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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舉徵求、出售、贈送、面交、拍賣、外出揪團等,                               主要發起者,自介需滿一個月以上。                                      合購發起者,自介需滿三個月以上。                                      違反者板主不經任何形式通知,水桶七天。                                跟團者,則以發起者意見為依據。            (一)依既往不溯原則實行,就是公告之前的都可不追究。    (二)此項新增條文為重大政策,率先試行一個月       自2007/6/11 AM 00:00 至 2007/7/11 AM 23:59為止。       一個月內為宣導期間,期間內不採取任何懲處措施。 --  永遠太遙遠,就連瞬間都看不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16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