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 protected] (我有一個好老婆)》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陶侃)》之銘言:
> > 不在場証明是用來"反駁"原告的"舉證"
> > 在還沒提出証據之前
> > 被告沒必要交代不在場証明
> 那嫌疑犯呢..警察辦案..要嫌疑犯提出不在場證明一定要先告他嗎..
> 一定要先提出證據嗎..
嫌疑犯之所以"嫌疑"
那是因為警察有事証物証
不然平白無故抓他作啥
這就是警察"告"嫌犯了啊
嫌犯如果要否認
這才拿出不在場證明"反駁"警察
今天如果交大校園死一個人
你會急著把自己的不在場證明交到警察局嗎?
不會
等哪天警察找上門再給他不遲
而且警察會到你家去
也是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証據判斷你可能是兇手(要"告"你)
不會是學號亂數抽出來的
> > 我大膽假設你眼睛長在屁眼裡
> > 真相尚未明朗前 什麼事情都有可能
> > 所以請你找個人多的地方
> > 脫褲子給大家檢查以澄清自己不是怪物
> > 合理嗎?
> 你假設..我求證 ?? 怪怪的邏輯..
要我自己動手脫你褲子的話
無妨
可是你會肯嗎?
就像指控連戰打老婆
不可能要求連方禹公開驗傷以示清白
除非是拿出偷拍到的照片或影片
足以讓人相信真有此事
連戰才有必要出來澄清
> 還有..你假設這東西要幹嘛呀..有什麼目的嗎..
> 沒什麼目的就不要亂假設...
目的就是告訴你
舉証的責任永遠在提出質疑的一方
就算是不在場證明
也不是用在原告的證據拿出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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