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60i:請問這篇可以轉錄嗎?謝謝 10/0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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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處遇之研討
日本一橋大學葛野尋之教授 台灣大學李茂生教授 少家廳簡色嬌廳長
最高院林立華法官 花蓮高分院劉麗君法官 士林地院李正紀法官
司法院林敏惠編纂 王以凡觀護人 郭明傳科長
學生及其他人員(共十多名)
一、前言:
1.主持人簡色嬌廳長:介紹與會法官和司法院人員,以及少家廳人員。
2.李茂生教授:
介紹葛野尋之教授、李茂生教授,以及舉辦座談會之目的,讓實務界和學界有相互交
流之機會。
二、座談會:
1.林立華法官:
論者本次座談會是考慮到少事法的修法,關於刑事規範的問題,論者希望請教如何決
定少年之刑事責任年齡係為如何,較為適當?
2.葛野尋之教授:
論者希望藉由這次的座談會加深交流的程度,對於林法官之問題,論者認為按照刑法
上規定之責任能力之規定,日本和台灣係為相同;不過在少年法上,日本過去是限制在十
六歲以上,才能為逆送刑事程序之裁定,即便超過十四歲亦然,不過在2000年修法之後和
刑法相同,修正為十四歲以上,和刑法的規定相同。
論者表示日本和台灣一樣有絕對逆送和相對逆送之規定,絕對逆送像是重大刑事案件
,如發生致死之殺人既遂等,少年若是年齡在十六歲以上則為之;論者認為修正的理由,
修法者主張是少年法應該和刑事法責任判斷相同,不過毋寧是社會氛圍的影響,是以在政
治上鼓動了修法造成責任年齡下降的結果。
論者認為嚴罰化的理由當時社會上的重大案件,如神戶少年殺人事件(酒鬼薔薇聖斗
事件),少年A以殘忍的手法殺害兩幼童,按照舊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少年無法課予刑
事責任,是以送到關東的少年設施四年,在一般設施四年後已回歸社會,社會上對於此事
件認為應該要降低責任能力,而非限於少年法而不能論以刑事責任,只是論者認為這樣降
低責任能力修法之後,實際上因此讓十四歲到十六歲的少年被起訴的案件只有三件,兩件
最後還是用少年法,結果造成影響的只有一件而已,並且因為條文還要求少年執行刑罰的
處所應該是在少年院,修法之後,論者認為其實沒有什麼影響。
論者曾經在國會中反對這個修法,因為國中生的違法性意識本來就比成人為低,且這
一點並不是用刑法的半減責任規定已足,其次是於低於十六歲的少年的精神未熟的情形,
讓我們應該以教育代替刑罰進行處遇,第三者是在訴訟法上之理由,將少年逆送到刑事訴
訟程序之後,採取如成人一般之對審制,這一點可以從1993英國利物浦的兩個十四歲少年
誘拐殺害二歲幼童之事件,該次的刑事審判上可以看出,1999年.歐洲人權法院表示一個
公正審判必須要當事人真的理解自己的行為、實際上能參加審判的進行,否則不能屬之,
特別是少年受到媒體和社會高度注視之後,畏縮到無法參加審判之結果,如何進行一個公
正的審判,係可以存疑的事情,甚或根本不能理解審判的進行和自己行為的意義的時候,
在在都表現出了這個情形。
是以,論者認為要十五歲、十四歲少年既然不能夠理解,特別是將這些重大案件適用
日本現行的裁判員制度(參照《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6年5
月28日法律第63号。)下,論者認為不可能為真正的審判參與,也不利於少年的成長,固
然在2003年有為和成人制度設計上不同的修法,像是不公開審判、非嚴格對審等,但是終
究對於這些少年進行刑事審判,還是無法得到如成人一般的效果,另外從犯罪學之觀點來
看,十四、十五歲的少年為重大刑事案件,常常都是成長環境受壓抑,才會採取非行之方
式來表現自己的想法,既然如此,要了解少年的內心,就不能使用具有壓抑的嚴格刑事審
判,而要採取較柔軟的審理方式會較有效果。
論者承認要適用這樣的制度,對於少年為教育讓少年得重新站起來,表現出社會絕不
會放棄這個最需要教育之少年,當然相當困難,不過如果因此就將其切割、放棄,絕非是
少年法講究教育的這個法律的精神。
3.林立華法官:
論者表示我國採取以刑事刑度高低為絕對或是相對逆送之標準,和日本採取犯罪種類
不同,想請問葛野教授,我國現行制度是否恰當?又或兩個制度的少年年齡決定方式是否
有所不同?
4.葛野尋之教授:
論者認為日本實務運作上嚴格來說,絕對逆送會去考慮少年的現實狀況,像是環境和
個人因素,再去考慮是否要為刑事程序的移送,多數案件都不適用移送的程序而仍停留在
少年法,這一點應該稱之為原則逆送比較恰當,(李茂生教授表示我國制度也不算是絕對
逆送,因為之後又重新回到少事法機制的可能,不過我國實際制度當然還非其理想的法律
)是以,法官對此仍然有很大的裁量權,是以四成案件,雖然原則逆送,考量少年個案情
形之後方得為之。
5.林立華法官:
論者表示如果法院認為是絕對逆送的事件,理論上不可能重新回到少事法的程序,除
非是法院有為免刑之判斷,不過那也是有經過刑事審判之後的結果。
6.李茂生教授:
論者認為我國雖然有法院上之轉變,不過實際上仍是在同樣的地方為之,但是日本在
這方面則是不同。
7.葛野尋之教授:
論者認為如果從立法上規定過於僵硬,不考慮個人責任的話,司法判斷空間就會消失
,少年法就是特別要注重少年的個人特質的法律,是以希望在立法設計上也要讓法官有判
斷的可能;如果是從立法統一下手,以維護社會的安全感,就必然會犧牲到我們少年法原
來立法的目的,是以論者支持日本現行的原則逆送,但是法院仍然有裁量空間的規定。
不過論者認為在標準上,從犯罪類型決定是否逆送,就會有刑事應報的想法,順應社
會的想法,是以論者認為以年齡來判斷會比用法定刑為佳,因為年齡或許比較接近少年心
智成熟與否,但是犯罪類型或是刑度會比較達不到這一點,並且會使少年法變成應報的法
律。
8.李正紀法官:
論者關於葛野教授所提逆送之部分,在法官裁定要逆送檢察官之前,是否要讓少年有
陳述之機會?其次是在逆送之後,有無救濟的可能?最後,檢察官之後的個案判斷和實質
調查,是否會受少年院法官移送判斷的影響?
9.葛野尋之教授:
論者認為第一個問題,在家事調查官和社會調查官當時就應該有和少年有商談之後是
否移送的機會,不過日本原則上並沒有讓少年直接對此向法官有表示之機會。
其次第二個問題,論者表示刑事程序對於少年會比少年法的程序來得不利,固然保護
處分在少年法有抗告的權利,刑事法也有之,但是從少年法程序轉到刑事程序,這樣的移
送裁定少年並不能表示意見,無救濟的可能性,只是論者也表示日本少年法中有給予少年
向刑庭法官表示對此不服的機會,之後有再送回到少年法程序的可能和實際發生案件,只
是關於這一點,實務上為逆送的本來就只有0.3%。
對於第三個問題,日本採取全件調查(李茂生教授表示我國才是全件調查,因為日本
制度上還有簡易移送),特別是嚴重的犯罪越是要調查,而之後決定移送與否,論者認為
也會大量運用到之前社會調查之結果,包含社會調查官、少年觀護所調查官之報告,之後
在刑庭上法官也會將其調來作為量刑參考或是”逆”逆送的依據,實務上刑庭採用的方式
也不會和成人刑事審判一樣,社會調查記錄的公開論者認為並不恰當,甚或是讓少年甚或
是他人知曉,在在都會影響到少年的成長,而非是朗讀出來讓書記官得為記錄,而真的就
是不公開的心證形成過程。
而日本目前採取的重大案件裁判員制度,三人法官配上五人的裁判員,只是裁判員論
者認為其因為不能夠理解社會報告書的結果,無法像是法官一樣觀看書類就能夠理解,或
許會希望「詢問」少年,這時候就會產生原本我們不希望採取一般程序避免掉的對少年隱
私和成長的的衝擊。對此日本最高院了解到這方面的問題,認為刑庭這時候不需要社會調
查書,只是既然刑庭如果不能調查這些資料,又要如何在個案上去體察少年的個人狀況,
豈非是和一般刑事訴訟相同?日本少年法院是依照少年法22條逆送,這時候如果刑庭要為
逆逆送也是要基於相同的資料方能為同法55條的判斷,如果沒有資料就會架空55條的規定
,會侵害到少年之訴訟權。
對於最高院的想法,許多律師和第一線之法官都加以批判,認為會侵害到少年法設計
上之精神,會讓少年案件有如一般成人刑事案件一般,是以實務界之因應會要求社會調查
官在用語上要盡可能白話,以讓一般陪審員容易去理解用語,不需要再去詢問少年;論者
本身的意見則是除實務上這種作法之外,論者認為可以讓少年法院之調查官作專家證人,
於非公開之場合讓裁判員可以詢問,直接回到裁判員的問題,論者認為這相當重要。
10.簡色嬌廳長:
論者希望詢問日本目前虞犯實務上的收容狀況?
11.葛野尋之教授:
論者指出日本少年保護案件約是十五萬二千件左右,虞犯只有數百件,數量相當稀少
,論者認為是多重篩選後才會被認定是虞犯,被暴力團鎖定或是家庭環境極為惡劣的情況
下才會被收容,雖然嚴格來說日本仍是有虞犯,這一點受到自由派人士的批判,認為虞犯
收容事由過於曖昧不明,是以容易侵害人權。
對此,論者認為日本終究是嚴選才會被認為是虞犯,所以批判聲音相當弱,反而是有
認為保護處分同於刑罰之概念的聲音出現,認為此時不能對於無犯罪之虞犯少年為處分,
只是反面來說,論者認為這樣的聲音反面來說就是認為犯罪者就應該要被嚴罰,容易走上
嚴罰化的路線;這一點即為美國70年代廢除虞犯事由之後的走向,此為論者碩士論文內容
,是以知之甚詳,此非單純揣測,而是歷史的事實。
是以論者認為不能夠因此去限縮虞犯的範圍,而是將虞犯處遇的設施、過程更富有教
育性才是正確的作法。
論者認為虞犯少年和犯罪少年不同,甚或比後者更需要被國家來保護,且一般社會福
利措施無法適用在這些少年身上,固然理論上應該是讓社會福利機構為之,所以讓法院可
以去授權福利機構,因為會有對於虞犯少年的部分自由限制,以切斷其和原本的不良環境
的連結,不過還是要注意到是以福利為主、司法為輔。
日本在此如果收容狀況繼續因經濟影響而惡化下去,最高法院對此或許有可能對這種
收容狀態係為違憲,但是制度上合憲,採取限定合憲解釋的作法,可能會明白表示不能因
為經濟因素來讓收容場所放棄收容性和教育性上的追求,並在判決主文為傍論(李茂生教
授表示這是我國憲法法院作不到的事情)。
論者認為如果虞犯事由廢除之後,就會讓少年法的收容變成完全是刑事應報機能的反
射,是以這時候在少年法院和一般案件法院的判決主文中就要明白表示處遇並非是處罰,
就算廢除虞犯事由,也要從另外的制度上來發揮少年法所要求的保護性和教育性的精神,
讓虞犯少年真的有受到國家照顧的可能。
(中場休息十分鐘)
12.葛野尋之教授:
對於台灣制度係區分少年法和刑事程序,但是就移送的案件結果還是在同一個地方,
這一點是否有受到社會輿論批判而影響?如前述所言,日本少年法院之資料會送到刑事法
院,而台灣目前則是因為在同一個地方審理,這個時候一般法院是否有對於少事調查官的
報告加以活用?
13.李正紀法官:
在少年事件上,之後如果變成刑事案件,資料當然回直接移送,但可能是同樣的法官
卻也可能不是同樣的法官,固然都是少年法庭,不過調查官的部分,論者也希望可以出席
法庭來為陳述。
14.葛野尋之教授:
論者對於同一個法官在本部和分部配置上不同,因為人數不夠,在分部常常會有一個
法官兼任許多專業法庭者;另外,對於少年的調查報告上,如果認為不宜讓其知道者,要
如何在刑庭上避免?
15.李正紀法官:
論者認為私人資料,調查官應該不會在法庭上為陳述,不過當然都會有書面資料讓法
官可以知道。
16.葛野尋之教授:
檢察官和辯護人都會看到報告書,會直接對於調查官質問嗎?
(李正紀法官有事先離席)
17.林立華法官:
論者雖然自己離開實務有一段時間,不過其認為對於少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由於直
接用到刑庭,都不會被質疑,因為其都在保護程序上作成,所以論者認為實務上並沒有被
辯護人或是檢察官所提問。
另外對於社會是否會批判少事法對於少年寬容的態度,在1999年的內湖女教師姦殺案
,不過2003年查到時,行為人在行為時一者未滿十四歲,一者未滿十八歲,之後則是一者
十五、六歲,一者已滿二十歲,固然後者會成立刑事案件,但是前者並無任何刑事責任,
在當時輿論也是有批評這件事情,當時有一個法院在媒體上表示,如果在1999年直接被抓
到,難道我們就要去處罰這兩個孩子嗎?論者也認同這個意見,並且在當時也讓輿論消弭
了這件風波,雖然今年又有翁姓少年的事情出現,行為時一樣未滿十八歲,不過論者仍認
為我國的社會或許比日本來說,對於兒童和少年較為友善,像是在刑法修正上也有增加對
於少年的刑事責任上限要求。
18.李茂生教授:
論者認為不是我國社會比較友善,而是我國社會比較健忘。
19.葛野尋之教授:
除此之外,對於不公開的少年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是不是會有少年以公平審判之觀點
來反對這種不公開之形式?
20.簡色嬌廳長:
論者認為我國實際上的確比日本對於兒童少年來的溫和。
關於少年案件的非公開,固然外界基於研究之要求,會希望程序公開,不過這部分的
質疑當然以後還是會出現。
另外目前也讓少年刑案上讓被害人可以進入程序之中,是以,論者認為制度上終究還是作
了點修正,不過論者仍是會認為程序非公開才是對於少年的保護。
21.李茂生教授:
論者認為寬容者或許只是法官,不過社會的風氣,論者並不樂觀(簡色嬌廳長表示相
信社會),如果受輿論影響,恐怕行政機關會抵擋不住修法之要求。
22.葛野尋之教授:
對於這些保密和非公開,論者認為台灣的制度能夠堅持保護少年的想法,論者非常敬
佩認為這值得日本學習。
23.林立華法官:
論者表示依照少年事件法第73條之規定,也不是絕對不公開,還是會因為被害人之要
求,某一程度公開。
24.簡色嬌廳長:
希望以後有繼續交流的機會,因為我國目前正在研擬修法。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4.183 (10/08 16:47)
推 peter3752001:這是?! 10/08 17:02
→ gordonhank:不過當初照片解析度調很低,一張才幾百kb...... 10/1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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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TWay (相視而笑)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情報] 日本少事法演講及座談會
時間: Thu Oct 14 21:44:05 2010
台大演講的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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