 而且在綠燈直行時,應該是以直行者為主, 而紅燈方向的行車應該一定要停駛, 但是死者家署確以被告沒有注意到死者闖紅燈, 這是我認為非常不合理的。 就算是被告有注意到黃闖紅燈, 在時速40km下一秒能行駛約11公尺, 而且又是在箱型車和機車同時行駛的情況下, 原告應該不是超人,能在短短的0.x秒內將車完全停駛, 況且如果這樣緊急煞車,對原本就遵守交通規則的原告, 應該會有更大的危險。 小弟的一點淺見,如有錯誤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46.155
pigdog:有沒有機會煞車、有沒有煞車?與縱或煞車也無法避免結果 09/08 03:24
pigdog:發生是兩碼事。本案的重點在於如注意則可採煞車的動作,而 09/08 03:25
pigdog:不在於縱或煞車也無法避免死亡結果。 09/08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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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hinking:是說"不以為意"還是"不以為然"? 09/19 19:31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11:43:35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constantin (希望就在前方?)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00:52:49 2006 ※ 引述《bacgx ()》之銘言: :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時間: Thu Sep 7 23:28:41 2006 : :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 時間: Thu Sep 7 01:22:21 2006 : : : :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 : 標題: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 : 時間: Wed Sep 6 19:53:47 2006 : : : : :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 : : :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 : :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 : : :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 : : 推 rhchao:基本上您把這篇貼在連法學院大門都還沒進的新生版是沒什麼 09/06 22:20 : : : → rhchao:意義的 09/06 22:22 : : : 推 venni:B91A011XX歡迎你XD 09/06 22:39 另一個死老百姓發表一下看法: 剛剛看了一下六法全書,過失殺人罪行則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今天這個案例判了四個月應該算是輕判吧。(這邊的量刑多少的標準我不清楚....) 一般人看到這種案例一定會說是闖紅燈該死,可是我們用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想想 每次火車撞死人遭受輿論攻擊的,要賠償的往往是台灣鐵路局。 平平都是撞死人,平平都是擁有路權者撞死違反路權者 可是輿論量刑都差這麼多...... 誰叫鐵路局那麼討人厭......囧 (剛剛是一個鐵路迷的牢騷) 好...進入正題 單單從交通法規上來看撞死人的一方走綠燈,沒錯。 被撞死的機車騎士,好死不死闖紅燈,錯了。 上面兩行都是從交通法規的立場來看。 如過今天案發現場有一個警察,汽車駕駛在千均一髮之際錯開騎士,卻被警察開單的話, 我相信誰都會去指責那名執法者。 可是今天那汽車駕駛撞死一個人,好吧,更精確一點是一個闖紅燈的人。 從「撞死人」的這個行為來看,駕駛的確是應該負刑事責任。 所以現在的爭論點是:被撞死的騎士是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被撞死。 就我看來,死者違反交通規則是一回事,被撞死是另一回事,不能為了任一立場而否認彼 此行為的存在,而違反交通規則則是讓汽車駕駛的殺人行為在量刑上獲得相當程度的減輕 。駕駛的確是遵守了交通規則,可是因為機車騎士的違反交通規則舉動而犯下殺人行為, 當然沒有明顯的犯意.... 那過失在哪裡? 我覺得沒有犯意而犯罪應該就叫過失吧,包括了未加以注意等等東西。 而今天雙方都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故直行綠燈的因為撞人而成為「過失」殺人,闖紅燈 的沒領到罰單卻變成了「過失殺人」下的被害人。 (如果汽車駕駛有注意點的話台灣只會多一張罰單,如果機車騎士注意點的話他連罰單都 不會領到,現在正跟往日一般過著安定的生活) 以上是沒受過專業訓練的半調子市井小民發言,若有錯誤盼請見諒與指正 (果然久沒讀書連想句子都會想很久) -- "時鐘的針是不會回頭的。但是,我能用自己的力量讓它前進。" "老頭們不會默不作聲喔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67.247 ※ 編輯: constantin 來自: 218.170.67.247 (09/08 00:55) ※ 編輯: constantin 來自: 218.170.67.247 (09/08 00:56)
pigdog:沒有所謂的過失殺人,而只有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於死。 09/08 03:28
constantin::p.....謝謝教授指正<(_ _)> 09/08 09:29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46.214 > -------------------------------------------------------------------------- < 作者: 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為)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時間: Mon Sep 11 18:40:39 2006 其實以我的看法汽車駕駛如果有踩煞車的舉動應當是可以認定為無過失 我自己以前曾經是飆車狂,速度越快人的視野越狹窄 移動中人的視線對同方向移動的物體還能有些感知 對不同方向不同速度的移動物體幾乎是要到眼前才能發覺 各位可以試試看騎著重型機車以時速160狂飆 視角只有正前方20~30度 即使在時速40之下 左右視角不會超過60度 這是多次車禍累積出來的經驗... 台灣白目多 明明紅燈硬要往前衝的反骨仔真不少 在綠燈前還是把車速降慢看清左右有無來車比較安全 PS:騎機車時速150以上時,千萬別轉動頭部,以免被強大的風壓把脖子扭傷(受害者留) -- 「凡是人類,均無法忍受自己是邪惡的認知。唯有在確信自己的正確性的時候,才可能變 成是最為緊張、最為殘酷、最沒有慈悲心腸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201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ue Sep 12 00:41:46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icedcity (wretch:icecity)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12:18:08 2006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恕刪) 看完以上 正好我昨天又被車撞= =" 所以把兩件類似的是拿來講 我久沒唸書也還沒碰過法律 所以是用千刀萬剮之死老百姓口吻 我騎著腳踏車經過一個小巷十字路口 (因為考兩次機車駕照都沒過Orz...) 這個時候我會習慣的左右瞄一眼 確定大概左右大概二十公尺沒有來車 接著繼續快樂的騎著... 忽然黑影如鬼魅般襲來!!(這不是武俠小說@@) 腦袋一片空白 "砰"一聲 我就在地上了 對方有及時閃 我被輕輕撞飛 他也撞到旁邊 這個時候他就在地上哀 "X你X騎車不看路喔"(台語) 幸好有人看到幫忙講話 說明是他自己在小巷子裡還騎大概五六十 事情大概就是這樣啦 我想說的只是 人在遇到突發狀況的時候並不會有時間想那麼多 我看到黑影的時候連煞車都沒壓 因為腦袋已經完全空白了(也可能是我腦袋本來就很白!?) 而且我也有確定左右來車 是他真的騎太快 雖然如果我有停下來把方圓五十公尺都確認一下的話 我就可以早點發現不會釀成事故 但是請問正常人會沒事這樣看嗎= =? 這樣的龜毛還有辦法及時到達目的地嗎? 回到原文 被告也是正常人 好容易看到綠燈油門給它催落 誰知道會有人不按牌理出牌闖紅燈? 看到都已經嚇到腦袋空白了吧 要考驗人反應力也不是這樣考 原告怎麼不捫心自問 為什麼讓老人家那麼辛苦去接小孩? 老人的反應力本來就更差 而且還沒讓他戴上安全帽 根本就是原告蓄意謀殺老父= = 以上是我的無知淺見啦~ ~ 不用太認真看 笑笑就好 系學會迎新那天我還是會負傷前往的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12.83
neck:刑事案件裡面好像沒有「原告」這個名詞,你應該說檢察官 09/08 16:27
icedcity:應該說是被害者家屬QQ" 09/08 16:58
genpeter:喔仕儒你也出車禍摟...我之前是騎到人行道上= = 09/08 19:15
genpeter:什麼 你明天系羽不能來???那我怎麼辦!!! 09/08 19:18
pohan88:應該是"自訴人"或"公訴人" 09/09 01:28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ue Sep 12 00:41:57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viertel (帶罪之身)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23:15:56 2006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好有趣的判決。 :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 有趣,有趣。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 還是有價值的。 先說一下 老師 我退伍了orz 以我粗淺的刑法知識及模糊的印象 信賴原則似乎本來就有例外 這個案子法理上來講似乎應該是信賴原則例外的情形 簡單說 死者家屬承認死者也有錯 但是錯不致死 而加害者(被告)則認為自己已遵守交通規則 應無過失可言 不過 我是覺得如果被告沒有前科的話 法官怎麼不會宣告緩刑呢? 判刑四月我還可以接受啦... 沒有緩刑真的很奇怪 -- 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1.94
viertel:還有一件事 為什麼標題要有 律師 兩字? 09/09 08:30
※ 編輯: viertel 來自: 61.217.192.156 (09/09 08:31)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ue Sep 12 00:42:06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pohan88 (~~飛揚~~)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Sat Sep 9 02:24:42 2006 ※ 引述《viertel (帶罪之身)》之銘言: :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好有趣的判決。 : :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 :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 :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 :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 :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 :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 :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 :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 : 有趣,有趣。 :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 :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 :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 : 還是有價值的。 我個人覺得這個判決最重要的地方,在於對於信賴原則適用的限制。 信賴原則適用其中一個限制,就是當遵守規範者,已處於可以認知危 險會發生的狀態,並同時可採取避免行為而未採取時,則無信賴原則 的適用。簡化一點就是"確定風險會實現,並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防 果措施而未採取者"就無法以信賴原則阻卻過失。此為74年台上字第四 二一九號裁判所明示。 而細看該篇報導,有提到檢察官是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 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李女可能 發現黃金柱闖紅燈橫越馬路竟疏未注意,釀成車禍,與黃死亡有相當因 果關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她起訴。" 所以判決李女有罪的理由,可能是認為李女已發現可能實現的風現,卻未 盡一定的注意義務避免風險實現,所以排除信賴原則的適用,而認定其有 過失。 這種感覺就像騎車時,發現前面突然有一個小孩站在路口,自己卻不改變 方向,或者主動煞車直接撞上去一樣。當然隨著反應時間的長短,可能會 認定為故意,也可能認定為過失,也可能是完全無過失。 所以檢察官的立場看來應該是認定李女有一定時間煞車避免悲劇,但卻無 煞車行為,但反應時間也未到是刻意要撞上去的地步,才會起訴過失致人 於死吧。 致於真正判決有罪的理由,這要看判決書才知道了。這年頭沒什麼值得相信的新聞 不過目前還查不到該判決的樣子。 -- 附一個與信賴原則相關的網頁,有關其適用限制在最後一段。 http://0rz.net/501Rb -- 在小大一的板上討論這個,我真的是睡不著無聊賺P幣來賭小小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9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09/09 02:25)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09/09 07:02)
a40397577:push 09/09 09:54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 -------------------------------------------------------------------------- <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看板: HolySee 標題: [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ue Sep 12 00:42:17 2006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yu32235 (醉臥閒看江湖老)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Sat Sep 9 12:08:17 2006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喔,我也是死老百姓.發表一下意見. 總之這則報導看了會不爽的感覺是是原po以及愚蠢記者將所有問題混在一起亂講一通 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也都用奇怪的理由在為自己辯解 首先這跟台灣的律師,台灣能不能住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總不能說你不喜歡一則判決,就開始從台灣的法律教育不爽到台灣的律師司法體系 這和覺得陳水扁爛,就以為台灣將滅亡一樣將一個大題目簡單化 被害人家屬從1400萬到55萬的殯葬費,顯然也是自覺理虧 但是卻最後落下狠話說要請法官將他判重刑,這樣的邏輯何在? 用法院來逼迫別人行使道義責任嗎? 被告說出什麼被害人是國小校長應該為社會表率,什麼老人不應該讓他接小孩種種, 更是跟這個問題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些東西記者寫出來只是更加混淆視聽,莫名其妙. 有過失就應該負責.這個原則如果成立好了,那判決改變最大的關鍵, 不就在於採取哪一份鑑定報告嗎?為什麼就沒有人去懷疑那份鑑定報告的效力 去質疑他們發明的週邊視界是什麼道理,怎麼鑑定的? 對專家莫名的崇拜,引來兩個專業的抗訐,法官選擇一個看起來更專業的說法 鄉民覺得不大對,但沒辦法質疑專業就去質疑一個其實不太專業的司法 這樣始終是逃避問題而已. 要理解我們永遠不可能還原事實,過去就已經過去了, 誰知道那時候被告到底怎麼開車,到底時速多少,腦袋裡在轉今天晚餐還是專心開車 如果換成舒馬克或風見隼人來開會不會怎樣怎樣 就算有多少無敵專家都是不可能搞清楚 我們能決定的只是用什麼態度,去承認這種缺陷,去面對永遠模糊成一片的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99.125
hkbornguy:又一個死老百姓來推學長 09/09 12:34
a40397577:大推 09/09 17:04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blackb:有沒有那麼熱鬧啊...(搬板凳) 09/13 14:33
rhchao:學長要不要也來一篇阿XD 09/14 18:12
CrazyMarc:原來小趙也是激動戰士 XD 09/15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