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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我有一個好老婆)》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陶侃)》之銘言: > > 不在場証明是用來"反駁"原告的"舉證" > > 在還沒提出証據之前 > > 被告沒必要交代不在場証明 > 那嫌疑犯呢..警察辦案..要嫌疑犯提出不在場證明一定要先告他嗎.. > 一定要先提出證據嗎.. 嫌疑犯之所以"嫌疑" 那是因為警察有事証物証 不然平白無故抓他作啥 這就是警察"告"嫌犯了啊 嫌犯如果要否認 這才拿出不在場證明"反駁"警察 今天如果交大校園死一個人 你會急著把自己的不在場證明交到警察局嗎? 不會 等哪天警察找上門再給他不遲 而且警察會到你家去 也是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証據判斷你可能是兇手(要"告"你) 不會是學號亂數抽出來的 > > 我大膽假設你眼睛長在屁眼裡 > > 真相尚未明朗前 什麼事情都有可能 > > 所以請你找個人多的地方 > > 脫褲子給大家檢查以澄清自己不是怪物 > > 合理嗎? > 你假設..我求證 ?? 怪怪的邏輯.. 要我自己動手脫你褲子的話 無妨 可是你會肯嗎? 就像指控連戰打老婆 不可能要求連方禹公開驗傷以示清白 除非是拿出偷拍到的照片或影片 足以讓人相信真有此事 連戰才有必要出來澄清 > 還有..你假設這東西要幹嘛呀..有什麼目的嗎.. > 沒什麼目的就不要亂假設... 目的就是告訴你 舉証的責任永遠在提出質疑的一方 就算是不在場證明 也不是用在原告的證據拿出來之前 -- ※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61-59-164-142.adsl.static.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