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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苗栗縣泰安鄉『泰雅風情』民宿的不滿和抱怨! 他家網頁→http://www.togotw.com/taiya/enter.htm 我上班的機關在暑假實施了一個課輔計畫,必須到偏遠地區對一些課業落後的小朋友 做輔導,我們選擇的是苗栗縣泰安鄉汶水國小的小朋友,而我是隨行的行政人員,也 就是說我因為工作關係必須到當地去,為期三天兩夜(7/24至7/26)。 所以我和另一個同事就向『泰雅風情』這家民宿訂了7/24、7/25兩晚的房間,訂房後 ,這家民宿的a小姐就一直催促我趕快付訂金,我先詢問應該付多少訂金?a小姐笑說 :「都可以啦,看你啊!」正當我猶豫的時候,她又說:「那付一半啦,1,800元。」 大概7/18我付了訂金,也主動打電話問對方是否收到?a小姐說確認後再回電,但我 一等就是兩天,接下來還是我自己打電話去問,對方都不會主動跟我聯繫,讓我開始 質疑他們的服務品質。 大概7/18就聽說有颱風來襲,因為擔心這三天行程會被迫取消,所以我事先打電話問 :「如果颱風來了,我們不去住,是否可以退訂金?」老闆一開始的回答是「不可能 退啦,沒有人在退訂金的。」我覺得這真的很不合理,畢竟是天災因素,後來老闆才 說:「這也還不確定嘛,我們再看看。」然後電話就掛上了,感覺不到他想幫我解決 問題的意願,畢竟我是顧客,而他卻這樣敷衍我? 就在7/24當天確定凱米颱風襲台,為了安全問題,我們決定不去了,於是我問了a小姐 可否退訂金?a小姐說要問老闆,會再回電給我,但是我一直等不到電話,於是我自己 撥電話去問了,得到的回應真的很糟糕! 老闆說:「不可能退錢給你啦,只可以延後。」但我表示是為了工作才去住宿,並不是 遊玩,就算延期讓我住,對我也是沒有用的,況且天災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並非我個人 原因,老闆竟然說:「那就是你自己放棄啊,不能怪我啊!」後來我請問老闆是依據什 麼條文來規定不能退訂金?他卻反問我:「那你又是依據什麼條文來規定要退訂金?」 聽到這裡,我已經一把火了,哪有人生意這樣做的,我真的不懂!後來我問那是不是可 以退部分金額給我,畢竟我沒有使用到你們的任何物品或是設施,老闆還是堅持一毛錢 都不可能退給我!並且連聽我說話的意願都沒有,拚命插話,最後我不得不大聲,但還 是抵不過一個大男人的音量… 過程中老闆還講到我們約定好付了訂金就是契約關係啊,我問哪裡有契約?哪裡有白紙 黑字的契約呢?他回答不出來又開始講一些重覆的話,例如:我延期給你,你自己放棄 ,這也不是我的錯啊…云云,無意義的話。 中間還有一些令人發火的對話,我就不多加敘述,我覺得最後令我生氣的已經不是錢的 問題了,而是老闆處理事情的態度,如果老闆好好的跟我解釋並說明你們的難處,錢完 全不退給我,我只能自認倒楣,但是今天絲毫感覺不到這家民宿想要解決問題的誠意, 完全只顧慮到自家的利益。後來同事好心幫我撥電話過去了解狀況,老闆也許看在同事 是教官身份,講了好久之後勉為其難答應退900元,並說要等到7/27才能匯款給我(要我 付錢的時候催得跟什麼一樣,要退錢就拖…),事實上他會不會真的退錢給我,我也不 知道,反正這種要來的錢,我拿得也不是很高興,如果真的不退我錢,我就摸摸鼻子算 了!口艾!>_< 生意是要做長久的,以這種態度來經營事業,我相信它應該撐不久吧,至少我不會再考 慮這家民宿(當老闆聽到這,他也一副不在乎,我想他生意可能很「好」吧?不差我這 一個,但據我所知他們空房很多…)像這種惡質民宿實在不應該讓它繼續生存! 希望以我的經驗來作為警惕,請大家慎選「深山裡」的民宿,請大家小心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6.35.23 > -------------------------------------------------------------------------- < 作者: Ichldich (楓) 看板: Hotel 標題: Re: [心得]對苗栗縣泰安鄉『泰雅風情』民宿的不滿ꤠ… 時間: Wed Jul 26 02:05:42 2006 原文述刪 就訂金方面提供一點淺見,若版主認為不適宜煩請刪文 ----------------------------------------------------- 1.就文中內容觀之,雙方的確已經成立契約了。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若和對方就住宿日期或是價金以及其他重要之點有所約定的話,即便是在電話 中,契約也已成立,無須白紙黑字;除了少數類型的契約為求慎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 約定必須要以書面方式進行之外,契約並不以白紙黑字為成立之要件。 2.但依法對方必須退還全額訂金。民法第249條第四款規定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既然是因為颱風這種不可抗力之因素,自然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 對方已收受之訂金應全額返還。 因此,當對方問你是憑什麼規定要錢時,本款就是依據。 以上淺見,供作參考,望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49.249
mai000:非常謝謝你的意見喔! :) 140.126.35.23 07/27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