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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說 拿過期票再加50元就可以了 這是真的嗎? 今天翻抽屜不小心看到.. 過期日是 92.9.23 ...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86.224
bnne:過期半年內加50元可以用~我用過好幾次了~ 04/15 00:13
kchih:可是我過期已經超過快三年了也可以嗎 @@a 04/15 10:12
> -------------------------------------------------------------------------- < 作者: jasonkeen (籃球真的很好玩!) 看板: HsinChuang 標題: Re: [問題] 新莊溫水游泳池的票過期了怎麼辦? 時間: Fri Apr 14 18:18:07 2006 ※ 引述《kchih (kchih)》之銘言: : 傳聞說 : 拿過期票再加50元就可以了 : 這是真的嗎? : 今天翻抽屜不小心看到.. : 過期日是 92.9.23 ... Orz 消基會說 票券過期可以換 消費者可據理力爭,不需要加任何費用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2/n1175299.htm 另外,消保會的網站上的資料 http://1950.cpc.gov.tw/KMOuterPath//6112/95消費者手冊(參-定型化契約篇).pdf 奇摩知識+ 上也有人整理出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20604720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計三點及其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其內容如下: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為之:)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經○○金融機構提供全額履約保證。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事前向○○保險公司購買足額責任保險。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 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是有提到不得設定期限,但是迄今主管機關(經濟部)仍未 公告開始適用所以目前仍然僅有道德勸說的效力,要不要遵行,看各個企業經營者的 決定。 不過基本上這種定型化契約的約定,仍然有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 消費者得以主張契約無效 所以如果你想爭的話,是可以不用附加任何費用即可繼續使用票券 -- 20歲失戀時,你哭是因為你覺得不會再愛上任何人 過了40,你哭則是因為以後更不可能了............<作愛後,動物感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60.222
jasonkeen:不過如果你覺得加50元合理也甘願的話,就不用這麼麻煩啦 04/14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