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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rowSmith (箭牌史密斯)》之銘言: : ※ 引述《geniusjimmy (發呆中)》之銘言: : : 如果在自己的電腦存超過24小時就是犯罪 : : 還有如果電腦裡面有超過3萬元市價的東西 也是犯罪 : : 所以說... : @@ : 這個....請問您是從哪裡看來的? : 正確的著作權法觀念應該是說 : 只要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 例如:重製、公開傳輸等(所謂「分流」就是包含這兩種樣態) : 就會有法律責任(包含民刑事) : 不管存在電腦裡幾天還是幾分鐘都一樣 : 至於某些網路上抓的盜版動漫畫會註明「請在24小時內刪除」等字樣 : 至少就我們中華民國法律來說 : 是沒有意義的 : 至於所謂市價超過三萬元 : 之前著作權法曾經有規定重製的東西價值不超過三萬還是五萬就沒有刑事責任 : 不過已經在去年的修法中修掉了 : 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1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91 : 單從法律規定來看 : 幾乎是動輒得咎 : 不過只要不被抓就沒事 : 所以說要低調就是這個道理 這位版友:著作權法另一重點應該還有:著作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以及同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65 與我們比較有關係當為:同法第五十一條(非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以及同法第六十三條 (合法翻譯他人著作),及同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概括標準) 重製、公開傳輸不直接等於違法,因此是否違法,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這麼簡單,還要看法 官怎麼說。但是低調一點,除了不引人注意外,最重要是其行為是否能符合同法第六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我想二十四小時內刪除,亦是同樣道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6.58
ArrowSmith:合理使用我當然知道,不過邏輯上還是要先看 220.132.136.17 04/19
ArrowSmith:有沒有侵害,再看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 220.132.136.17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