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nne:過期半年內加50元可以用~我用過好幾次了~ 04/15 00:13
推 kchih:可是我過期已經超過快三年了也可以嗎 @@a 04/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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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sonkeen (籃球真的很好玩!) 看板: HsinChuang
標題: Re: [問題] 新莊溫水游泳池的票過期了怎麼辦?
時間: Fri Apr 14 18:18:07 2006
※ 引述《kchih (kchih)》之銘言:
: 傳聞說
: 拿過期票再加50元就可以了
: 這是真的嗎?
: 今天翻抽屜不小心看到..
: 過期日是 92.9.23 ... Orz
消基會說 票券過期可以換 消費者可據理力爭,不需要加任何費用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2/n1175299.htm
另外,消保會的網站上的資料
http://1950.cpc.gov.tw/KMOuterPath//6112/95消費者手冊(參-定型化契約篇).pdf
奇摩知識+ 上也有人整理出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20604720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計三點及其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其內容如下: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為之:)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經○○金融機構提供全額履約保證。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事前向○○保險公司購買足額責任保險。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
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是有提到不得設定期限,但是迄今主管機關(經濟部)仍未
公告開始適用所以目前仍然僅有道德勸說的效力,要不要遵行,看各個企業經營者的
決定。
不過基本上這種定型化契約的約定,仍然有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
消費者得以主張契約無效
所以如果你想爭的話,是可以不用附加任何費用即可繼續使用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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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失戀時,你哭是因為你覺得不會再愛上任何人
過了40,你哭則是因為以後更不可能了............<作愛後,動物感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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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60.222
→ jasonkeen:不過如果你覺得加50元合理也甘願的話,就不用這麼麻煩啦 04/14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