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獎勵工商醫療投資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九十府旅商字第○九二一一五○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府旅商字第○九一○○八二八四二號函頒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府旅商字第○九二○○七四四一八號函頒修正
-------------------------------------------------------------------------------------------------------------------------------------------------------
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投資於工商或醫療機構,提昇本縣產業體質及醫療服務水準,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勵投資事業項目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十大新興工業:1.通訊工業2.資訊工業3.消費電子工
業4.半導體工業5.精密機械與自動化工業6.航太工業7.高級材料工業8.特用化
學品與製藥工業9.醫療保健工業10.污染防治工業。
os: 冏,每一項都是製造業是怎樣
(二)低污染工業:參照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環署綜字第00五七九七二號
公告之低污染事業。
os:
參考下列網址(低污染事業)
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3&lname=9018
不曉得法規可不可以明確一點,規定上述十大新興工業必須排除這個法規所列舉之高
污染事業?
(三)交通部觀光局評定之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定之國際觀光
旅館。
os:這個有必要
(四)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三00床以上之區域醫療機構。
os: 北宜高通車後人口引進,有其必要
(五)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農企字第
八九00一0一八一號函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其投資金額(不含
土地)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os:參考下列簡介
http://bulletin.coa.gov.tw/view.php?catid=4236
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包括:種苗生產、作物栽培、農作試驗研究等農作類
目,種畜禽生產、畜禽飼養、畜產試驗研究等畜牧類目,水產種苗生產、循環水養殖,水
產養殖試驗研究等水產類目,以及林木種苗生產類目與農民團體之推廣教育示範田類目。
評:看來發展潛力還不錯,污染性也較低。
(六)符合第二點(一)、(二)規定,已於縣內設廠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增建或擴建廠房
並購置生產設備,其投資金額達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以上者。
os: 可以說排除了縣內水泥工業擴廠的條件
(七)遊憩事業:中央及本府核定之遊憩事業,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二十
億元以上,土地面積位於都市土地應達五公頃以上,位於非都土地應達十公頃以上者。
三、獎勵投資事業設置地區如下:
(一)工業類:
一、編定工業區:龍德及利澤兩處開發工業區、宜蘭一結及蘇澳白米甕兩處報編
未開發工業區。 ^^^^^^^^
這個在宜蘭往龍潭路上,不過地圖上標定之
區位都是農田,所以可能是指龍潭附近的工
廠聚集地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
os:參考下列
http://itriclub.itri.org.tw/uploaddoc/localinfo/td100_ind.htm
共15個(含一結、白米甕)
三、其他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工業用地。
(二)旅館類:符合設置國際觀光旅館之用地。
(三)醫療類:符合設置醫療機構之用地。
(四)農業生物科技類:符合設置農業生物科技之用地。
(五)遊憩類:符合設置遊憩事業之用地。
四、投資事業獎勵金如下:
(一)除本要點二、(六)規定外,符合給與補助設置用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自開始課
徵各該稅之前五年給與全額補助。
(二)設置於利澤工業區之新設工廠,除給與前款之補助外,再給與補助該設廠用地之
前兩年用地租金;廠地如係興辦人買斷為所有權人並續新設工廠者,亦採同計算
方式給與相同兩年用地租金額之購地補助費及前款之補助。
(三)廠商於工業區取得土地所有權,即行施設廠房,且另租用他處廠房先行生產者,
則再補助兩年之租金,補助金額以該所有權土地為標的依前款計算方式給與補助
。
(四)符合本要點二、(六)規定者,給與本條(一)所訂獎勵金之同等補助,其補助獎勵
之比例計算方式
如后:
1.地價稅:(1).新增購之土地者,按增購土地面積佔全部廠地面積之比例
計算。
(2).未增購土地者,在其原廠地內增建或擴建廠房,按該增建
或擴建廠房之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所需之法定基地面積佔
原廠地面積之比例計算。
2.房屋稅:以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面積佔全部合法廠房面積之比
例計算。
(五)本項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本要點實施日起,取得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醫療機構之開業執照者,其事業體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獎勵金手續如下:
(一)興辦人申領獎勵金須檢具1.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醫療機構之開業執
照。2.以興辦人為繳納對象之地價稅、房屋稅、租金(法院公證之租用契約公
證書所載為限)之收據聯向本府(工商旅遊局)請領。
(二)屬增建或擴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者,除前款之規定外,
另須檢附經費支出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圖,俾供現場查核。
(三)須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所獎勵事業之新設基地,如須遠運客土作土地改良,本府同意在興辦人獲核發建照後
,准予辦理。
七、獎勵金之發放依申請之優先順序核發,並以本府當年度法定預算為限。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實施。
本要點第二次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實施,並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
本要點第三次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實施,並溯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4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