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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L:A:#@r,:A1:#@d,:B:#@u,:0:#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B:#@r,:B1:#@d,:C:#@u,:A:#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C:#@r,:C1:#@d,:D:#@u,:B:#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D:#@r,:D1:#@d,:E:#@u,:C:#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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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r,:H1:#@d,:I:#@u,:G:#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I:#@r,:I1:#@d,:J:#@u,:H:#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J:#@r,:J1:#@d,:0:#@u,:I:#1,:A:#,:B:#,:C:#,:D:#,:E:#,:F:#,:G:#,:H:#,:I:#,: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0:#@r,:end:#@d,:A:#@u,:J:#1,:A:#,:B:#,:C:#,:D:#,:E:#,:F:#,:G:#,:H:#,: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 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10. 其 它 事 項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A1:#@d,:A2:#@l,:A:# 零、國家研究院管理群自律條款 1.群組長、小組長層級,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若7天未上線,警告一次; 14天未上線,無特殊原因時,直接拔除職位。 板主層級,由各小組長自訂。 2.關於板友提出之申訴,最晚需於一週內提出回應,否則警告一次 3.觸犯站規,則需要警告一次 3.累積2次警告,則進行適用性溝通;累積3次警告,直接解職並且改選 4.每一個警告有效期間為半年 一、國家研究院連署相關 1.連署資格: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達100篇以上。 因為近來常遇到國研院新使用者的反應 2.連署票數之有效與否認定,一律以小組長審核當時之情況為準。 3.Multi-ID連署,由站方提供之IP顯示功能,或其他有力證據認定之。 4.同IP之連署視為Multi-ID連署,凡Multi-ID連署,全數記為無效票。 5.若連署發起人自行利用Multi-ID連署,則連署自動無效。 6.濫用連署者將視情況給予水桶處分。 7.板主或小組長之無效連署案,一個月內同一使用者不得再申請擔任同一職務; 其餘開板、罷免連署無效者,一個月內任何人不得開啟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連署。 ↓下一頁 ←主選單 ^L:A2:#@d,:A3:#@u,:A1:#@l,:A:# 8.有效贊成票數遠大於有效反對票數者得提前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後有三日觀察期,若票數並未顯著變化,則可提前執行連署結果。 罷免案必須連署時間截止後方可提出申請。 9.連署發起人於任何連署時間發起至終了前僅得申請一篇連署, 若重複發起多次連署,則該發起人所發起之所有連署均無效。 若經組務判定濫用連署機者,得停止該發起人連署權利三個月,累犯加重處分。 10.連署申請者不得於該看板以外之其它看板以任何方式不當拉票, 經查證屬實者,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者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11.連署門檻,原則上為有效贊成票大於30票且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 但若該小組使用者不多,該小組長得以在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前提下 進行連署是否有效之個案判定 二、新增看板 1.申請者需同時為板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2.申請者及共同連署之板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否則連署無效。 3.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4.申請者需於類別處填入目前小組內已有的分類,否則連署無效。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3:#@d,:A4:#@u,:A2:#@l,:A:# 5.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其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濫用連署者將視情況給予水桶處分。 7.板主或小組長之無效連署案,一個月內同一使用者不得再申請擔任同一職務; 其餘開板、罷免連署無效者,一個月內任何人不得開啟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連署。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若開板群組別錯誤或有重複性質看板,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7.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8.新增之看板需進行試閱,試閱期間為一個月, 試閱結束後由小組內所有板主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立看板。 三、廢除看板 1.板主申請: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 依據管理總則 一-11 之規定:         有效贊成票大於30票,且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         至組務板申請廢板。 2.小組長主動宣告: a.看板處於無板主狀態達兩週以上,小組長得發警示公告於該板; 兩週內若無符合資格之使用者申請連署板主,小組長得報請刪除。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4:#@d,:A5:#@u,:A3:#@l,:A:#  b.無正式板主且超過兩個月皆無通過試閱之看板,小組長得報請刪除。   c.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小組長得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板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2-a條文之警示條件。   d.看板與原始申請目的不符合, 小組長得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板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2-a條文之警示條件。   e.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3.使用者提出連署: a.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b.連署申請者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廢除,並敘明廢除理由, 經小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小組長若對廢除理由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c.廢板連署無效後,三個月內不得再針對該看板發動連署。 4.站方主動宣告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5:#@d,:A6:#@u,:A4:#@l,:A:# 四、新增板主 1.若該板有板主,請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選作業或至 Aboutnew 提出連署。 3.申請者需同時為板主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5.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看板管理理念與方法, 小組長若對其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7.新增之板主需試行板主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週, 試行結束後由該小組內所有小組長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為板主。 五、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請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請辭,請至 Aboutnew 提出連署。 3.申請者須曾於該看板發文,並曾針對罷免理由申訴,否則連署無效。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6:#@d,:A7:#@u,:A5:#@l,:A:# 4.連署申請者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罷免,並敘明罷免理由, 經小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小組長若對罷免理由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或罷免理由無關板務,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5.小組長得於連署時參考組務板上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須在兩週內於組務板公告說明。 6.同一申請者對不同板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間隔計算方式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 7.針對同一板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8.同一發起人對同一板主之罷免連署,若違反第七點被宣布無效, 需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連署。 六、新增小組長 1.連署申請者需註冊達一年以上,並為該小組所轄之版主。 2.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小組管理理念與方法, 群組長若有所疑義,得於群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群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3.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群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7:#@d,:A8:#@u,:A6:#@l,:A:# 4.新增之小組長需試行小組長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週, 試行結束後由群組內所有小組長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為小組長。 七、刪除小組長 1.若為自願請辭,請於群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請辭,請至群組務板提出罷免投票申請。 3.申請者需為該組所轄板主,並曾針對罷免理由申訴,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需於群組務板發文申請罷免,並敘明罷免理由, 經群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群組長若對罷免理由有疑義,得於群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或罷免理由無關板務,群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5.群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將於群組務板發起投票, 由該小組所轄看板之全部板主為投票權人進行投票,投票期間為一週。 6.投票門檻為贊成罷免者超過該組二分之一板主數。 7.群組長得於連署時參考組務板上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若群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群組長須在兩週內於組務板公告說明。 八、看板相關 1.本組所有看板皆為公開板面,不得連署隱形看板。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8:#@d,:A9:#@u,:A7:#@l,:A:# 2.若有暫時隱板之需要,需徵得小組長同意後並設小組長為看板成員。 3.隱板期間不得超過三日。 九、板主/小組長相關 1.本組禁止使用者以Multi-ID擔任同一看板之板主。 2.遭本站法務部或帳務部判決違法後,立即解除板主/小組長職務, 且三個月內不得申請擔任本群組板主/小組長之職。 3.嚴禁介入干涉其他看板事務運作,以維持各板自治自決。 4.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情節重大者,小組長可予以免職。 處分時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5.有明顯事實足證不適任者(群組長須負舉證義務),不得擔任本組內小組長。 6.2011.11.24前任群組長Majestic公布之 取消所轄看板之板規更動請板主將更動板規發表於小組組務板,採報備許可制; 由該小組之小組長自行決定之 維持小組組務板板規有更動請至此板發表報備,採報備許可制。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9:#@u,:A8:#@l,:A:# 7.群組規定為本群組管理之基本規範, 小組長可基於此規定擬定不違反上層規範之小組運作規則。 群組長 Zuyi 2014/9/25 ↑上一頁 ←主選單 ^L:B1:#@d,:B2:#@l,:B:# ---- 申請新增看板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1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新增看板連署 3.發起人需同時為版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4.發起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5.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下一頁 ←主選單 ^L:B2:#@d,:B3:#@u,:B1:#@l,:B:# 程序 1.自行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2.發起人需於類別處填入目前小組內已有的分類,詳細內容請參閱組內各目錄, 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小組長若對分類有疑義,得於小組看板 (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3.發起人需於申請政見中詳填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 (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4.前兩項分類及理由 若非得於國家研究院新增看板或有重複性質看板 組務得於討論後 宣布連署無效並說明無效理由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B3:#@d,:B4:#@u,:B2:#@l,:B:# 連署人數及審核 1.不論類別各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 需依新增看板表格於小組看版告知小組長 若無執行以上動作,小組長得不受理該連署申請。 看板試閱 1.達連署門檻後 經組務審核無誤 則新增試閱看板 類別為"試閱" 2.試閱期間一個月,該試閱期間過後 試閱看板之該組小組長將提出試閱投票於組務會議,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小組長,決定是否讓看版存續,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小組長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會議投票結果出現後,小組長立即公佈於AboutBoards版,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小組長需收回試閱看版。 結果若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小組長需更改該看版之類別為原申請類別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B4:#@u,:B3:#@l,:B:# 新增看板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新板] ???板   內 文 :           申請新板          (1)新板之英文板名:          (2)新板之中文板名:         (3)新板的看板位置:國家研究院 -> xxx小組          (4)申請板主者帳號:         (5)經營方向與目標:             (6)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點之下) ↑上一頁 ←主選單 ^L:C1:#@d,:C2:#@l,:C:# 申請廢除看板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連署條件 1.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2.看版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者 3.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過半數 使用者同意後,至組務板申請廢板者。 4.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下一頁 ←主選單 ^L:C2:#@d,:C3:#@u,:C1:#@l,:C:# 看板廢除途徑 一 板主申請廢除   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過半數使 用者同意後,至組務板申請廢板者。 二 小組長主動宣告廢除  1.看板處於無板主狀態達兩週以上,小組長得發表警示公告於該版 兩週內若無符合資格之使用者申請連署版主 則小組長得直接報請群組刪除該看板  2.無正式板主且超過兩個月皆無通過試閱投票之板主產生之看板   小組長得以直接報請群組刪除該看板  3.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小組長可在此看板發表公告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版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1.條文之警示條件    4.看版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   小組長可在此看板發表公告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版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1.條文之警示條件  5.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C3:#@u,:C2:#@l,:C:# 三 使用者發動連署廢除 連署程序 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若未經組務確認程序,即逕行發起連署,組務應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1.連署資格   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3.申請者必須在該小組組務板詳細敘述廢板原由並負責答覆小組長之所有疑問   否則小組長可逕行宣告申請無效 若無小組組務板,則至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申請  4.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5.凡是廢板投票案不成立之看板,三個月內不得再有使用者針對該看板發動連署   四 站方宣告廢除 ↑上一頁 ←主選單 ^L:D1:#@d,:D2:#@l,:D:# 申請新增版主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版主連署 3.發起人需同時為版主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程序 1.自行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2.連署發起人需於理由處寫明看版管理理念與方法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D2:#@d,:D3:#@u,:D1:#@l,:D:#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需依新增版主表格於小組看版告知小組長 若無執行以上動作,小組長得不受理該連署申請。 版主試閱 1.達連署門檻後 經組務審核無誤 則新增試閱版主 2.新增之版主需試行版主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周 試閱看板之該組小組長將提出試閱投票於組務會議,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小組長,決定是否讓版主正式上任,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小組長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會議投票結果出現後,小組長立即公佈於AboutBoards版,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小組長需取消該使用者之版主權。 結果若為[贊成]+[無意見]>[反對],該版版主正式上任。 特別限制:申請新增版主之看板若已有板主 不接受以aboutnew版連署新增方式上任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D3:#@u,:D2:#@l,:D:# 新增版主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板主] ???板   內 文 :           申請板主            (1)申請板英文板名:          (2)申請板主者帳號:         (3)經營方向與目標:    (4)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點之下) ↑上一頁 ←主選單 ^L:E1:#@d,:E2:#@l,:E:# 申請罷免版主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罷免版主連署 3.發起人須曾於該看版發表文章 並針對罷免理由曾向組務申訴或反應 (若文章於精華區或文摘則須告知小組長於何處以便複核) 並依罷免版主表格於小組發表 待小組長複核無誤,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E2:#@d,:E3:#@u,:E1:#@l,:E:# 程序 1.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若未經組務確認程序 即逕行發起連署 組務應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2.罷免版主審核通過並於申請人開啟連署後,組務應於該看板公告連署罷免訊息。 3.發起人需於罷免版主理由處寫明看版廢除版主理由。 連署受理之一般罷免版主理由包括:長期怠忽看版文章、文摘、精華區之管理, (即不事管理職務),長期未於看版內發表文章 看板討論脫序等。 發起人並必須於Aboutboard進行進一步舉證之說明。 小組長若對於該說明有疑義得於組務版提出疑問 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連署無效之公告方式:於AboutBoards看版公告,並於AboutNew刪除無效之連署文章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E3:#@d,:E4:#@u,:E2:#@l,:E:#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並公告最後結果於組務看板 3.小組長得參考連署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對於連署結果之執行與否,小組長需於連署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E4:#@d,:E5:#@u,:E3:#@l,:E:# 罷免版主失效期間特別規定: 1.同一發起人對不同版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間隔計算方式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 2.同一版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但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 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3.同一發起人對同一版主之罷免連署,提出審核後若不通過需經審核不通過公告之後 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之。 廢除版主之執行: 小組長於組務看版進行公告,並重新設定版主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E5:#@u,:E4:#@l,:E:# 罷免板主表格   文章標題 : [罷免板主] ???板   內 文 :           罷免板主          (1)罷免板英文板名:          (2)遭罷免板主帳號:          (3)提議罷免者帳號:          (4)罷免板主的理由: ↑上一頁 ←主選單 ^L:F1:#@d,:F2:#@l,:F:# 申請連署小組長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一年以上,並為該小組所轄之版主。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小組長連署 3.發起人需同時為小組長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程序 1.自行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2.連署發起人需於理由處寫明小組管理理念與方法 群組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F2:#@d,:F3:#@u,:F1:#@l,:F:#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需依新增小組長表格發表於Aboutboards版, 若無執行以上動作,群組得不受理該連署申請。 小組長試閱 1.達連署門檻後 經組務審核無誤 則新增實習小組長 2.新增之小組長需試行小組長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周 群組將提出試閱投票於組務會議,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小組長,決定是否讓小組正式上任,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小組長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會議投票結果出現後,群組立即公佈於AboutBoards版,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取消該使用者之小組長權限。 結果若為[贊成]+[無意見]>[反對],該組小組長正式上任。 特別限制:申請新增小組長之小組若已有小組長,不得申請連署小組長。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F3:#@u,:F2:#@l,:F:# 新增小組長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小組長] ???小組   內 文 :           申請小組長          (1)申請小組組名:          (2)申請小組長者帳號:         (3)經營方向與目標:    (4)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點之下) ↑上一頁 ←主選單 ^L:G1:#@d,:G2:#@l,:G:# 申請罷免小組長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並為該組所轄看板之版主。 2.同一時間內僅允許一個罷免小組長連署。 3.發起人需對於認小組長處理不周處,針對罷免理由曾向組務申訴或反應, (若文章於精華區或文摘則須告知群組於何處以便複核) 並依罷免小組長表格於Aboutboards版發表,待群組長複核無誤,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程序 1.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將於組務版發起投票, 由該小組所轄看板之全部版主為投票權人進行投票,投票期日為一周 2.連署受理之一般罷免小組長理由包括:長期怠忽組務、組務討論脫序等。 發起人並必須於Aboutboard進行舉證之說明。 組務若對於該說明有疑義得於組務版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組務得逕自宣布申請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G2:#@d,:G3:#@u,:G1:#@l,:G:#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罷免者超過該組全部版主之二分之一。 2.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並公告最後結果於組務看板 3.組務得參考投票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投票結果。 對於投票結果之執行與否,組務需於投票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若組務之決定與投票結果相反,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G3:#@d,:G4:#@u,:G2:#@l,:G:# 罷免小組長失效期間特別規定: 1.同一小組長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但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 群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2.同一發起人對同一小組長之罷免連署,提出審核後若不通過需經審核不通過公告之後 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之。 廢除小組長之執行: 群組長於Aboutboards版進行公告,並取消該小組長之職。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G4:#@u,:G3:#@l,:G:# 罷免小組長表格   文章標題 : [罷免小組長] ???組小組長   內 文 :           罷免小組長          (1)罷免小組組名:          (2)遭罷免小組長帳號:          (3)申請連署罷免者帳號及管轄看板:          (4)罷免小組長之理由: ↑上一頁 ←主選單 ^L:H1:#@l,:H:# 申請發文限制 標題:[申請] xx(英文板名)板 發文限制 XX板 申請發文門檻限制 上站次數 xx 次以上 註冊時間 xx 天以上 發文篇數 xx 篇以上 劣文篇數 xx 篇以下 ←主選單 ^L:I1:#@d,:I2:#@l,:I:# 板主請辭 標題:[請辭] XX板 板名: 中文板名: 小組分類: 請辭ID: 板主交接: 請辭理由: 備註: ↓板主請假 ←主選單 ^L:I2:#@u,:I1:#@l,:I:# 板主請假 標題:[請假] xx(英文板名)板 請假人︰ 管理看板板名︰ 請假日期: 請假事由: ↑板主請辭 ←主選單 ^L:J1:#@l,:J:# 其它事項 (1)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 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 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關連署宗旨者, 視為無效票。 (2) 本組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主選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4.230.121 ※ 編輯: FECer 來自: 203.64.230.121 (04/07 01:04) ※ 編輯: FECer 來自: 125.230.137.107 (12/10 15:51) ※ 編輯: FECer (36.232.229.166), 11/07/2014 17:00:26 ※ 編輯: FECer (36.232.229.166), 11/07/2014 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