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rowSmith (箭牌史密斯)》之銘言:
: ※ 引述《geniusjimmy (發呆中)》之銘言:
: : 如果在自己的電腦存超過24小時就是犯罪
: : 還有如果電腦裡面有超過3萬元市價的東西 也是犯罪
: : 所以說...
: @@
: 這個....請問您是從哪裡看來的?
: 正確的著作權法觀念應該是說
: 只要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 例如:重製、公開傳輸等(所謂「分流」就是包含這兩種樣態)
: 就會有法律責任(包含民刑事)
: 不管存在電腦裡幾天還是幾分鐘都一樣
: 至於某些網路上抓的盜版動漫畫會註明「請在24小時內刪除」等字樣
: 至少就我們中華民國法律來說
: 是沒有意義的
: 至於所謂市價超過三萬元
: 之前著作權法曾經有規定重製的東西價值不超過三萬還是五萬就沒有刑事責任
: 不過已經在去年的修法中修掉了
: 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1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91
: 單從法律規定來看
: 幾乎是動輒得咎
: 不過只要不被抓就沒事
: 所以說要低調就是這個道理
呃...其實因為小弟我也不是法律專門科系
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也算是道聽塗說吧
可能是過時的資料就是了 @.@""
有誤導的各位的話很抱歉 <(_ _)>
不過...就算是這樣 我還是不認為抓了盜版可以到處張揚....
這就跟富姦休刊之後 還光明正大地繳草稿一樣 是不被允許的!!! (‵口′)@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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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