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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決策過程   歐洲聯盟(歐盟)並非是美國那樣的聯邦政府,亦並非僅是聯合國那樣的政府間合作組織 。事實上,歐盟的體制是相當獨特的。組成歐盟的國家(即歐盟“成員國”)融合其主權 以增強實力及國際影響力,而這點僅憑一己之力是無法達成的。 實際上,主權融合意味著成員國將其部分決策權授予其所建立的聯合機構,從而在歐盟體 制下,民主地制定關於共同利益之決策。 與其他政府相同,歐盟具有一個立法機構,一個行政機構以及一個獨立司法機構,並下設 許多輔助機構。 歐盟機構的權力由歐盟成立條約賦予,這些成立條約與新憲法相同,由成員國自由協商, 並逐一取得每個成員國的批准。至於不受條約管轄的領域,成員國可單獨行使其主權。 最為重要的歐盟體制結構闡明條約分別為於1958年建立起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羅馬條約及 1993年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歐盟條約)。其他次要條約分別為制定歐洲單一市場框架的 單一歐洲法(1987)與阿姆斯特丹條約(1999)及尼斯條約(2003)。 歐盟決策過程與共同決策程序涉及三大主要機構: 歐洲議會:代表歐洲公民並由其直接選舉產生; 歐盟部長理事會:代表歐盟成員國政府; 歐盟執行委員會:尋求維護歐盟成員共同利益。 此“體制三角型”孕育出各種各樣適用於整個歐洲的政策與法律(指令、規則及決定)。 原則上,由歐盟執行委員會提交新歐盟法律,並由議會及部長理事會正式通過該法律。 歐盟部長理事會 作為主要決策機構,是上述三者中的最高權力機構。它是各成員國的代言人,由各成員國 部長組成。此外,其亦與歐洲議會共同負責立法職能,並與歐盟執行委員會共同負責執行 職能。理事會每月舉行幾次會議,並根據會議主題(外交關係、經濟與財政事務、運輸、 能源、農業等)邀請相關部門部長與會。 各國在理事會中的選票數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人口數量,但儘可能在選票分配上照顧較小 國家。大部分決策由多數投票決定,但某些敏感問題,如徵稅、庇護、移民、外交暨安全 政策,須實行一致表決。   在其最高層,歐盟理事會由其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總統及/或首相)組成。每年 舉行四次這種高峰會議,制定全面歐盟政策並解決未能於部長理事會解決的議題。 歐盟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獨立於成員國的政府,是一個代表並維護歐盟共同利益的機構,負責兩大基本 職能,有權提交歐盟政策及立法議案,並負責監督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所通過的歐盟條約條 款及立法決策被徹底執行。因此,執行委員會亦被稱為“條約守護人”。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各成員國政府提名並由歐洲議會批准,其任期為五年,故每屆執行會委 員任期與歐洲議會五年的任期一致。 雖然執委會委員來自於不同成員國,但其一上任便會宣誓,獨立於原指派的國家。2004年 11月就任的執行委員會擁有25位來自各歐盟成員國之成員,並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將不同職 位(或政策領域)分配給其同僚。 歐洲議會 從古迄今,議會始終為人民代表權而奮戰,歐洲議會亦不例外。從1979年議會成員由歐盟 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開始,其職責日漸任重道遠。現行議會於2004年6月選舉產生,任期5年 ,旗下732位議員分別代表25個歐盟國家。 歐洲議會首要職責為:在與歐盟部長理事會“共同決策”過程中,批准並通過由歐盟執行 委員會提交的立法草案。議會與理事會之共事方式非常類似於國家立法機構中兩議院之共 事方式,同時議會與理事會亦負責批准通過金額為1000億歐元的歐盟年度預算。 歐洲議會主要會議地點是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且議員不參與任何自己國家的黨團 ,而僅參加綜合全歐洲規模的黨團。目前規模最大的泛歐組織有歐洲人民黨、歐洲社會黨 及歐洲自由黨。 歐洲議會有權經過不信任投票而解散歐盟執行委員會。 法律維護 歐洲共同體歐洲法院職責是確保所有成員國以相同方式詮釋並遵循歐盟法律法規。其有效 地避免了國家法院可能以不同方式處理相同問題的情況發生,從而確保了歐盟法律對其所 有成員國一視同仁。 同時歐洲法院亦可直接裁決涉及歐盟成員國、歐盟機構、商業集團及個人的法律爭議。 歐洲法院位於盧森堡公國,由每個成員國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法院判決由多數票決定,且 不會公佈反對意見。 資料來源: http://www.deltwn.cec.eu.int/CH/whattheeuis/whodoeswhatintheeu.htm 其他機構及組織 除上述四大機構外,歐盟還擁有其它肩負特殊任務的主要機構: 諮詢機構 歐洲經濟暨社會委員會:代表公民社會及產業的勞資雙方; 區域委員會 : 代表地區及地方政府。 審計院:檢查由歐洲納稅人稅金組成的歐盟預算是否得到合理使用; 歐洲中央銀行:其總部位於法蘭克福(Frankfurt),負責管理歐盟單一貨幣——歐元, 並制定歐盟貨幣政策; 歐洲投資銀行:位於盧森堡,負責資助歐洲貧困地區發展計畫並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 歐洲監察使:負責調查公民、商業集團及其他機構對歐盟機構之抱怨。 歐洲私人資料保護主管:確保歐盟機構在處理公民個人資料時尊重公民隱私權。 其它機關 16個專門機關:在歐盟“共同體領域”中開展專業技術、科學或管理工作(歐盟的“第一 支柱”); 歐洲安全研究院及歐盟衛星中心:開展與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有關的專業工作(歐盟的“ 第二支柱”); 歐盟警政署及歐盟反犯罪機構:促進警政與司法合作來打擊犯罪(歐盟的“第三支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