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nufp (跳HOUSE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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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碧橋指定古蹟公文
時間Mon Aug 12 23:29:3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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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潭吊橋指定古蹟 新北市公告全文】
新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府文資字第1022377603號
主旨︰
公告「碧潭吊橋」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名稱︰
碧潭吊橋。
二、 種類︰
橋樑。
三、 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
碧潭風景區內。
四、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
古蹟本體︰
橋板、
橋塔、
墩座及
纜線。
(二)
定著土地範圍: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段11~16、111、114、127、148、156、157~
160、161-1、162、563、太平段542~544、546~550、553地號(地號範圍俟調查研究後
再研擬檢討)。
五、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碧潭吊橋始建於
日據後期昭和12年(1937年),為新店溪東岸通往西岸安坑及中和地
區之重要橋樑,
見證新店地區之開發史。
2、
橋之設計與建造出自臺籍人士之手,
橋塔採鎢鋼球軸承工法,現今已少見,
橋長約200
公尺,在臺灣橋樑史上具保存價值。
3、
碧潭於
1927年公告為
臺灣八景十二勝之一,碧潭吊橋與之融為一體,是人們共同美麗
的記憶。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4、5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年8月5日北府文資字第1022377603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份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市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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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23.156
推 vills :讚啦! 08/12 23:38
推 chengen18 :已哭 08/13 00:02
→ xiaowei :借轉 08/13 00:18
※ xiaowei:轉錄至看板 Road 08/13 00:18
推 zelkova :Good 08/13 02:06
推 glassby :我想請問一下,所以我們目前吊橋的材質、形狀、結構 08/13 10:40
→ glassby :等等都是日據時代到現在沒變過嗎?還是中間有歷經翻 08/13 10:40
→ glassby :修過?如果都沒有修過真的感覺好神奇喔!我們踩著的 08/13 10:40
→ glassby :的吊橋曾經經歷了日據時代耶 08/13 10:41
推 zelkova :蘇貞昌任內有改過吊橋橋面 兩側合成一條(現在的樣子) 08/13 10:52
→ zelkova :周錫瑋任內有封橋維修過 重新拉纜繩(有點偏移陷落) 08/13 10:54
推 versace :恭喜吊橋!! 08/13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