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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選舉人團 選舉人團是美國特有的一種選舉方式。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 團選舉,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國大選實際上是由選民決定所在州 的選舉人團給哪位總統候選人投票。 [編輯] 選舉人團的制度 2004年選舉人分佈圖一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 初始每個州的選舉人人數同該州在國會的參眾議員總人數相等,全國共535人。目前,加 利福尼亞州選舉人票最多,達55張,德克薩斯州34張,紐約州31張,而阿拉斯加、特拉華 和懷俄明等每州只有3張。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條憲法修正案給華盛頓特區3名選舉人,總統選舉人因此增到538人 。 得到超過半數選舉人票(即至少獲得270票)的總統候選人獲勝。 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 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 的總統候選人。 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 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即在此種情況下,最後由眾議院投票選舉 為總統。 [編輯] 選舉人團的制度的歷史 [編輯] 選舉人團的制度的誕生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 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 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 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 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 從國會選舉和選舉人選舉中選擇,其中議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占了上風。制憲代表謝 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 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 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由國會選舉的方式引發了相當的 爭議。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 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 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 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 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 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 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 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 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 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編輯] 「贏家通吃」(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制度的形成 1800年美國大選的選舉人投票記錄, 1801年2月11日拍攝美國選舉團制度的特別指出還在 於,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 (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 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了,它的形成源於 1800年的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政黨登上了美國政治舞臺的中心。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佛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但是後來由於政見不同 ,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佛遜交惡。1792年傑佛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民主共 和黨。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傑佛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於當時憲法 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總統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 導致傑弗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弗遜未達當選票 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傑弗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的總統選舉直接導致了憲法第12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了每個 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 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了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後,總統和 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範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 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1824年後,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普選產生 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麼選舉人將會投什麼總統候選人的票,所以民眾名義上是在選 大選舉團的選舉人,實際上是在選擇支持哪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投票的時候,擁護哪個 總統候選人,就投票支持相應的那組選舉人。獲勝的那組候選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 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本黨的總統候選人。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 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了少數「不忠選舉人 」現象。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製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 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 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 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佈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 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 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 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置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佈比較平衡,用來彌補 由於人口密度和分佈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 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編輯] 選舉人團制度的爭議 美國總統選舉所採取的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國內最具爭議的一項政治制度。 其支持者的觀點有: 選舉團制度可以更好照顧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 方便計票,可以早出選舉結果; 在候選人選票接近時便於對爭議地區複查。 選舉團選舉並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為計票單位後全國相加,不能簡單謂其不民主 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實現了對民意的控制,不僅能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 益,更體現了對少數的尊重和關心。 其反對者的觀點有: 違背了選舉多數決的原則,讓得到普選票較少而選舉人票稍多的人當選為總統,如1876年 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傑明·哈里森,2000年的喬治·W·布殊; 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 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張選舉人票代表著112,000人,而在紐約州這一數據是404,000(依 據1990年的數據)。 選舉人不忠問題,可能違背選民的意願; 無人贏得選舉票絕對多數時,將由眾議院按每州一票選出總統,不僅忽視了民意,也會產 生幕後交易問題,如1824年和1876年的選舉; 強化了兩黨制,實際上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破壞了美國的民主形象,還導致了選舉危機 ; 選舉團制度是針對18世紀的問題,已經不適應21世紀的需要了,過時就需要修改; 依照國會研究人員的統計,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議修改選舉團制度的國會議案, 幾乎占了修憲提案的1/10,而最早的提案還可以追溯到第一屆國會。然而選舉人團制度是 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與制衡原則結合的產物,同時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 果,而且已成為維護兩黨制的重要工具,儘管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與弊端,但也並 非沒有合理性。近年來,美國要求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呼聲不斷,民意調查也表明幾乎所 有美國選民都支持廢除「選舉團制」,但由於多種因素阻礙,改革始終無法進行。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BE%8E%E5%9B%BD%E9%80%89%E4%B8%BE%E4%BA%BA%E5%9B%A2&variant=zh-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