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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hloz (全職考生)》之銘言: : 這位版友:著作權法另一重點應該還有:著作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 以及同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65 : 與我們比較有關係當為:同法第五十一條(非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以及同法第六十三條 : (合法翻譯他人著作),及同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概括標準) : 重製、公開傳輸不直接等於違法,因此是否違法,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這麼簡單,還要看法 : 官怎麼說。但是低調一點,除了不引人注意外,最重要是其行為是否能符合同法第六十五 : 條第一項第四款: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我想二十四小時內刪除,亦是同樣道理) 這位版友 我無意跟你爭論 你真的有去看過何種情形構成合理使用嗎? 真正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是非常非常嚴格的 不要只看到一個法條就拿來這邊說 基本上著作權立法精神就是要保護著作權人的 目前大家的行為我想不管怎麼樣都構不成合理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93.107
Umbra:不想爭就別POㄇㄟ.....140.114.217.112 04/19
gotohikaru:不要有人犯錯又靠北就不會了.... 203.68.164.65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