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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憲法 「我們不是在創造國家的結合,而是在團結人民。」 〔Jean Monnet, 1952年4月30日〕 最新發展(2005年七月) 批准過程延後,但歐盟持續發展   至今十三個歐盟會員國已批准歐洲憲法,然而五月底法國與荷蘭舉行公民投票卻呈現多數 反對。歐盟理事會(由會員國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組成)於六月表示公投結果顯示民眾存 有疑慮,並不表示民眾反對歐盟,人民的意見應予以尊重並納入考量。 理事會決議允許各會員國考量國內情勢與民意走向,適當調整批准歐洲憲法時間表,並訂 於2006年上半年再議,屆時將評估整體情勢,決定日後方向。 理事會也給予各國一段時間思考,以便會員國之公民、公民社會、社會伙伴、國會與政黨 充分討論。目前許多會員國已展開討論,然而討論必須熱烈且深入才能引起民眾注意。 歐盟將會重新思考、討論,其實從歐盟成立時,就是反覆深思熟慮,然而各項運作依然正 常。的確,歐盟運作的基礎在於各項現有的協議,因此不會延緩歐盟的發展腳步。在整個 歐洲進入思考期間,歐盟依然保持活躍,運作正常。 摘錄自歐盟通訊, 7月2005 成立起源 二○○一年在比利時的Laeken,歐盟當時十五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決定召集一 次「歐盟制憲委員會」,任務是草擬一份修訂現行歐洲協定的文本。 由Valery Giscard d’Estaing先生擔任主席的「歐盟制憲委員會」,於二○○二年二月 二十八日展開運作。大會由105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分別代表成員國及申請國的政府、 這些國家的國會、歐洲議會及歐盟執行委員會。在十六個月的密集工作後,「歐盟制憲委 員會」於二○○三年六月到七月間,為歐洲制訂一部憲法的草案協定達到共識。 這份草案接著遞交給政府間會議,該會議是由目前及未來成員國的政府代表組成。二○○ 四年六月十八日,各國元首或政府首長達成一項協議。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歐洲憲 法在羅馬由二十五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簽署,它將必須受到所有成員國的批准 ,不論是經由國會還是公民投票。 一部歐洲的憲法 何謂憲法? 憲法是一份文本,內容包含規範一個國家或一群國家的規定。這些規定回答了好幾個問題 。制度如何運作?權力區分如何安排?可使用哪些方法來實行政策?哪些價值受到支持? 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 事實上,歐洲憲法是一個受制於國際法律規定的協定,也是一部包含憲法本質各要素的憲 法。歐洲憲法以單一文本的形式,取代了現行的主要協定。 為何要有歐洲憲法? 歐洲憲法是建設歐洲的一個重要步驟,用意是來滿足一個擴大的歐洲所面臨的挑戰;這個 擴大的歐洲擁有二十五個成員國和四億五千萬個居民(以後甚至會更多),它是一個致力 於服務所有歐洲人的民主、透明、有效率的歐洲。 既然歐盟國家已經有憲法,何以還需要一部歐洲憲法? 歐洲憲法並未取代歐洲國家自己的國家憲法,它與這些憲法共存,而且擁有自己的管轄和 自治範圍。歐洲憲法定義了歐盟的權力範圍。歐洲也有一套獨特的制度體系(歐洲議會、 部長議事會、歐洲執委會、歐洲法院等)。最後,歐洲憲法適用於歐盟全體。 憲法的內容為何? 歐洲憲法被區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定義了歐盟的價值、目標、權力、決策程序及制度, 它也敘述了歐盟的象徵、公民權、民主機制和財政。第二部包含「人權憲章」。第三部敘 述政策、內部和對外行動,以及歐盟的功能運作。第四部包含一般及最終的規定,包括制 訂和修訂憲法的程序。 這部憲法能為歐洲公民提供什麼? - 保證尊重某些普世價值,並保障歐洲的社會模式: 尊重人類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及人權。 一個建立在多元化、無歧視、寬容、公正、團結及男女平權上的社會。 只有尊重這些價值的國家才能成為歐盟的成員。再者,對於任何侵犯了這些價值的成員國 得以採取措施。 - 基本自由權 個人、商品、服務、資本移動及定居的自由,不得以國籍為由歧視。 - 歐洲公民權 「成員國的每個國民都是歐盟的公民。」這個公民權附加於國家公民權上,而非取代之。 它賦予了進一步的權利:在歐盟領土內自由遷徙和居住的權利、投票及擔任歐洲議會選舉 及居住國市政選舉候選人的權利、在第三國獲得外交及領事的保護、向歐洲議會請願的權 利、向歐洲監察使申訴,以及以憲法認定的任何語言寫信給歐盟的機構及諮詢單位,並獲 得相同語言的回覆。 - 基本權利憲章 憲章保證尊重人類尊嚴、生命權;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對待;擁有自由活動和安全 保障的權利;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擁有思想、善惡觀念和宗教的自由;表達和資訊的自 由;受教育的權利;進行商業活動的自由;財產權;法律平等;尊重文化、宗教及語言的 多樣性;男女平等;接納殘疾者;利用司法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無罪推定及辯護權等。該 憲章構成整部憲法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歐盟機構和各成員國皆須遵守其律法。該憲章不僅 涵蓋一九五○年歐洲人權公約所明文規定的公民和政治權利,還包括其他領域,例如勞工 的社會權利、環境保護、享有良好行政的權利等。 - 更強大的團結 如果成員國遭受恐怖份子攻擊或者是自然或人為災難,歐盟及其成員國應以團結精神聯合 行動——在必要情況下藉由軍事手段,來協助該國。 - 提升歐盟的民主生命 歐洲機構被賦予新義務,包括公民社會的諮詢、決策過程的透明性和開放性,以及文件的 公開性。公民的創制權被引進(如果一定數目的成員國至少有一百萬位公民如此要求,歐 洲執委會必須採納這些公民意欲的方式遞交提案。) - 共同的目標 和平及富足。自由、安全及公正。龐大的單一市場及競爭自由。維持永續的發展、經濟考 量與社會及環境考量結合。科學及技術進步。公正及社會保護。兒童權利的保護。經濟、 社會和領土的凝聚,以及成員國之間的團結。文化及語言的多元性。歐洲文化遺產的捍衛 和提升。 這部憲法釐清了歐盟的權限,並將這些權限分類和列舉。它指出歐盟可以單獨行動的領域 (特有權限)、歐盟可與成員國一同行動的領域(共享的權限),以及歐盟僅以輔助地位 且禁止歐盟制訂法規的領域(支援、協調或補充的行動)。歐盟也有權限協調成員國的經 濟及就業政策,並且定義及執行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禦政策。 這部憲法建立了代表歐盟的象徵。這些象徵很重要,因為它們讓歐洲人能夠更認同歐洲。 歐盟旗幟不僅是歐盟的象徵,從更廣泛的意義看來,亦是歐洲團結及認同的象徵。 歐盟國歌取材自貝多芬於一八二三年所譜的第九號交響曲。 歐盟座右銘「存異團結」是從一群歐洲公民舉辦的一次競賽中獲選。大約有八萬名年齡介 於十歲到二十歲的年輕歐洲人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