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fly (...)
看板IA
標題Re: [問題] 美國的法官權利怎麼那麼大 可以自由定刑?
時間Wed May 30 22:31:44 2007
※ 引述《playboyer (玩家)》之銘言:
: ※ 引述《JohnnyZhu (旋轉吧!! 貓兒~)》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30/1/f2kz.html
: : 美房東被法官判住在自己公寓體驗房客之苦
: : 我始終搞不清楚 為甚麼美國人的漢摩拉比法典的思維那麼嚴重
: : 可能是強烈的報復心吧
: : 那就恐怖了 什麼東西都可以這樣搞
: : 真的比中國大陸還要人治
: 這裡是ia版不是政黑板
: 住在加拿大的你還會不了解???
:
美國法官只是主持儀式,判刑的是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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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只是看了一下而已
結果看到這句話......
恩..............
我想我的英美法沒有多麼的好
所以有錯當然也請多指教
不過
這句話只是個一值被誤解的情況吧
當然,畢竟好萊塢拍的有關法律的電影
沒有陪審團,似乎就不叫做上法院似的
所以給了大家一個很深的印象就是如此,判刑的是陪審團.........
以下摘自American Law:An Introduction的一小段話
加州,在1991年到1992年的年度間,其初審法院受理907,083件案件.其中不到10%的案件是
言詞辯論審判程序.而且,這些案件許多是屬於法官獨自審理案件,只有約1.1%的案件確實
經由陪審團審理.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個特色
所以一定會有其存在
但是畢竟陪審團有其優點當然就會有其缺點
像是在審判程序前還要費心挑選陪審團成員,擔心陪審團會目無法紀...等
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在美國依然是存在的
而且也有一定的比例存在著
所以這句話不能說是全錯
但是必須要修正
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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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3.38
推 void:是不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分別? 05/31 02:35
推 ncyc:多半在進入實質審判程序前就協商處理掉了 05/31 06:05
→ species:美國公民可以去競選法官或是檢察官,即便是你一點法律素養 05/31 12:47
→ species:也沒有,州政府有專職機構來訓練這些競選上法律公職的人們 05/31 12:48
→ species:因此不見得法官和檢察官有法律專業背景 05/31 12:50
推 mobilefox:民事訴訟沒有陪審團, 刑事案件才有 06/03 23:53
→ mobilefox:另外, 陪審團僅作事實認定 06/03 23:53
→ mobilefox:法官則一方面主導訴訟程序, 另一方面跟據陪審團認定之 06/03 23:54
→ mobilefox:事實, 來判定適用之法律 06/03 23:55
→ mobilefox:總之, 陪審團處理 issue of fact, not issue of law 06/03 23:56
推 mobilefox:判刑的仍舊是法官, 絕對不是陪審團 06/03 23:58
推 crusader:Actions of equity可以選擇是否要陪審團 06/05 21:25
→ crusader:此時的的判決不像Action of Law只限於罰金 06/05 21:27
→ crusader:所以判住在自己的公寓也沒什麼好批評的啊 06/05 21:28