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rowSmith (箭牌史密斯)
看板Hunter
標題Re: [心得] 關於某筆戰...
時間Mon Apr 18 17:16:43 2005
[前文恕刪]
在下有兩點小意見給大家參考
※ 引述《geniusjimmy (發呆中)》之銘言:
: 盜版這個東西 其實是有法律可以抓的
: 說真的 如果政府真的狠下心來抓
: 這個板上的板友大概沒有半個可以倖免的...
據我瞭解
如果只是上網抓檔案
應該是沒有法律責任的
真正會有問題的是所謂的「分流」的行為
這就跟在夜市「買」盜版CD不會被抓
「賣」盜版CD會被抓的道理類似
: 當知識沒有了獨占性之後 知識就沒有了價值
這一點個人難以同意..除非原PO指的是商業價值
==========以下離題分隔線==========
舉個例來說
假設今天有人發明了一種用空氣當燃料的方法
可以比原本用汽油更省錢、更環保
請問這一項知識的價值在哪裡?
我想當然是使得全人類可以以更經濟的方式得到動力
同時更重要的是促進環保而得到更好的生活環境
但是如果發明者為這項發明取得了專利保護(專利=某種程度的獨佔)
那麼除非得到他的授權(通常是用錢來買)
否則任何使用這個發明的行為都是侵害專利權
其結果就是發明者藉由此一發明得到了龐大的商業利益
然而全人類卻也因此必需付出更多的成本才能享用此一發明所帶來的環保效益
因此對於社會整體而言
知識的獨佔性將減損其原有的價值
但是對於發明者而言
反而成為一種促進發明的誘因
如何在此兩種互相衝突的利益之間求取平衡
乃是專利制度、著作權制度最核心的問題
一點個人意見..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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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36.17
→ arrest:這樣就錯了喔 下載mp3沒罪??就不會有成大mp3事件 203.67.96.19 04/18
→ BIASONICA:「成大.mp3 事件」是檢察官作秀,並不是足以成218.166.196.191 04/18
→ BIASONICA:為「判例」的佐證。舉此為例並不能說明什麼。218.166.196.191 04/18
→ clhsieh:我記得成大事件是有小白拿mp3燒成光碟出來賣 59.115.225.249 04/18
推 jevan:回樓上的~ 並沒有拿出來賣!! 這我很確定~ 61.228.51.116 04/18
→ jevan:因為被抓的是我學弟..單純架站而已...沒賣!! 61.228.51.116 04/18
推 ArrowSmith:雖然成大事件我不清楚,不過如果是架站就不只 220.132.136.17 04/18
→ ArrowSmith:是單純下載了 220.132.136.17 04/18
推 ZMDYEMWP:不管有沒有賣!凡重製必有罪!就是重製罪啦! 219.91.110.141 04/19
→ ZMDYEMWP:上網抓不也是重製嗎? 219.91.110.141 04/19
推 chinasnail:外國不是已經有付費下載mp3的機制了嗎 219.81.235.172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